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破产宣告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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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概述 二、破产法概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原因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程序)第三节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一、管理人 二、债权人会议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程序第五节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2破产清算组 3、破产财产4破产债权5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6、破产中的“四权”,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特 征,概 念,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概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2、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即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制度的特点,二、破产法的概念,狭义的破产法广义的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破产法的立法,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破产法的间接调整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4.最高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新破产法的进步,应注意问题,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重整制 度,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引入管理人制 度,重视债权人自 治,强化破产责 任,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 权,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式,首提跨境破产问 题,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主体范 围,所有企业法 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参照适 用,地域范 围,破产人国内外全部财 产,外国破产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 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诉法,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

4、期债务,习题,新破产法,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p103,破产的程序,申请,受理,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申请人,管 辖,申报债 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清算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清算费用,重整,整 顿,结 果,继续存在,二、破产申请的提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担保的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对方无力还债,职工安置预案、工资保险法缴纳情况,有

5、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明自己无力还债,清算人,金融管理机构,案件管辖权,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三、破产申请受理,申 请,审查,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通知一个月,未收到通 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提 出申请,提供 债务清册,5日通知债务人,7日异议,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合同

6、履行,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概念,报酬,辞任与解任,选任方式,资格,法院指定,接管企业,负责清算,积极资格:清算组、中介、专业人员,职责,消极资格:罪犯、被吊销证书、利害关系人,指定与更换,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性质,职权,表决,表决权,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机构,表决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先受偿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

7、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5、监督和解整顿程序进行,P108 11项内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

8、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撤销决议,第四节 重整和和解,重整,重整申请,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概念,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金融监管机构法院:裁定重整与终止重整期间禁止:,制订:6个月,通过-批准,债务人,管理人,重整计划效力,和解,和解,和解程序,整顿的终结,和解协议的效力,概念,和解程序,和解提出,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经法院裁定认可并公告,1,2,3,债权人会议讨论,过半数、债权额2/3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1、约束债权人(和解协议生效前)不得给个别债权人清偿

9、,2、约束债务人,3、不约束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4、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终止,和解的终止,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整顿期限届满能清偿,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清偿,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额化,债 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 为,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整顿,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宣告破产的条件,不予宣告破产清算的情形,宣告破产的裁定,宣告破产的条件,1、因申请破产宣告。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重整期间或重整计划期间出现的破产宣告3、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出现的破产宣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

10、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清算的情形,二、破产财产及其分配,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范围,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 2、特别取回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因解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概念,确认,破产债权,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 款,非破产债权,习题,企业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11、,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分配顺序,破产费用公益债务P114,由管理人提出,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拍卖,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公益债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款,破产债权人,清算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公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12、;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四权,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四权,剔除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可撤销,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习题,追回权,抵销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破产企业,甲,30万,20万,可抵消,不可抵消,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1年前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

13、债务人的债权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1年前除外,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发生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1、对因债务人实施的撤销行为、无效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的。2、对债务人的董事、经理等人员利用职权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3、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

14、纳所认缴的出资。,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终结的原因,终结的效力,和解、整顿程序顺利完成消除破产原因或解决债务清偿破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因破产财产分配而终结,1.对破产人效力2.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3.对管理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题,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1、保证人代破产企业还债的,保证人就其所承担的债务可以申报破产债权2、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例,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权债务关系,担

15、保关系,破产企业,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1,2,3,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中止,若债权人申报债权,则债权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为债权人所享有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数额,破产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的范围内享有代位求偿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偿还,并用于全体债权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对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放弃优先受偿,则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申报,严密思维的典范,习题一,1、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

16、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C债务人资不抵债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ABD,习题二,下列关于国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和整顿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B和解协议自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C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D整顿期间,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E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31.关于破

17、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c,习题三,1、皇都大酒店于1999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A某女士于1998年3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B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市公安局于1999年2月26日对其罚款1万元,

18、限7日内缴纳C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D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AC,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2001年)A、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失额 B、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破产宣告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答案】A,【答案】AB,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2002年)A、付款人不知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而向持票人

19、支付票款而产生的债权 B、破产企业保证人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而产生的债权 C、债权人因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D、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抵消权习题,以下为下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F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F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工厂主张抵销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F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F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F公

20、司工程款187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下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下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2001年)A、该企业于2000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0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0年5月8

21、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0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答案】BCD,破产债权,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

22、,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应付帐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

23、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破产债权,(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

24、500万元,厂房B变得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大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25、。(2002年)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C、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答案】BCD,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人中,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有()。(2002年)A、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B、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的债权人 C、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 D、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答案】ABCD,5、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

26、回权。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2年)A、自行取回 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C、通过管理人取回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答案】C,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IO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 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为 4 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资 80万元,未交税金 220万元。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

27、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2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于十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已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B)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

28、,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C)应付丁公司22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台计 1660万元。,(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戌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

29、债权。(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5)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要求:,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另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城市ha

30、银行计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6)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1、破产企业为保证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乙公司被宣告破产)(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2)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银行、甲公司)。(3)债权人(银行)在得知保证人企业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乙公司)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

31、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究民事责任。(4)如果债权人(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1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要求清偿。,2、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甲公司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1)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银行)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如分回20万元)后,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保证人(乙公司)要求清偿。(2)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乙公司),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被保证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乙公司)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100万元),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且参加破产分配。(4)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乙公司)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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