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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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 总则二、 财务管理体制和职责三、 资金的筹措和调度 四、 财务收支与货币资金五、 往来结算与清算六、 存货七、 金融资产八、 长期股权投资九、 固定资产十、 工程项目十一、 其他资产十二、 资产的清查与盘点十三、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十四、 关联交易十五、 所得税十六、 利润及其分配十七、 会计报表与财务报告十八、 所属企业歇业与清算十九、 财务监督与控制二十、 会计档案二十一、其他 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附则二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

2、续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以下附则: 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附则二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及附则中的“公司”为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指公司所属控股、合资联营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企业、合资联营企业,除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均须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完善财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配备,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要求,加强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工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

3、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并按照公司确定的会计政策进行具体会计业务核算及应纳税金计算;公司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行业情况、生产特点及经营管理需要,在本制度原则下制定成本核算办法、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等若干补充规定或分类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职责第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以及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原则设置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务决策、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发挥企业

4、内部机构的职能作用,确保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依据公司法和章程,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须接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页和财务状况,每个会计年度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全面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总经理负责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及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财务风险内控制度,明确经营管理各层级、经营业务各环节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控制财务风险;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并依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财务

5、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财务人员的职能划分和管理要求。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向所属企业董事会推荐,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被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业务在公司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对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的财税法规及各项会计制度;组织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调度;在授权范围内联签财务收支;协调各职能部门、各企业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对各级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

6、作,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计算机技术在业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实现会计信息满足经营管理的即时需要。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指导、提高所属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并组织实施对会计人员专业业务的培训和考核,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须接受公司财务部门对会计业务的指导,以及对会计核算和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财务部门应自觉遵守各项财经法规、执行会计制度,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会计科目、账户格式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的经营预测和决策,及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组织指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

7、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并实施统计及业务核算的各项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落实、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物料消耗定额及工时定额,填报各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各所属企业应有明确的财务收支审批和控制制度,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确定相关部门、岗位及人员的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除指定人员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一般财务收支外,所有财务收支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资金的筹措和调度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须按年度和月份分别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以加强对正常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和平衡调度。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

8、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具体操作按资金管理中心运作细则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向银行等机构借款,在董事会规定的年度借款额度内,由财务部提出报告或签署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经理批准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在董事会规定的年度担保额度内,按照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2005 )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由财务部签署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由财务部具体办理;公司所属企业原则上不予相互间提供借款担保、或为外单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须按所

9、在企业章程规定,并报董事会履行相关程序,经公司财务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企业确因经营业务需要,因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须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临时借入资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签署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所借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并签订公司内部借款协议,协议双方经有权签署人签字和盖公章后生效,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协议规定的借款额、利率、结息期等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向银行或资金管理中心借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检查监督,发现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同时向公司报告,必要时收回公司借出的资金。公司所属企业

10、向银行借款或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相关信息应在一周内、按规定的书面格式向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财务部应及时登记、更新所属企业的借款及担保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因专项建设项目,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应提供经董事会审定的项目可行报告及项目建设详细预算等资料,经批准借入的专项借款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预算外资金不予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发生借款的财务费用,应视项目进行状态等情况予以资本化。 第四章财务收支与货币资金第二十二条:公司和所属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均须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行财务收支工作,对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须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

11、销售与收款等文件要求,规范财务收支及货币资金结算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本单位各项收入,应根据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分管货币收入业务的不同环节拟定相应的制度,使企业各种收入都能完整、迅速地集中到财务部门,由企业出纳人员经与原始凭证金额核对无误后及时解缴银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各项财务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批财务支出,并对各项财务支出负责。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和有权批准人签署意见,未经有权审批人员的批准,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现金和签发支票。主要财务收支业务按如下原则规定办理: 1、财

12、务部门对本企业银行存款资金在各开户行之间的划转,须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填列“开户银行之间人民币资金划转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予以具体调度。 2、公司及所属企业向金融等机构借款,财务部门应经总经理或有权审批人员批准后,予以办理具体借款手续。 3、公司及所属企业日常采购材料,所需支付的款项,应分别以下情况办理付款手续: (1) 已取得进货发票,并经物资保管部门计量验收,办妥各经办人员和有权审批人的签署手续,财务部门予以付款。 (2) 根据业务需要支付采购材料预付款时,财务部门必须依照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有权审批人的签署才能支付,没有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原则上不予支付,支付预

13、付款后,财务部门要依照合同相应的条款及时清账。(3)对材料物资先进行计量、验收入库,货款在以后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的采购业务,在支付款项时,须有经办人办妥请款手续并经有权审批人的签署,财务部门才能予以付款。 4、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日常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在年初制订全年费用预算,日常支出应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并分别不同情况拟定相关支出的报批程序: (1) 对职工工资及相关费用 包括养老金、公积金等 的支出,以及员工困难补助等福利费用,应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妥用款手续,经分管领导和有权审批人的签署,财务部门方能予以支付。 (2)对各种税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经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予以办

14、理。 (3) 企业支付差旅交通费、业务活动费等,应有经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并经分管领导和有权审批人的签署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4) 企业因业务需要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如:各项年检费、工商验资费、办公设备维修或更新及日常办公费用等,由经办部门办理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无合同或协议约定而支付的款项,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以支付。 (5) 为开展各种业务所需的暂借款、备用金,由经办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后,经有权审批人的签署,财务部门予以暂支,业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按规定程序报销。对单笔大额现金支出或超过各企业规定金额的提现应提前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

15、认真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天现金的库存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禁止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收、付和保管现金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收取现金与签发收据或发票应分别专人负责,除出纳人员可收取现金外,其他会计人员不得收取或代为收取现金; 2 、对已收讫或付讫的凭证,应在相应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章; 3、对支付的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核对,备用金应在定期结帐日前全额收回。 第二十八条:货币资金的收支凭证除现金(转账)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外,还包括与收支相关的

16、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企业要严格建立上述凭证的保管、使用、签发、登记、废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开立的银行账户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按各金融机构、存款种类以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序时记录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2、支票印签章要有两人分别加盖,出纳签发支票加盖印签后,交由会计复核,并加盖另一枚印签章。 3、公司及所属企业签发支票或其他有关凭证,都应如实填写支票凭证等各栏目,禁止不真实填写各栏目,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4、对各种空白支票和银行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时按编号顺序登记,如有遗失支票,须及时向银行或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5、

17、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第三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要分别设置明细账或台账,对其收付等情况按月清理核对一次,要严格控制办理公费信用卡,财务部门要及时与信用卡使用账单对账,发现差异必须及时查清原因。 第三十一条:出纳人员在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详细核对,月末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及时清理核查未达账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会计主管复

18、核后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保存。财务部门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反映的未达账项,须在中期和年度财务决算前,按有关规定记录入账,以完整反映企业财产及成本费用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和所属企业严禁使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购销或其他收付款事项不准出借或转让本单位银行账户 不准将本单位的支票等银行凭证转借。 第五章往来结算与清算第三十三条:所属企业发生的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应按不同的销售商、供应商等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户,收到或开出的商业汇票,应按票据面值及时入账,同时应设置“应收、应付票据备查簿”,逐笔详细登记票据各项目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的属于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核算内容的款

19、项,应按不同的债务人或应付、暂收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户,及时清欠各类代垫和应付暂收款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业务合同规定向供应单位、购货单位预付、预收各款项,并按供应单位、购货单位设置预付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财务部门对未签订合同而需支付的预付款,原则上不予支付。支付预付款后,财务部门要依照合同相应的条款及时清账。各所属企业对已向供货单位预付进货款项或已预收购货单位款项的业务,相应业务资金的收付则应全部通过“预付账款”或“预收货款”核算。 第三十六条:各所属企业发生并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根据附则一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所述之情形进行坏账准备核

20、算,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坏帐损失。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各单位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户年末余额的提取一般坏账准备金,并对单项金额大,逾期时间长的应收款项,按可能收回的不同程度,提取特别坏账准备金。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比例,不能随意变更,不得少提或不提坏账准备金。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预付账款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三十八条:各所属

21、企业发生需核销已提坏账准备时,应提出书面报告,列明坏账产生的原因、过程、责任人、处理意见及已提坏帐准备金情况等报告董事会,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凭批复文件方能核销。对核销的坏账要向税务部门办理申请税前列支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所属企业应设置部门或专门岗位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及时回收和清理各应收款项,并明确奖惩措施,财务部门定期按考核办法计算应收帐款周转率等指标报相关部门。 第四十条:各所属企业应及时清算各项往来款,当债务方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企业无法收回到期的应收款项或企业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无法支付到期的应付款项,经批准可与债务方或债权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 第四十一条:公

22、司及所属企业在实施经批准的债务重组业务时,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核算并履行及时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为: 1、债务人会计处理 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涉及或有应付金额,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2、债权人会计处理 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

23、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冲减后的余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对修改的债务条款中涉及债权人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即不得将或有应收金额计入重组后债权的帐面价值。 第六章存货第四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会计制度规定,对不同来源存货的计价、存货的发出和存货的期末计价进行正确核算确认,确保存货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及库存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24、根据存货的不同来源,其计价原则如下: 1、外购:买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相关税费; 采购过程中的仓储包装等; 2、自制: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 3、委托外加工: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 4、投资转入:按投资双方协议确认的交易价;如协议交易价不公允应按公允价确认; 5、盘盈转入: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价; 6、接受捐赠:按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或类似实物的活跃市场估计价格及相关税费等资料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计价。 7、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按公允价入帐。 第四十五条:购入原材料或完工产品等入库时,须由经办人员办妥入库

25、凭单,并经仓库管理部门签署验收,依据有关验收入库等凭证,财务部门才能进行入库转账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存货的领用或者发出,应采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进行计价。各所属企业不得更改存货账面账值,也不能随意更改收入、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第四十七条:所属企业的存货管理部门,必须对存货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明细账,分类分品种的逐笔登记各种存货的收入、发出和领退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库存物资利用状况,制定降低存货库存量的措施,防止和减少库存积压,并按月分别编制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报表,于当月末交财务部门与存货的有关明细账户核对。 第四十八条:财务部门对主要存货要设置数量、金额式账户

26、进行明细核算,序时根据该类存货的收发、领退凭证登记账户。月末将存货管理部门提供的存货收、发、存报表与有关明细账进行核对,及时查明账、表的差异,并分别按规定作出账户调整。 第四十九条: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所属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要分别新品、旧品,做好低值易耗品的转移、收发、领退记录,旧品记入辅助登记账簿。 第五十条:所属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类存货按成本与该存货可变现 净值孰低计价,对存货项目中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按照附则一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金融资产第五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时,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量应遵

27、循企业会计准则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资产转移及相关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持有的金融资产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取得的金融资产通常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取得的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三类,并当金融资产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应收款项;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五十四条:持有至到期投资. 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二级市场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8、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五十五条:应收款项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回或处置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应收款项账面价值

29、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应按照投资权限及资金支付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所属企业参与一级市场的证券申购,还须按照公司关于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办法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 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

30、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五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各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本制度附则一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例如,企业将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采用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给商业银行等。 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

31、转移,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在董事会授权批准的范围内取得或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八章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制度规定,对投资的初始成本、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进行正确核算确认。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制度附则一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对已投资项目按职责分工进行日常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进行计价: 1、以现

32、金支付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所支付的购买价、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不包括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规定确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取得实施控制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共同控制或重

33、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需要改变核算方法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核算转换。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在资产负债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本制度附则一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五条: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全部或部分处置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

34、投资帐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处置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一并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固定资产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不同来源的固定资产增加、使用和处置的会计核算,均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相关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固定资产在经营管理各环节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七条:对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除外)。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须据此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35、,按类别对每台(件)进行顺序编号,按每台(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台账或固定资产卡片。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除按类别设置二级明细账户外,还应按每台(件)设立固定资产三级明细账,按月进行固定资产增减及折旧的核算。 第六十九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不同来源的固定资产按如下原则计价: 1、外购:实际买价包装运输费安装费交纳的有关税金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冲减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2、自建:建造过程中的全部工程物资实际支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借款利息和其他必要支出; 3、投资转入:按投资双方确认的合同或协议

36、约定的、且公允的价值记账; 4、融资转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孰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5 、改、扩建:原账面价改、扩建变价收入改、扩建或更新改造实际支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借款利息和其他必要支出; 6、盘盈转入: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接受捐赠: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实际费用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

37、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七十条:对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须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并按规定的折旧标准计提折旧,待确定实际价值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后,再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预计残值率为 (外资企业按10)及预计使用年限确定年折旧率。固定资产的分类和分类折旧标准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编号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率(年)大类小类 1.生产用房 8 50 5% 10%11.875% 1.8%2.受腐蚀性生产房屋及用房10 5% 10%9.5% 9% 一、 建筑物3.非生产用房 8 50 5% 10%11.875% 1.8%

38、4.简易用房 5 8 5% 10%19% 11.25%二、设备1.机械设备 412 5% 10%23.75% 7.5%2.动力设备 611 5% 10%15.83% 8.18%3.传导设备 610 5% 10%15.83%9%4.自动化-半自动47 5% 10%23.75%12.86%5.电子计算机4 5 5% 10%23.75%18%6.通用测试仪器410 5% 10%23.75%9%7.工业炉窑6 10 5% 10%15.83%9%8.电视机、复印46 5% 10%23.75%15%机、文字处理机专用三、专用设备1.机械工业专用4 10 5% 10%23.75%9%2.化工、医药工业7 5

39、%10%13.57% 12.86%3.电子仪表电讯 510 5%10%19%9%4.建材工业 6 5%10%15.83% 15%四、运输设备56 5%10%19% 15%五、其他设备510 5%10%19%9%第七十二条:所属企业须按月按标准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减的固定资产,自下月起相应增减折旧;对已提足折旧,不论能否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停止计提折旧;持续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存在未用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仍需计提折旧。 第七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在权限范围内对外出售或报废固定资产,对出售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调拨。出售或报废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

40、产清理”账户核算,发生的原账面净额与实际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各企业之间有偿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调拨单上应注明调出单位原账面原值、累计折旧,以及双方协议的转让价格。调入单位按双方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原值计账,调出单位按调出固定资产价格与其账面净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有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附则一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章工程项目 第七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设立“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建

41、造的各类工程项目成本,对在建工程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公司建设项目管理条列等相关制度规定,正确计量和反映工程项目的建造过程、竣工转出等环节的实际成本。 第七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须建造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提出拟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项目建议书,并经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后才能予以实施。 对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投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公司建设项目管理条列及本制度附则一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对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应依据实施项目的批准文件、相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并经核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

42、及审批人批准意见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依据工程项目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完整的书面资料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七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各在建工程项目,定期与建造方按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并按实际支出计入在建工程项目成本;对直接为工程项目发生的相关管理费、公证费、监理费、借款费用等,在实际支出时计入该项工程的成本,发生须有工程项目共同负担的管理费、公证费、监理费、借款费用等,应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

43、待摊支出分配率”后分摊到各工程项目成本。 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将在建工程归集核算的实际成本,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第八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投资建造的工程项目在完工交付前,应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因生产经营急需确需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资产清单,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八十一条: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工程物资材料或在建项目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时,应将损失减去残值、保险赔款及过失人赔偿等之后的净损益,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净损益,计入该项在建工程成本;工程项目完工后发生的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八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按本制度附则一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 第十一章其他资产第八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确定和后续计量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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