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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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刑事证据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 三、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刑事证据的概念1、事实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牛津法律大词典对证据一词解释为:“事实,从事实中推断出的结果及陈述。这些事实、结论和陈述有助于法院或其他调查主体确信某些尚不知道但正在调查之中的事实和情况。”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陈光中教材,第2版),2、凭据说。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何家弘教授)3、信息说。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信息资料

2、。4、材料说(或资料说)。辞海对证据一词的解释为,“法律用语,据 以认定案情的材料”。,5、手段(或证据方法)说。,如法国拉普斯大百科全书对证据的定义是:“证据就是为了确定某一个法律事实的真实情况(或某一文件的存在)所使用的手段”。日本平凡社所编世界大百科事典亦称:“证据是法律用语,是法官在诉讼上为了获得资料确定判决基础采取的一种手段”。,6、推荐定义证据,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 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 案件事实的信息资料。,【思考题】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关于证据的定义,进行分析评价。附:刑事诉讼法第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

3、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是指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猜测。2、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如因果联系。这种联系越密切,该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强,反之就越弱。3、合法性(也称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收集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形式要合法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三、刑事证据的意义,刑事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

4、核心刑事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刑事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刑事证据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刑事证据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工具,第二节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一、物证、书证(一)物证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它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常见的有:实施犯罪的工具如杀人凶器、爆炸用的炸药等实施犯罪时留下的实物和痕迹,如遗留在现场的衣物、烟头、指纹、足迹、血迹、盗窃案件中的撬压痕迹等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

5、,如杀人案件中的尸体、经济犯罪中的赃款赃物等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的书刊、音像制品、伪造的货币等,2、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为侦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以致查获犯罪嫌疑人借助其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借助其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虚假供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3、物证的收集和运用应尽量收集和调取原物审查物证是否经过伪造审查物证的来源审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二)书证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物品。常见的书证有:反映行为人身份的,如出生证、工作证、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反映人们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如收据、合同、票据

6、、账册反映行为人工作生活的,如日记、车船票涉及到产品质量的,如认证书、检验文书、文字广告诬告、陷害案件中的诬告信、小字报各种公证文书、裁判文书,2、书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可以借助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供述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意义更显重要,3、对书证的审查和运用应当收集书证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实无误或经鉴定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应审查书证是否经过伪造应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有误应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是否受到欺骗或威胁应审查其关联性应经过法庭质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公安

7、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注意:证人证言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并非书证。2、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法律同英美证据法不同,没有免除特定人的作证义务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证人仅限于自然人,3、证人的权利,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不受干涉的权利对证言笔录要求阅读、补充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保密的权利对侵犯其人身和诉讼权利进行控告的权利要求保障其自身和亲属安全的权利要求提前送达出庭通知书的权利要求补偿因出庭作证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权利,4、对证人证言的收集和运用证人证言的收集途径主要是

8、询问应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审查证人自身的情况审查证人的品质审查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审查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证人证言应当经过法庭质证,关于证人证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关于证言特免权。美国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主义,即法官认为有必要且有能力出庭的证人都必须亲自出席法庭,提供证言。而且证人在作证前,往往都要宣誓,以此来唤醒证人良知并加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但是,当社会极度重视某些社会关系并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这些关系时,法律便不惜舍弃某些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证据,以期保护该社会关系的平衡和稳定。证言特免权由此而生。它主要包括:1、律师(与当事人)的特免权。2、医生(与

9、病人)的特免权。3、心理治疗人员(与病人)的特免权。4、夫妻、近亲属特免权,但帮助或计划实施犯罪或欺诈行为除外。5、神职人员(与忏悔者)的特免权。,第二,关于专家证人。在英美国家还有所谓专家证人,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知识能帮助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一项争执中的事实,那些由于他的知识、技巧、经验、训练或教育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意见形式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在美国,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普通证人又分为事实证人和品格证人。事实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历的事实,不能陈述听说的事实和自己的分析判断意见。品格证人只能就被告人案发前的品行作客观陈述,不能作主观评价

10、。,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 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2、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由于被害人大多与 犯罪嫌疑人有过直接接触,他们不仅了解犯罪的时 间、地点、手段、过程和后果,而且还能明确指认谁 是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陈述对于公安司法机关 正确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重点,都有着重 要的作用。3、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运用 由于被害人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存在着夸大事实、虚构情节和推卸责任的可能,因此,应当对被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状况、道德品质等进行审查,辨别真伪。,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1、也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需要注意的是: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属共同犯罪的揭发检举,应属证人证言,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比任何人更清楚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及如何实施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具有反复性,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定案尤其对认定犯罪动机和目的具有重要作用为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提供线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其辩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4、犯罪嫌疑

12、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运用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禁止刑讯逼供、诱供和骗供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对共同犯罪事实的陈述仍为被告人供述,而非证人证言,【案例分析】2005年7月17日,某市无业人员张甲、李乙、王丙三人轮奸了一位刚下火车的外地妇女。公安机关在侦破其他案件时发现了这起轮奸案,遂将张甲、李乙、王丙三人逮捕。在侦查期间,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分别详细交代了轮奸的时间、地点、被害妇女的身材、穿着、年龄及其他身体特征、轮奸的先后顺序和其他作案情节,三被告人对上述问题的供述是一致的,没有矛盾和分歧。侦查期间,始终没有找到被害人

13、,也没有收集到其他证据,市法院仅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即认定被告人张甲、李乙、王丙犯有强奸罪,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第一,三被告人对轮奸的事实和细节的交代是极其详细而且是一致的,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如不是共同作案,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第二,本案中不仅有被告人供述,而且有证人证言。每个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是供述,检举他人(如张甲检举李乙)犯罪则是证人证言。根据上述情况和刑事诉讼法,分析法院的理由能否成立?,五、鉴定结论1、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应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指纹、脚印等刑事技术鉴

14、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2、鉴定结论的特点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结论只涉技术性问题,不能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客观性较强,3、鉴定人的条件,必须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必须是自然人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4、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为鉴定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人的资格、专业技术水平鉴定过程是否严谨、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影响鉴定结论正确性的其他因素【请参阅】2005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六、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书面记录。

15、它又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试验笔录等。2、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客观性较强对于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重要作用3、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要审查现场是否被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是否有伪装和变化等,七、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2、视听资料的特点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直观性动态连续性3、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收集、保管过程,有无伪造、篡改制作设备和技术是否正常、科学(收看VCD录像“今日说法纠问式诉讼和诉讼证据),课后作业

16、一、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货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2)在上述证据中

17、,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二、某单位财务人员黄某、钟某相互勾结,通过涂改购物单的方式,贪污公款4万元,两人各分得2万元。案发后,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收集到以下证据:1、被涂改的单据一张,经鉴定是钟某的笔迹。2、两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3、黄某得款后当天下午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单。4、销货单位发货票存根。【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分类的规定,以上材料分属于哪一类证据?,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一、学理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 不同类别。1827年,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提出了证据的学理分类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的种类

18、和学理分类混在一起大陆法系国家把证据的种类和学理分类分的比较清楚美国法学家格里菲斯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四分法: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据学理分类的意义:有利于把各种证据区别开来有利于揭示各种证据的共同点和差异点 有利于将刑事证据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划分标准:按证据的来源划分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如亲眼目睹犯罪实施过程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勘验笔录等。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如物证的复

19、制品、书证的副本和影印件、证人转述他人感知的事实等。2、划分意义: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实践中应尽量收集原始证据。但传来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3、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a.没有正确来源和来源不明的传说、材 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b.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取得确有 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c.应尽量收集与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 据;d.如果案件中只有传来证据,没有原始 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罚。,【案例分析】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1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

20、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2钱大江的交待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上一致。3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来跌死的。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江报复,所以不敢声张。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问题】以上哪些证据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也有称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1、划分标准: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 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

21、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辩护证据:是指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注意: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划分是相对的(举例杀人 后的放火案)。2、划分意义:司法人员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罪、罪重的各种控诉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各种辩护证 据,避免片面性。,【案例分析】某县某厂会计师袁某被人毒杀在家中,该厂采购员李某作案嫌疑最大。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1袁某与李某平时交往密切,常一起吃喝。李某担任采购员3年中曾挪用公款9800多元,但袁某明知却没有催李某还,还多借厂的出差费

22、给李某。而李某利用公款搞转手买卖。2死者袁某为人开朗,生活富裕,工作无贪污和其他问题,生前无异常表现,没有自杀可能。3现场勘察和尸体解剖表明,袁某是砷中毒而死。死者侧卧在床,室中央的饭桌上有一只酒杯,一碟花生,一瓶米酒,一双筷子。瓶酒没毒,但酒杯中的残酒有毒。酒瓶上有袁某与李某的指纹各三枚。碗橱中有一只酒杯,上面有李某的指纹三枚。4该县药剂师马某证明李某前两天曾向其买过0.5克砒霜,说是给孩子治毒疮。经查,李的孩子确实用过砒霜涂毒疮,但用量没有0.5克。5.李某交待袁某死的那天,他在邻县采购,同行的张某可以证明。6张某证明李某那天与其一起去采购,在邻县住了一晚。【问题】上述哪些证据是控诉证据?

23、哪些是辩护证据?,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1、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 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2、划分意义:有利于司法人员把握其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运用。言词证据生动、形象、具体、全面,但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实物证据较少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但蕴含地信息量小,通常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且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多属间接证据。,五、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24、及为何人所实施。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肯定性直接证据)和无罪辩解(否定性直接证据)、被害人所作的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证人对其亲眼目睹的犯罪事实所作的证言、记录犯罪过程的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犯罪现场遗留的犯罪工具、被害人的伤情、一般情况下的证人证言等。,2、划分意义: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认识这两类不同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中的作用,防止单纯以直接证据或单纯以间接证据定案。直接证据虽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因其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因而具有多变性

25、、不确定性,而且往往数量较少。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须遵守以下规则:a.据以定案的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b.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c.间接证据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证据锁链;d.间接证据相互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e.依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1980年北京车站爆炸案【案情简介】1980年10月29日晚6时15分,北京站二楼大厅正中央发生一起特大爆炸案,当场炸死一人,炸伤89人。在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又有8名伤员死亡。现场血肉横飞,到处是碎铜片,子弹残片和炸飞的碎肉块。爆炸波及面积大约700平方米。此

26、案最后认定是由北京到山西农村插队,后来当了运城拖拉机机厂修理工的王志刚(当年30岁)自制炸弹,由王自行引爆的。在这个案件中,始终未发现一个直接证据,因为作案人自爆身亡,不可能取得“被告人口供”,被害人和现场目击者也都无法指认谁是犯罪分子,其他大量实物证据中也没有一个能直接证明主要案情。那么,究竟根据什么认定就是王志刚作案呢?有以下证据:1、爆炸中心的无名尸体已被炸成大大小小的14块,经过各方面专家的精心修饰,复原了死者面容,先后拍了三种复原头像。经通报查找,北京市崇文区一户居民认出了死者可能是他们的亲人王志刚。2、王志刚的所在单位曾给北京王志刚的家属发来电报:“王志刚10月28日私自出,去向不

27、明,不知是否回家了。”而他并未回家,由此证实王可能“失踪”。,3、在现场拣到一把自行车钥匙,拿到运城拖拉机厂插入王志刚留在厂里的凤凰牌自行车的车锁中,很顺利打开了这把车锁。4、在现场捡到一条炸碎了的花毛巾,经辨认是王志刚所在单位发的劳保用品。5、死者身穿的衣服和现场遗留物同王志刚离厂前的衣着和带走的黑色人造革手提包相同。6、在无名尸体所穿工作服的衣兜了,发现有三粒陈小米。据王的同事李某证明,他曾在9月间给过王半斤陈小米,是供其作鱼饵用的。另一同事马某证明,他亲手把这些小米装进王志刚的衣兜里。7、现场捡到的无名男尸鞋,同王志刚留在工厂宿舍里的鞋,交三只警犬鉴别,均认定同一。8、在现场找到的人体组

28、织里,分捡出半个右手掌皮。从王志刚用过的笔记本上,仔细检索,提起到一块右手汗液掌纹。经鉴定,纹理特征完全一致。9、现场爆炸案中,含有TNT、硝酸铵、黑索金和二硝基重氮四种成份。王志刚的好友王某某(山西永济炸药厂工人)证明:9月7、8号王志刚曾向他要过200多克黑索金炸药。说是炸鱼用。另一工人李某某证明:10月15日,他曾给王志刚17个雷管。,10、现场有许多炸飞的子弹。经查,秦某某和李某某证实,王志刚曾向他们要过七六二型子弹6、7发,说是打鸟用。沈某某和李某某等还证明:大约在一年前,他们曾分别给过王志刚小口径步枪子弹40余发。11、在运城拖拉机厂,发现大量钢管。王志刚是该厂的修理工,懂电焊技术

29、。12、王志刚在进入运城拖拉机厂前,曾经当过铁道工程兵,当时又是该厂的基干民兵,不久前还参加过打靶,搞过爆炸训练。懂得爆破技术。13、王志刚的好友马某某证明,从10月15日起,他回家探亲,委托王志刚到家里看门。马家是砖铺的地面,经对地上的尘土进行化验,发现其中有硝酸铵炸药成份,与在爆炸现场检测出的炸药成份相同。14、运城拖拉机厂职工反映,王志刚因到山西插队后,未能返回北京,已经30多岁了还没有找到对象,平时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思想,常在夜里长吁短叹,有时还哭泣。10月28日,即在王志刚失踪前一日,王志刚分别给他的四个朋友写信,内容相同:“我去了,永远地走了,今后再也不会相见了。我去的地方虽然不理想

30、,但终究是个归宿。”,以上所有间接证据都指向一个方向,即肯定爆炸现场的无名尸体就是运城拖拉机厂的王志刚,而且他还是在其利用单独给马某某看门之机,制造了炸弹,携带到北京车站引爆。其作案动机是由于悲观厌世向社会寻求报复。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但不料,据王志刚的亲属反映,王志刚是“少白头”,而现场死者的头发却是乌黑的。这一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那么此案则难以认定。但后经调查,王志刚的好友马某某证明:王志刚确实是“少白头”,但在10月23日,也即在其失踪前5天,马某某曾亲自为王志刚染过发。这样矛盾就得到了合理地排除。至此,认定王志刚作案的证据就达到了真实性、协调性、锁链性的

31、要求。,【案例分析】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公安人员收集到如下证据:1被害人陈某度过危险期苏醒后,说是原来的邻居 吕某在她身上砍了一刀,并抢走其肩上的手提包。2现场留有吕某的鞋印两个。3在吕某家搜出陈某的手提包、沾血的菜刀一把。4菜刀上的血的血型与陈某的血型一致。5.审问中吕某承认是因为赌博输了,所以去抢劫陈 某。【问题】以上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课后作业一、某农民李华明于1998年3月2日突然死亡,据分析可能是其妻朱慧珍与奸夫张东城合谋害死。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获得如下证据:1、朱交代,她长期与张通奸,并密谋多次谋杀其夫。3月2日晚乘李的父母到亲戚家未归,他俩在李熟睡之机,由张卡

32、住李的脖子,并狠击一锤,将李打死。次日,李的父母回家后,朱诡称是李昨晚去偷村里种的花菜,被人发觉后打伤致死的。2、李的父母说:李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听媳妇说是被人打死的。3、本村值勤干部王得云证实:今年的花菜并未派人看守,没有发生偷花菜和打人事件。4、村领导胡某证明:朱、张二人长期通奸人所共知,李华明也可能知道,但因老实敢怒不敢言。李死后,张就公开住在李家,与朱形同夫妻。李的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要靠朱、张二人,所以也不敢声张。5、验尸发现李左颧骨有一22cm的凹型骨折,下颌有一三角形骨折。经鉴定与朱交出的凶器形状完全吻合。问:请按证据的学理分类方法,将上例证据予以分类。,二、张某因与李某长期有

33、仇,于一日晚到李某处用匕首将李某刺伤。此时,张某发现其行为被窗外的王某看到,便丢下匕首落荒而逃。但在其行凶前与李某的对话被正在开着的录音机录下,且张某遗留在现场的一个小笔记本上记有张某行凶的计划。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现场的所有证据,并将张某抓获。张某供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但声称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经到指定医院对张某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结论:张某一切正常。王某和李某也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问:1、本案中包含哪些法定证据种类?2、请对本案中的证据进行学理分类。,三、某年6月18日晚11点半左右,民警张某巡逻至天平街一条小巷的时候,发现孔某正趴在 一名全身赤裸的女子身

34、上。张某喝令孔某站立,上前查看,发现该女子已经死亡。孔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过侦查,获得以下证据:1.被害人系某商场售货员梁某,死亡原因系被人勒住脖子窒息死死亡。死亡时间是该晚上9点半到10点半之 间。2.孔某辨称他当时从该处经过,发现梁某倒卧在现场,他立即上前替梁某作人工呼吸,就在这时被张某看见。3.住在天平街的居民李某证实,当晚10点见到孔某拽着一名女子走进小巷,那女子与 梁某长得相似。4.现场没有发现梁某的衣服。【问题】按照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分类标准,上述证据材料哪些属控诉证据?哪些属辩护证据?,四、某年7月5日上午11时左右,某县某乡农民乔某骑一辆自行车,行至甲公路40公里500公尺处

35、,被汽车轧死,肇事汽车不知去向。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1、现场表明,死者身上粉碎性骨折,脑浆和鲜血流了一地,死者衣服上有重复的汽车轮胎 痕迹,经辨认,是黄河牌大卡车的车胎印。2、死者所骑的自行车的尾灯有明显的擦伤痕迹,尾灯离地面高56公分。3、拖拉机手甲证明:当天11点左右,在肇事现场,3台拖拉机(包括他开的拖拉机在内)与一辆齐头汽车会车后,他偏头看倒后镜的时候,发现左边倒着一个骑自行车的人。4、拖拉机手乙证明:我跟着前面的拖拉机走过去的时候,曾与一辆黄河牌大卡车会车,然后发现左边倒着个死人,脑浆还在冒气。我认识这辆黄河牌卡车的驾驶员,他穿着一件蓝色毛背心,是曾到我们村拉过沙石的丁某。5、拖拉机

36、手丙证明:那辆黄河牌卡车车厢里有一个汽油桶,车厢上有一根铁链条。6、某单位解放牌汽车驾驶员周某证明:当天上午,我的汽车经过死人现场后,在甲公路56 公里处发现丁某驾驶的黄河牌卡车停下来与别人吵架。此外,我再没有超过别的黄河牌卡车。7、丁某驾驶的黄河牌卡车,根据车队队长李某早就安排好的日程,在7月6号被拆散大修,但捺印的该车轮胎上的花纹,经有关部门鉴定,与死者衣服上留下的轮胎印花纹种类相同。8、丁某在案发当天确实穿了一件蓝色毛背心,车厢里确实有一个汽油桶和铁链条。9、该黄河牌卡车的右前挡泥板前端离地面56公分。10、7月5号上午11时以后,丁某驾驶黄河牌卡车从现场到某县北大桥,也就是甲公路42公

37、里处,堵车半小时。回到厂里刚好12点正。【问题】根据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能否依据上述材料认定该交通肇事案是丁某所为?为什么?,5、2002年4月25日早上,在某市常乐镇附近的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无名男尸,年约30岁左右,俯卧在稻田里,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后脑有6至7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部右侧有一处不大的皮下血肿。死者南边20多尺的机耕路上,有喷溅状的血点5处,现场中心的稻苗均被踩倒。在侦查中发现,尸体旁边的泥水中,有一件蓝色短袖衬衫,袋内装有一只皮夹,内有现金1345元,写有徐明根名字的某丝绸厂介绍信皇一张,4月24日乘车至五六镇的汽车票一张,另外,还在现场提取

38、到镐头一把。通过现场勘查和对尸体进行检验,得出结论:死者头部系钝器所击,致粉碎性骨折及软脑膜下广泛性出血而死。由此确认死者系他杀无疑。,经过初步侦查,没有收集到谁是凶手的直接证据,但收集到了一些间接证据,并证实了死者就是徐明根,系临江村村长兼合新丝绸厂采购员。根据合新村干部和徐明根亲属反映,徐在死前两天,曾收到一封电报,内容不详。徐明根于4月24日下午3点30分坐汽车到五六镇。徐去某市区前,曾向农业银行提取限额支票两张,1张5干元,另一张为9千元、并且随身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只。徐的女友除肯定上述事实外,又向侦查人员反映:徐于24日下午5时左右到达她家,曾告诉她说,有人在23日下午发给他一封电报,

39、叫他于24日下午6时,在该市汽车站等,但发报人是谁不知道,在车站等徐的是老田的儿子田小法。根据上述线索,在该市邮电局查到了电报底稿。收件人徐明根,发报人为某县哨吟乡陕西陈太兴,发报时间是23日下午2点55分。这样,与徐明根之死有关的可疑对象出现了两个,一个是老田的儿子田小法,另一上是陈太兴。那么,他们跟死者是什么关系呢?在25日晚上有什么活动呢?如果他们是凶手,杀死徐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经深入当地侦查,发现并没有陈太兴此人,只有苟太兴。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实,苟太兴平日为人较好,23日、24日又没有作案条件,把苟列为杀人嫌疑犯是没有根据的。那么,老田的儿子又怎么样呢?在侦查苟太兴的过程中获得了重

40、要线索,老田的儿子田小法在1996年下半年曾与徐明根提取软缎被面300条去外地推销。于是,田小法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经侦查,获得如下证据:1.田小法于1996年下半年从徐明根处提取软缎被面300条,贩卖后,未曾如期向徐付款。2.1997年4月24日下午,田小法穿猪皮凉鞋离家,在该市汽车站下车,到第2天上午9点回到哨吟乡五星村家中。3.田于24日晚上12点投宿在该市前进招待所。进所后曾用水冲洗一段时间后才就寝,早上6点钟离开招待所。,4.田于4月24日晚,留在住宿登记簿上的笔迹与电报稿上的笔迹,经鉴定,完全相同。5.徐明根在死亡前是跟田小法一起去常乐镇的。6.徐明根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块,限额支票两

41、张,票面为5干元和9干元。在田小法裤袋里搜出宝石花手表一块,在其拎包内搜到面额为5干元和9千元的限额支票面张。7.尸体检验报告。8.死者徐明根的血为B型,田小法之血为A型,凶器榔头及旧鞋上的血斑为人血,B型,镐头上的毛发为人发,血型为B型。9.查获了作案后洗过的衣裤和凉鞋。【问题】以上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田小法是杀害徐明根的凶手的证明要求?,【参考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所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证明要求,完全可以认定田小法是杀死徐明根的凶手。理由是:1.田小法贩卖被面后将所得货款全部花光,无力偿还,因而吞没徐之被面款,要杀死徐,是田杀人的动机,从证据l可以说明。2.田小法拍

42、电报叫徐赴约,说明田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证据4可证明4月23日约徐来市的电报系田小法所拍。3.犯罪工具和田24日去市里,25日离开市里及徐一同去常乐,说明有犯罪时间和条件,这从证据2、5可以说明。4.在田家查获的限额支票、手表、凉鞋上的血迹和犯罪工具上的毛发血迹,尸体检验报告等,说明其犯罪结果。本案依据的证明标准是:这些证据,都是由田小法的犯罪行为所造成时,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其中任何一个证据都能与其他一系列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就如一根链条,将凶手紧紧锁住,达到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的要求。这些证据,包含着犯罪的原因、时间、地点、工具和结果等,如果少了其中的任何一项,就不可能认定田小法犯有杀人罪。再者,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是排他的,即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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