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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融资促进、市场开拓、财税扶持等方面享受惠企政策,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划型依据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二、适用范围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三、职责分工中小企业认定和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实行分级管理。对于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各区(市)县中小
2、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于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由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实施。四、申报条件(一)依法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五、申报材料(一)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材料证明其规模大小:1“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或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结算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
3、员数”以上月末社会保险结算单参保人数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准)。2“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以上年度末(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的“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为准,由税务或统计部门提供证明,也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材料。六、申报认定(一)区(市)县认定证明1、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市)县认定证明。2、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二)市级认定证明1、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向市经信委
4、(市中小企业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级认定证明。2、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委托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后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七、认定管理(一)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二)“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应当重新申请认定。(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
5、息应严格保密。(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八、附则(一)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年。(二)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府城大道399号(天府新谷9号楼),联系电话:87710082-6304。附件:1. 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2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1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编号: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类别:*企业类型:注册地址:联系人:手机: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人)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万元):企业资产总额(万元):企业声明本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数据及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初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认定意见: 年月日*企业类型:指大、中、小、微企业附件2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经我委(局)核实,认定_(企业)为中(小、微)型企业。特此证明,有效期一年。(单位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