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货的管理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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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公司存货的管理,有效使用资金,特制定本政策。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2定义本制度所称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3职责3.1 公司部及下属各单位部负责存货核算。3.2 公司部门负责物资采购、仓储管理。3.3 公司部门负责产品的仓储、调运和销售。4程序4.1 存货增加的核算4.1.1 购入存货,按买价加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应计入成本的税金等作为实际成本入账。4.1.2 自制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入账。4.1.3 委托加工存货,按耗用的原材料加加工费、运

2、输费、保险费等,作为实际成本入账。4.1.4 投资者投入存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4.1.5 接受捐赠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4.1.5.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如发票、报关单、协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4.1.5.2 捐赠方未提供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a) 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b) 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4.1.6 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

3、增值税进项税额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4.1.7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4.1.8 盘盈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4.2 存货的发出的核算4.2.1 公司的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采用 “移动平均法”计算发出或领用存货实际成本;4.2.2 库存商品发出时采用 “移动平均法”计算发出或领用存货实际成本;4.2.3 公司存货类别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4.2.4 公司存货发出或领用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凡改变存货发出核算方法的,需经公司董事会

4、批准,且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4.3 存货管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公司存货上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归公司采购部门管理;产成品归销售部门管理;在产品、半成品归生产企业管理。各职能部门管理实物和实物明细台账,并与财务部管理的存货账簿保持一致。4.4 存货出入库手续办理4.4.1 存货入库必须由采购部门开具入库单,仓管人员办理入库验收手续,财务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4.4.2 存货领用须由领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填制领料单,仓管员严格按存货的规格、品种、数量办理出库手续,财务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4.4.3 存货调拨或出售,应由采购部门开具出库单、销售单,财务部或有关

5、人员开具销售发票,保管人员严格按存货的规格、品种、数量办理出库手续,财务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4.4.4 各部门领用的存货,未用完的,应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4.4.5 存货的出、入库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单证填制完整、清晰、准确;单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4.4.6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列入存货管理,领用时一次摊销,记入相关成本、费用,实物由各领用单位保管使用,并由财务部监督检查。4.5 存货的盘点清查4.5.1 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度进行清查盘点。4.5.2 存货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分别情况按规定权限及时处理。4.5.3

6、 盘盈、盘亏存货,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由采购、营销部门提出报告,按采购、营销部门报批程序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盘盈存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4.5.4 盘盈、盘亏存货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结账前未经批准的,应先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如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的,应按其差额调整报表年初数。4.6 附则4.6.1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4.6.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6.3 本制度由公司审定后颁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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