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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管理,确保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司总裁授权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刻制、改制、发放、回收及销毁公司印章,行使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职能。 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公司印章均要填写印章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印模,交由公司总裁办公室存档。第四条 公司总裁对公司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第五条 公司印章
2、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并办理相应书面手续。第六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非按本规定程序不得转借他人。第七条 公司建立印章领用保管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第八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或离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或离岗手续。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第九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第十条 所需用印的文件,依公司的相关规定须逐级上报的,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最终由具有该事项审批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依公司的相关规定无须逐级上报的,由分管业务的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
3、章。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文件审批手续和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办理用印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原经办人,不予盖章。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但财务人员未经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在公司与他人的合同、对帐单、收欠条等以设定或确认某项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任何文件上加盖财务印章。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登记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移交总裁办公室归档。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单,载明事
4、项,经公司副总裁批准后原则上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与印章保管人办理领用和归还印章的登记交接手续。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和销毁第十六条 新刻或改制印章的,应当由公司总裁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公司总裁批准后由总裁办公室办理,或由总裁办公室指定相关印章保管人员办理。第十七条 印章的销毁必须由该印章保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经公司总裁批准后,由总裁办公室负责收回并销毁。第五章 责任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室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印章,保管人员与他人串通违规使用印章的,负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违纪当事人予以赔偿,并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也同。本制度条款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总裁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