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基建资金管理的对策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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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有企业基建资金管理的对策思考 论文关键词:资金效益;核算规范;环节;职业 论文摘要:国有企业在管理基建活动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安全性使用,是达到的目标之一。基建资金管理目前尚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弊病,因而,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更好地加强资金约束监管机制,进而保障基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本文的主旨内容。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逐步建立做大做强的集团化运作模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在企业业务拓宽、规模壮大的同时,基本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呈现出基础设施多元化、基建资金规模庞大、资金运用周期和回收期长的特点。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运用前景预测以及项目经营目标规划理论知识,促进基

2、建资金的有效运用?一方面可以在工程基建资金的频繁流转中加强资金的全过程管理,推动财务管理工作与基建活动的有机结合,促进项目和谐有序发展。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基建财务管理的约束力, 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 确保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始终处在最优控制状态。因而,加强国有企业建设项目的资金核算和监督, 提高财务人员全面素质, 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另外,加强国有企业基建资金管理,对于有效防范内部腐败行为,促进国有单位的廉政建设具有实践意义。 一、国有企业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基建财务核算不规范 核算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 是企业项目经济活动的表现形

3、式,只有准确无误地计量工程, 核算费用, 才能正确地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上存在有建账不规范和科目设置不规范的主要问题。企业基本建设投资不论是基础设施或一般项目均应以独立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2001年后改为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进行财务核算, 而事实上, 许多企业在基建过程中不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科目设置不健全, 核算不规范。而且在核算过程中混淆了资产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掩盖了建设投资规模的真实性和建设成本的完整性,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有些企业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核算, 只是进行到二级核算, 无法分清核算的具体内容,导致基建单位支出不清晰。对于预付施工单位的工程

4、款,核算不能准确及时,在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时本应予以冲回, 而有的单位是在工程完工后才冲回预付工程款。 (二)部分项目报建程序不规范 由于建设项目的阶段性特点, 一些企业不知正确程序, 违反基建程序报建, 部分单位甚至采取“先斩后奏”的形式。工程建成后缺乏必须的投资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使工程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和进行决算审查。有些企业在必要的基本建设程序中违规操作, 造成设计勘探与施工同时进行或超计划、超面积项目。基于企业或个人利益, 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没认真审核基建经济活动的必要文件,出现不完备、未按期办理竣工结算等情况, 致使项目工程质量存在

5、隐患。 (三)建设项目超概预算现象严重 由于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 一些企业建设程序不清, 建设经验不足, 设计预算把握不准,考虑问题的周全性不够, 概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较低,投资弹性较大, 增大了工程建设成本,造成超计划拨付工程款。这些问题致使一些基建项目的投资成本居高不下, 计划外和超概算项目发生比较多, 国有企业投资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基建财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某些财务人员原来未从事过基建财务工作, 对基建知识和相关核算业务比较陌生, 仅凭借以往会计经验进行基建帐务核算, 直到工程竣工决算时才发现平时核算分类与概算项目划分不匹配, 实际上丧失了基建财务的日常监督职能。甚至

6、有个别建设单位在利益驱使下违规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同时建设单位专门配备的基建人员少, 加之人员流动变化频繁, 工作缺乏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建管理职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了基建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以及管理的规范性。 二、基建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财务重点环节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重强化资金约束监管机制 1. 支付工程款环节。(1) 基建会计人员拨付工程进度款, 应按照基建投资计划, 在工程进度款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的情况下, 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做到付款手续完备。对无效合同或支付工程款时未向财务提供合同的,以及收款方名称与施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不一致的, 财务人员都可拒绝支付; (2) 有些施工单位采用转包形式, 承包者以某某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刻制公章、开立账户, 对建设单位开据名目为预收工程款的收据,结算基建款项。实际上, 该项目经理部并没有得到施工单位法人的授权, 其行为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甚至是违法的。因此,在对项目经理部的资格及授权范围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 基建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收款方的资质文件、合同、出具的结算票据,方可办理预付款或结算; (3) 对工程尾款,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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