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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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教育管理标准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调岗、复工安全教育,领班的安全管理知识教育,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等内容。1.2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职员工、临时工、退休聘用人员、外包工程的施工人员、实习人员和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2. 安全教育的目的 提高职工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及安全技术素质,遵守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标准,增强职工自我预防、自我保护能力,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3. 入厂三级安全教育3.1 凡被新录用的职工、临时工、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分配生、外来培训实习人员,都必须经过厂、部

2、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以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工作、学习。3.2 未经厂级安全教育或安规考试不合格者,各部门、班组应拒绝接收,擅自安排其工作、实习的,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实习,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则应追究安排者的责任。3.3 人事、培训部门在新人员进厂和外来人员培训实习时,应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后转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安排进行入厂的安全教育。3.4 厂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由安监部门命题进行安规考试,经考试合格(八十分及以上为合格),方可转入部门和班组的安全教育。3.5 外来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进行参观前的现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以规范着装,严禁动手触摸各类设备及就地按扭

3、,按指定参观路线行走等为主。3.6 外包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已获资质审查通过的外来施工队伍,须持由所需外包项目工程的班组领班或专业主管签字的“外包工、临时工安全教育联系单”,交由安监部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并由安监部门命题进行安规考试,经考试合格(八十分及以上为合格),方可转入工程外包项目的部门和班组进行的安全教育;属电力系统的外来施工人员,须持其单位当年有效的安规考试证明,可由外包项目的所在部门或班组进行必要的厂纪厂规及本厂的现场教育。4. 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4.1 凡从事焊接、起重(包括斗轮、港机司机)、架子工、金相监督、码头水手、厂内机动驾驶、生活锅炉操作工、压力容器监督、化学危险品

4、管理等工种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地方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的专门的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市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种作业,并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定期参加复训教育及换证工作。4.2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到期无故不参加培训、复训换证者,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特殊工种作业,经教育无正当理由不改者,安监部门有权吊销其操作证。4.3 培训部门应经常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国家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新工艺、新技术,以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5. 复工、调岗安全教育5.1 员工由于各种原因工种变动或脱离生产岗位达三个月以上者,在复

5、工、调岗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未经教育、安规考试不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工作,擅自安排其上岗工作的,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则应追究安排者的责任。5.2 因生产需要而改变岗位或工种变动,须由部门专职安全干部进行调岗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6. 领班的安全教育6.1 班组安全管理是厂安全管理的基础。安监部门应配合培训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全厂各领班进行劳动保护管理知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各领班的安全管理水平。7. 安规的学习与考试7.1 全厂各生产岗位和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四月份都要根据本专业工种抽出一定的时间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部分,五月份由安监部门命题进行安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职工(安规考试合格证)内,并建档保存。7.2 安规考试不合格者应下岗待工,集中学习,经补考合格,方可恢复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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