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和救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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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 商 法,第一章 绪 论,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学 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海商法(maritime law)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围绕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海上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人身伤害等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如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船舶安全船舶管理,三、海商法的特点

2、,涉外性海商法是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技术性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殊性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四、海商法的性质,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事件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我国海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已经成熟 狭义的海商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第二节 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法律,如海商法国务院颁布的海事法规,如船舶登记条例部门规章,如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条约“一元论”与“二元论”我国既不是“一元论”也不是“二元论”,而是在解决涉外纠纷时,国内法与参加的国际公约不

3、同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均适用国内法。,国际航运惯例实质要件与心理要件趋势:将某些国际惯例加以编纂,使之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化的行为规则关于其他表现形式判例:我国不承认判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但承认判例对审理同类案件所起的借鉴作用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我国也不承认其为海商法的形式;但不应忽视其对立法的影响和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第三节 海事法律规范,一、海事法律规范的概念,海事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二、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假定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处理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反

4、映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即要求、允许或禁止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部分,是海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制裁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表明违反该项规范将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部分。,三、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冲突规范海事国际私法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四、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空间效力我国海商法除少数章节(如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的117条)仅适用于远洋运输外,其余均适用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沿海水域,并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可航内河水域时间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第四节 海事法律关系,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航运组织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航运行政机

5、关海运企业和事业单位公民(与海上运输和船舶管理有关的人),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海运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可能涉及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船舶、货物等物,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及行为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表现为“行为”,即海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包括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海事法律关系中,还含有少量的刑事法律关系,第五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一、海商法的发展历史,古代:海商法的萌芽时期罗得海法(Lex Rhodia):贸易航海条例,用以解决有关共同海损问题,并有海上保

6、险的规定。,中世纪:私人编撰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惯例集(奥列隆判例集)(Lex Oleron)海事裁判集(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维斯比法(Laws of Visby)英国的海事黑皮书(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特点:(1)只适用于若干城市,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2)是私人对航海贸易惯例和海事判例进行的编纂汇集。,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自法国路易十四颁布海事条例始,各国相继制定了国内的海事、海商法律海事立法的国内化,导致了各国海商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不统一,形成了不同的海商法体系,如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新法系,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

7、时期 自20世纪初开始,国际上已制定了大量的海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近几十年来,统一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二、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第二章 船舶物权,第一节 概述,一、船舶物权的概念,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特别法物权性客体的单一性公示方法的特殊性优先顺序的多重性,二、船舶物权的特点,三、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8、,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及特点,海商法第7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为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公示方法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船舶所有权属于特别法物权,且常具有涉外因素 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二、船舶所有权的种类,单独所有共有共有也应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分出或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船舶原则上是不可分物,共有人要求分割时只能折价,三、船舶所有权的内容,积极权能占有: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把握和控制的

9、权利使用:对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运用的权利收益:利用船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置与法律上的处置,消极权能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主要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实现,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取得原始取得:建造、购买新船、捕获、征购、没收等继受取得(传来取得):购买二手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转让关于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买卖方式转让船舶所有权的,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自船舶交付时转移。“一船二卖”的问题,消灭没收、征收、捕获混同、抛弃船舶灭失,如沉没、失踪等船舶被法院拍卖,五、船舶所

10、有权的公示方法,海商法第9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方法:登记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效力采用了“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第三人”仅指善意的第三人,六、“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的概念是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特点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 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 权利内容的有限性,“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登记“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是我国进行“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的基本条件,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11、,海商法第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设定船舶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抵押船舶由抵押人提供“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依法拍卖船舶”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优先受偿的效力,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 船舶抵押权的存在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指转让方面)海商法第18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消灭上的从属性 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

12、的全部消灭而消灭,不可分性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海商法第16条第2款:“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物上代位性海商法第20条:“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特定性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都须是特定的。顺序性追及性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公示性:“登记对抗主义”意定性限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依法拍卖,三、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船舶抵押

13、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并不是设定或取得船舶抵押权的条件,而仅是船舶抵押权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条件,转移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设定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没有规定转移(取得)抵押权也需要办理登记消灭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海商法第21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客体为当事船舶

14、海事请求是针对当事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针对其他人的海事请求不产生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权为其主要内容,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以当事船舶为客体具有从属性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受偿位次很高具有独立的时效,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消灭需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如果是实体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是实体权利,即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属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

15、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保证国家税收原则保护船员利益原则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人身伤亡之债优先财产损害之债原则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但对于救助报酬采用“倒序原则”(inverse priority rule)/“先发生,后受偿”原则(first in time,last in right),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各国早期的立法,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一般较广趋势:船舶优先权的客体的财产范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是没有提及是否及于

16、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海商法有必要做出明确的排除性规定。,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海商法第22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商法第24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

17、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先行拨付。”,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取得:法定取得转移:担保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消灭: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不能行使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不能行使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仅船舶优先权消灭,其担保的海事请求权本身并不消灭。,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对物诉讼”法院扣押并拍卖 海商法第28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海商法第25条

18、第2款:“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一般特征,还具有所谓的“二次效力”等特征船舶留置权的特点以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作为留置权客体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一般需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二次效力,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取得留置权不具有可让与性,因此不存在继受取得,而只有原始取得原始取得船舶留置权的积极要件造船人或

19、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船舶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消极要件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中不存在不得留置的约定,消灭: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因延展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而消灭,四、船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的债权范围海商法未作任何特别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3条,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当及于被留置船舶全部已经与船舶分离且没有处在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之下的船舶备件或属具等,不应纳入船舶留置权的客体范围

20、,对造船人或修船人的效力权利:占有船舶就船舶价款优先受偿管理调动船舶保管留置船舶的费用和实现船舶留置权的费用的请求权义务:妥善维护留置船舶返还留置船舶,对船舶所有人或“合同另一方”的效力对船舶所有人 船舶被留置期间,其所有权并不消灭 留置权二次效力实现后,船舶被变价,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被永久剥夺对合同另一方(指非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被变价之前,其对船舶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 船舶变价后,其对船舶的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复存在,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五、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实现的条件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

21、限期”须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实现的方式海商法未作特别规定物权法规定了“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方式就现实而言,除法院拍卖外,其他方式均难或无法实现船舶的变现,第三章 船 员,第一节 关于船员的一般规定,一、船员概念的界定,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条例第4条规定,船员是指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二、船员的条件,取得船员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服务于船上,三、船员的种类和职责,按级别: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按任职部门和岗位: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事务部船员,四、船员适任证书

22、的取得,国际公约对船员适任证书制度的影响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STCW78/95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五、船员的配备,2004年安全配员规则适用范围安全配员的标准安全配员的原则安全配员的管理证书的特免证明安全配员的监督检查,第二节 船长,船长的职能与权限管理职能警察职能公证职能紧急处分职能代理职能,第三节 船员劳动合同,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船员劳动合同(Crewing Agreement)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特征签约方式的从属性

23、权利的专属性合同内容的规范性,二、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的国际立法,海员协议条款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Seamens Article of Agreement)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有关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包

24、括:1.合同托运人2.交货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货物运费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称作租金,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涉他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根据装港和卸港所处的国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运输的形式:件杂货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包括多式联运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上货物联运合同(Contract of Ocean Through Carriage of Goods)、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称批量合同,Volume Contract),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25、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第四章 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班轮运输合同与租船运输合同之订立的差别船期表、订舱单、租约范本,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运输单证,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法律的适用期间集装箱货物从装货港

26、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非集装箱货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可以达成任何协议,承运人的主要权利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货物留置权(Lien on Cargo)享有法定的免责权利海商法第51条、第52条如何区分管船过失和管货过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赋予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原因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一次限制和二次限制)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制:第56条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第57条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丧失:第59条,非合同之索赔、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喜马拉雅条款”鹿特丹规则

27、下的“海运履约方”,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 海商法第66条、合同法第306条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海商法第67条妥善托运危险货物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70条,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运输向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合同法第308条该条是否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六、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仍须对全部运输负责就其承担的运输,实际承运人应根据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并享有免责、抗

28、辩以及责任限制等权利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或者其他特别协议中放弃海商法赋予的权利的,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双方间可以相互追偿,七、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货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及时收受货物,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托运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19条海商法第89条,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2条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90条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二节 提单,一、提单的概念与作

29、用,概念 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作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证明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有争议!),二、提单的种类,记名提单、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船长提单,特殊提单:倒签提单、

30、预借提单租约提单舱面货提单包裹提单交换提单最低运费提单合并提单并装提单分提单简式提单,三、提单的内容,提单正面记载事项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装货港、卸货港货物名称、标志、包件的数量与种类、重量或者体积运费及其他费用提单的签发(签发人、签发地点、日期及份数)货物外表状态,提单背面条款:定义(Definition)条款管辖权(Jurisdiction)与法律适用(Applicable law)条款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Clause Paramount)承运人责任(Carriers Responsibility)条款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bonsibi

31、lity)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条款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Discharging and Delivery)条款留置权(Lien)条款,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通知、时效(Notice of Loss or Damage,Time Bar)赔偿金额(Amount of Compensation)条款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条款舱面货(Deck Cargo)、活动物(Live Animal)条款集装箱货物(Cargo in Container)条款冷藏货物(Refrigerate Goods)条款选港(Option)条款

32、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Fo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riage and Transhipment)条款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条款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地区条款(Local Clause),第三节 海运单,一、海运单的概念及其产生,海运单(Sea 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不可流通(Non-negotiable)单证海运单是借鉴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空运单(Air Waybi

33、ll)而产生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海运单的特点:收货人为记名的收货人不具有可流通性具有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有效避免无单放货问题不具有因被窃或者遗失使承运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但是不能实现货物单证贸易,不能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宜用于货物在运输途中不需转卖的情况,二、海运单的形式与内容,海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与提单大致相似正面有“不可流通”字样,三、海运单的主要法律问题,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是否适用于海运单海商法第四章明确适用于海运单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采用的代理原则货物控制权(Right of Control)国际海事委员会

34、海运单统一规则第6条,第四节 电子提单,一、电子提单的概念及其产生,概念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电子运输单证的一种形式,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为了解决传统提单流转速度慢、成本高的问题而产生特点:一种无纸单证流转速度快、成本低采用密钥进行流转,有效防止航运单证欺诈,二、电子提单的流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实现流转具体流转过程:托运人发出订舱电讯(Booking Message)承运人就收订舱,并发送接受订舱及有关合同的电讯托运人按要求将货物交给长运人、其代理人或其指定的人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通知托运人并将托运人的电讯地址抄送银

35、行,托运人根据信用证到银行结汇后,通知承运人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后,取得货物的支配权承运人向收货人发送电讯,说明货物和船舶的情况承运人向目的港代理人发出电讯,将具体情况告知代理人收货人根据收到的电讯,凭其身份到承运人代理人处获取提货单提货,三、电子提单的主要法律问题,电子数据的效力、认证等法律问题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对电子提单的适用问题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运输合同的条款与条件电子提单的法律运用货物控制与转让权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鹿特丹规则,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1、海牙规则的产生背景“单证买卖”(document sale)以及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美

36、国1893年哈特法的成功,2、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定义: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货物运输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规则的效力:规定了承运人最高限度的权利和最低限度的义务及责任承运人的义务:适航、管货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免责事由:17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100英镑,运输合同无效条款减轻或解除承运人义务的条款有利于承运人保险利益的条款或类似条款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海船及海上运输;提单或者类似的权利凭证所包含的合同;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到卸;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动物的运输,二、维斯比规则,1、

37、维斯比规则的产生背景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集装箱运输等航运新技术的出现引发的新问题海牙规则本身存在的不足要求提高赔偿限额的呼声,2、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承运人赔偿限制:改英镑为金法郎,后又进一步改为特别提款权;增加了以重量为基础的限额标准;大幅度提高了限额;增加了关于集装箱货物如何确定限额的规定;增加了丧失赔偿限额权利的规定提单证据效力:对善意第三人将成为“最终证据”非合同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诉讼时效:允许协议延长时效;增加了追偿时效的规定规则的适用范围,三、汉堡规则,1、汉堡规则的制定背景修改海牙规则的第二条道路:推倒重来!“77国集团”和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

38、D)的作用,2、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推定过失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进一步提高了赔偿限额,同时增加了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的规定非合同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活动物与舱面货,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函的效力: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当提单转让至包括受让人的第三方时无效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的通知、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四、鹿特丹规则,1、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不统一,有损海商法的国际统一性,不利于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开展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简称鹿特丹规则,2、鹿

39、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义务、赔偿责任和赔偿责任限制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的期间承运人的义务:管货义务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期间)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货运单位875个SDR、每公斤3个SDR,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交付待运货物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提供拟订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证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承担托运人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并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和抗辩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海运履约方”、“非海运履约方”,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货物交付控制权 权利的转让 时效管辖权与仲裁

40、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第六节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概述,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种类概念 货规第3条:“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种类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单航次运输合同长期运输合同,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货规第5条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班轮运输合同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航次;起运港、中转港、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装船日期、运到期限;包装

41、方式、识别标志;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航次租船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载货重量、载货容积及其他船舶资料;起运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受载期限;运到期限;装、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货物包装方式;货物识别标志;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使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船舶适货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躲闪装在、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按约定或习惯或地理航线航行,合理原因可以绕航在约定或合理期间交付货物,2、承运人的赔偿

42、责任严格责任合同法第311条、第312条、第113条、货规第48条、第54条、第53条、第56条、第21条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货物留置权,4、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托运的货物情况应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满足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托运危险货物,并通知承运人在货物外包装或表面正确制作识别标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支付预付运费和约定的其他运输费用托运易腐货物、活动物或有生植物时,应与承运人约定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5、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要求承运人签发运单 货规第61条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43、、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合同法第308条、货规第28条,三、水路运输货物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概念实际承运人的定义(货规第3条):“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货规第45至47条,四、水路运输货物收货人的权利义务,1、收货人的概念 货规第3条:“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是定接收货物的人。”2、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及时提取货物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验收货物3、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提取货物的权利在承运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给其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五、运输单证,1、运单的概念与作用 货规第58条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2、运单的内容 货规第5

44、9条3、运单的签发 货规第61条、第62条,六、特殊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1、航次租船运输(货规第六章)货规对航次租船合同的适用 货规第73条、第30条、第33条出租人及时提供船舶舱位的义务 货规第75条承租人转租船舶 货规76条承租人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货规第77条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关系 货规第78条,2、集装箱运输(货规第七章)集装箱及其货物的交接 货规第79条、第80条、第81条集装箱的返还 货规第83条 集装箱货物的装箱 货规第84条,3、单元滚装运输(货规第八章)合同的履行期间与运输单元的交接 货规第85条运输单元的绑扎 货规第90条运输单元上下船舶 货规第91条、第9

45、3条,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的概念 海商法第92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承租人不负责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及其费用合同中约定货物的名称或种类、数量及装卸港口出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仓位或部分仓位,运费多数按照货物数量计算出租人除对船舶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负责合同中约定装卸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二、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

46、ter),租约代号“金康”(GENCON),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使用最广泛、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ASBATANKVOY)BIMCO标准气体航次租船合同(GASVOY2005),适用于散装液体化学品航次租船BIMCO谷物航次租船合同、北美谷物租船合同煤炭航次租船合同(POLCOALVOY)等等,三、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没有专门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在航次租船合同领域普遍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海商法第94条规定,该法第47条关于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第49条关于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规

47、定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海商法第四章的其他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海商法第93条船舶说明(船名、船舶国籍、船籍、船舶吨位、船舶动态)预备航次(受载期、解约日)货物(种类、数量)装卸条款(装卸港口与泊位、装卸费用、装卸时间)滞期费与速遣费提单出租人责任与免责,ISM条款绕航条款保陪协会添加燃料条款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冰冻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第八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海商法第102条: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而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

48、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门到门”(Door to Door)运输,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提单(第一种运输是海运时)可流通和不可流通主要内容: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或者数量、外表状态和主标志;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及其营业所所在地;托运人与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日期与地点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期限与地点;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和签发人的签字;运费及其支付;预期运输经由路线、运输方式及换装地点等,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责任分担制单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两种责任

49、制的优、缺点网状责任制:无法解决隐蔽性损害和持续性损害的问题统一责任制:易造成与现行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冲突立法实践:选择上述某一种责任制形式并加以修正,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鹿特丹规则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海商法第107条)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旅客的特殊性:既是合同

50、当事人,又是运送的对象,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包括自带行李、托运行李、交由承运人(船上)保管的行李等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时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票款中通常包含旅客在海上运输中因海上风险而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由承运人代旅客进行投保。,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因旅客自身原因而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295条因承运人原因或者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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