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论文清代商业资本的股份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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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商业资本的股份制 清中叶以来,我国商界,特别是山西商人中,盛行着一种商业资本股份制。它与近代工商业的股份资本一样有着集资的作用,但又有着自己的特点。 清代的股份又称股俸,或称股本。股份有正本、副本之分和银股、身股之别。正本即财东的合约投资,每股几千银两到一万银两不等,但没有股息;副本又称护本,是财东除正本外又存放商号或票号的资本,也有财东、经理由红利中提留存人商号或票号的资本,只得利息,不分红,但不能随意抽取。银股即财东投入商号或票号的资本;身股又称顶生意,即不缴纳资本而以人力顶一定数量的股额,按股额参加分红。清人徐珂说:“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 银股所为者,在商号或票号享有永久利

2、益,可以父死子继,夫死妻继,并对商号或票号的盈亏负无限责任。银股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抽出、补进或增添新的股东。身股只参加分红,不负责商号、票号的亏赔责任。身股数额各商号、票号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经理可顶一分(每股为一分,或称一俸),但也有例外顶一分二三厘的,伙友顶身股最初不过二厘,然后每逢账期(即分红期,光绪以前五年为一账期,此后一般是四年,也有三年),可增加一二厘,增至一股为止,称“全份”。凡伙友顶身股者,一般须在号有三个账期的历史(历史论文),工作勤奋,未有过失时,才由经理向股东推荐,经各股东认可,然后将姓名、所顶身股数额载入“万金账”,才算正式顶上身股。顶身股后倘有越规行为,除重大案情开

3、除出号和赔偿损失外,如属小节情有可原者,则酌量处分,减少其身股数额。顶身股者,每年可按其所顶股份领取一定数量的“支使银”,又称“应支银”。应支额每股多者四五百银两,少则一二百银两,分四季支用,到账期分红时,无论应支多少,概由各人应得红利内扣除,上至经理,下至伙友,一视同仁。倘若营业很坏,无红利可分,则顶身股者除每年“应支银”由号内出账外,毫无所得。没有顶身股的伙友,则按年支给薪俸,大抵最初年薪一二十银两,以后按成绩优劣逐年递加,有十余年历史者可达八十至一百银两。学徒也有薪俸,最初年薪只有七八银两,以后按成绩逐年增加,到十多银两时为止。下面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协成干票号身股、薪俸、人数统计

4、:身股顶身股未顶身股薪俸(银)100两80两70两100两70两60两50两30两20两10两8两人数(人) 1 130 2 1761112125(资料来源:山西票号史料油印本) 各商号、票号对顶身股者,在其死后一般仍给一定优惠,即在一定时间内仍可参加分红,称“故身股”。大抵经理故后可享八年之应支,未任经理者享受七年,顶身股八九厘不足一分者享受六年,顶身股六七厘者享受五年,顶身股四五厘者享受四年,顶身股三四厘者享受三年,顶身股一二厘者享受二年。对本号立有特大功绩者可再增一二个账期的分红。 银股、身股之比例,大致是银三身二。但也有例外,如光绪十五年(1889)大德通票号身股占全部股份的485。各

5、商号、票号股份的建立,始由账东出面,聘请经理,再由财东、经理共同邀请中人三五人,书写合同,写明资本若干,以若干为一股,几年结大账一次,盈亏按银股均分。下面是同治年间志成信绸缎庄股本合约: 立合同员仑同管事伙友孔宪仁、马应彪等,情因志成信生意开设,历年已久,号体屡露,参差不齐。今东伙公同议定明白,业已复行振作,从此原日旧东有减退增加,另有新添东家,有入本账,逐一可考,字号仍系志成信,设立太谷城内西街,以发卖苏广彩绸杂货为生涯,共计正东名下本银三万四千两,按每二千两作为银股一俸,统共计银股十七俸。众伙身股,另列于后。自立之后,务要同心协力,以追管晏圣明之遗风,矢公矢己,而重永远无弊之事业。日后蒙天

6、赐福,按人银俸股均分,倘有不公不法,积极肥已者,逐出号外。照此一样,立写二十一张,众东各执一张,铺中公存一张,以为永远存证。恐口难凭,立合同为证。 兹将人银俸股开列于后(略) 同治十二年正月初一日 谷邑志成信公记 (资料来源:山西票号史料油印本) 财东将资本全部交付所聘经理后,便不再过问号事,静候经理年终报告。平素营业方针、一切措施,既不预定方针于事前,也不施其监督于事后。每到例定账期,由经理谒请,约日聚会,办理决算。有的商号或票号还规定,财东平时不得使用商号或票号名义在社会上活动,也不能在号内食宿借钱和指使号内人办事。但扩充业务,赏罚同人,处制红利,均由财东裁定。经理为建议首席,听其咨询。

7、经理既受股东依赖与委托,得以经理全号事务,领导全号崎岖前进。经理在号内有无上权力,凡用人、事业进行,各伙友均须听命于经理。但同人皆有建议权,不受任何拘束,小事亦可便宜行事,大事须决之经理。每年年终汇集营业报告表,上具清册,报告各位股东。倘有重大事项,须临时报告股东,完成手续。 不论银股、身股,每届账期,一经获利,均按股分红,一般是银六身四。营业愈盛,盈利愈多,分红亦愈丰厚。如山西大德通票号每股分红,光绪十五年(1889)为850银两,光绪十八年(1892)为3040银两,光绪二十二年(1896)为3150银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为4024银两,光绪三十年(1904)为6850银两,光绪三

8、十四年(1908)为17000银两。这样的股份红利,是相当可观的。当然,如果遇到不测年景,营业赔了钱,就一分红利也没有了。 上述股份制的出现,大约不会晚于清道光年间。据清代佛山人李光琼家书称:“现重新定股,我们也做十一份之三,每股一千。梁家原旧五股,此次丕文兄添做二股,共成七股。另人吕姓在事一股,共八股。连我们三股,凑成十一股”。按李光琼,字石泉,此信书于道光十五年(1835)。又据刘德泰等伙开北京宣武门内义兴木厂合同称: 赵玉昆 立合同字据人新 ,公议开设木厂。因刘德泰有阜顺山货铺底,伊铺有欠外客账, 自宅伊自行清理,不于新宅等及改换字号内相干,坐落在宣武门内路西。赵、新、自宅,曹为政与刘德

9、泰商议,明确改开义兴木厂。刘德泰将此铺底连所存木料等,作为铺底一股;赵、新、自每位各出钱四百吊作为一股,三位共入钱一千二百吊,作为三钱股,曹为政承领成做,作为一人股。铺底、钱股、人股,共作为五股。一年一算,天赐得利,按五股均分,曹为政每年应支钱五十吊,准支三年。三年外,改应支钱三十六吊,作为每年辛金。此系五面议定,各无反悔。恐后无凭,立合同各执一纸为据。 再同众公议:东家、伙计等算账后,许使余利。余利外,不许长支。如有长支外,多支一吊,罚钱十吊。又照。 道光卅年二月初二日(立合同人与中见人姓名省略) (引自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3期) 而股份制则

10、是在明代商业资本合本经营和伙计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请看下面明代徽商的同本合约: 立合约人 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同商议,合本求利,凭中见,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账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苦乐均受,不得匿私肥己,如犯此议者,神人共殛。今欲有凭,立此合约一样两纸,存后照用。 (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章工商业政策及其它) 伙计制则是财东出资,伙计经营。这一制度在山西商人中最为流行。有则记载称: 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而共商之,虽不誓而无藏。但父或子母息丐贷予人而道亡,贷者业舍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以作还其贷,则他人有居积者,争得斯人以为伙,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具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 (沈思孝晋录、王士性广志绎) 从上面两条史料不难看出。前者已含银股成分,后者已见人股萌芽(财东出资,众伙而共商)。更多内容: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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