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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告招牌的監管,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招牌監管制度的檢核計劃違法安裝廣告招牌的處罰及清拆制度,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廣告招牌的監管 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程序與事先獲得屋宇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的比較,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一般審批圖則及申請書面同意展開工程需時,依照小型工程簡化規定可在七天之後立即動工。,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第 I,II 級別的小型工程可在自動通知展開工程七天之後動工。第 III 級別的小型工程只需在完工後十四天內呈報。,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
2、技術指引:為承建商和工人提供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實用資料及技術指導,包括法定要求、權責、安全規定、第II級別和第III級別小型工程項目的建議設計。,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指引,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部份有關招牌的小型工程項目,A.豎設或改動招牌,B.拆除招牌,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建議在根據簡化規定或事先已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而豎設或改動的招牌上當眼的位置,分別展示小型工程呈交編號及屋宇署參考編號,方面與那些違例的招牌作出識別。,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147及註冊承建
3、商作業備考PNRC 71,小型工程呈交編號,屋宇署參考編號,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廣告招牌的監管招牌監管制度的檢核計劃,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招牌監管制度的檢核計劃,2012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引入了招牌監管制度 近於現時在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中為訂明建築工程而設的制度 容許某些現存的違招牌(符合小型工程的尺寸規限,阻礙緊急輛運作等)在經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進安全檢查後,或經加固後,可以繼續使用該招牌仍屬儛僭建物,以後每五仍須再檢核一次屋宇署將對加是項計劃的違招牌採取執法動有關招牌監管制度的細節,已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
4、章,附屬法例N)中修訂符合參與檢核計劃的各類違例招牌載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3第3部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一覽表:本條第39C(1A)條,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招牌監管制度的檢核計劃,指明表格內必須載有有關招牌是為某人而豎設者(即招牌擁有人)所提供的個人詳情及聯絡資料招牌擁有人並需承諾持續保養該招牌在結構上安全的狀況,及在結束業務時會移除該違例招牌和通知建築事務監督若招牌擁有人將一個已通過檢核的招牌轉讓時,例如新商戶使用了商舖現有的舊招牌,只要證明該招牌的建造及實際狀況跟原先檢核時維持不變,新的招牌擁有人可獲容許繼續使用該招牌至餘下的5年有效期期滿,而無需重新進行檢
5、核招牌擁有人及獲委任人並應留意大廈公契的有關條款,就該招牌檢核通知樓宇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同時商討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安排招牌監管制度並不適用於由豁免證明書內所指明的任何建築物(即小型屋宇政策下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招牌監管制度的檢核計劃,建築事務監督不會接受純粹為鞏固違例招牌進行的小型工程,除非該鞏固工程是作為符合招牌檢核之先決工程,並已事先就有關的招牌檢核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指明表格建築事務監督會向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發出認收信,以及向招牌擁有人發出該信的副本。此信不應解釋為該檢核已符合建築物條例下有關招牌監管制度的規
6、定。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有絕對責任核證和確保受檢核的招牌符合建築物條例經檢核的招牌而獲建築事務監督認收後,不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發出清拆令或第24C條發出警告通知但經檢核的招牌若因情況有變而可能引起安全風險,建築事務監督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招牌監管制度將於2013年9月2日全面實施,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就違例豎設的招牌進行檢核的流程,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符合參與檢核計劃資格的違例招牌,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符合參與檢核計劃資格的違例招牌,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符合參與檢核計劃資格
7、的違例招牌,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符合參與檢核計劃資格的違例招牌,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廣告招牌的監管違法安裝廣告招牌的處罰及清拆制度,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違法豎設廣告招牌的處罰及清拆制度,有關豎設廣告招牌的法例,建築物條例(法例第123章)第(24)(1)條:任何建築物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建成,或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建築事務監督可藉書面命令規定拆卸該建築物第(2)條:定義:招牌 為展示任何廣告、通知或視像而豎設的展示板、構架、棚架或其他構築物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法例第132章)第(105)(1)條:凡主管當局認
8、為任何豎設的廣告板,因其構造或因風、雨、或其他因由而構成危險或相當可能構成危險,主管當局可通知該等廣告板的擁有人或代理人,規定在指明期限內,將該等廣告板移走。,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根據建築物條例可發命令的對象,根據第(24)(1)條作出的命令須按下列規定送達:第(24)(2)(c)條:就招牌而言,送達:(i)因該招牌為某人而豎設的該人,如不能尋獲該人,則(ii)該招牌在出租的情況下可收取租金或其他金錢代價的人,如不能尋獲(i)及(ii)節所提述的人;(iii)在豎設該招牌所在的土地/處所的擁有人。(2004年),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發出命令之
9、後的執法行動,就未有遵從屋宇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作出檢控:第(40)(1BA)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及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由政府聘請承建商代為進行工程:第(33)(1)條:建築事務監督根據本條例獲授權追討由他安排進行的工程的費用,包括前往施工未遂的費用及監督費建築事務監督可施加不多於費用的20%的附加費在送達日期起計1個月後,以年率10%計算利息,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大型招牌的控制,為控制大型招牌的數目而進行的大型行動(LSO),目標為展示面積超逾 20 平方米
10、的伸出式招牌,或超逾 40 平方米的靠牆式招牌,或當招牌在主要道路上空伸出至同方向交通的最遠行車線時(圖),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釋義 招牌的展示面積,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1第1部的第1條,招牌的展示面積是指一個符合虛擬矩形柱體的最大平面的面積。該柱體可收納該招牌連其支承構築物在內的所有部分,但不收納:(a)(如該招牌是由直徑不多於100亳米的單一柱桿支撐的)該柱桿;或(b)(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只用作防止該招牌橫向移動的結構構件。,包含在虛擬柱體內的面積:(虛線表示面積)矩形平面面積=20平方米(第I級別內最大)厚度=600亳米(最多),招牌監管 Signbo
11、ard Control,清拆工作目標,不參與或未能符合資格參與是項檢核計劃的違例招牌已經發出清拆命令後才願意參加檢核計劃的申請,不論該等招牌原來是否符合核證的要求,建築事務監督都不會考慮有關的申請,並會繼續執行清拆命令。大型招牌未有遵循每隔五年的檢驗週期的違招牌,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清拆工作目標,最高罰款$200,000及可另加每日罰款$20,000檢控及清拆可同時進行,清拆命令內容:為你而豎設的招牌及支架未有本人批准建築圖則及同意命令予以拆除及修復樓宇該部分三十天內展開及在六十天內完成,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執法(法例
12、第132章)有關危險的廣告板的條文,獲送達通知的人,如沒有在指明的時間內遵從通知的規定 第105(2條):(a)該人即屬犯罪,可處最高罰款5,000元及每日罰款100元;及(b)屋宇署署長可安排進行所需的工作,以符合通知的規定,及處置移走的物料,並向該人追討開支。第105(3)條:(a)如不知何人為廣告板的擁有人或代理人,或(b)屋宇署署長認為廣告板的安全狀況須立刻處理,則不論是否已送達通知,當局可立即將該廣告板移走全。(1989年修訂),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主管當局可根據第(105)條第(3)款條文移走任何廣告板、棚架或構築物。可處置移走的任何物料;可向有關人士追討行動的開支。如不知何人擁有該廣告板,或不易確定該人身分,則當局可將該等物料出售,扣除上述開支後,如有餘款可撥交庫務署。如在5年內無人申索,撥交庫務署的款項可撥歸政府收入。(1986年修訂),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以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拆除被棄置的招牌的例子。行動可防止結構日久失修而變成危險。,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前景,招牌監管制度(檢核計劃)以保障安全加快處理違例豎設的大型招牌新建招牌以合法方式進行,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招牌監管 Signboard Control,答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