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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处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处各类公章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学校、部门及个人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章包括财务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各科室公章。第三条 使用范围(一)财务处单位公章用于以财务处名义签发的文件、介绍信、证明、内部报表、财务报告等事项盖章。(二)财务专用章用于开具银行票据(如:支票、汇票等)、财政部门监制的各类收费票据、税务部门缴款书等事项盖章。(三)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盖章。(四)业务专用章用于结算中心内部支票、结算票据等业务盖章。(五)银行预
2、留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盖章。(六)科室公章原则上用于内部各科室之间的业务往来盖章。第四条 审批权限(一)财务处单位公章使用原则上由处长审批,根据工作需要,经济合同、招投标等专项业务授权分管副处长审批。处长出差公章使用授权1名副处长审批。(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用于资金结算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主任授权出纳人员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用于非资金结算业务使用须经资金结算中心主任审批。(三)科室公章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批使用。第五条 公章保管各类公章须指定专人保管,公章保管人应对其保管的公章负完全责任,不能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公章交由他人代管。保管人应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随意或自作主张盖章,违者将后果自负。(一)财务处单位公章指定处办公室专人保管。(二)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指定资金结算中心和会计核算各分中心出纳人员负责保管。(三)发票专用章指定资金结算中心和会计核算医学校区分中心出纳保管,后勤集团财务部领用的发票专用章由委派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四)科室公章由各科室指定专人保管。第六条 公章刻制及销存(一)各科室新刻制或更换公章须书面申请,由处长审批签字后,报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负责新公章备案和领用手续。(二)因各种原因报废不用的公章须交回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销存。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