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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销商销售奖励补充修改协议甲方:乙方:为保证*品牌附属各个子品牌在市场的良性、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经销商得到销售奖励合法权益。特对原合同中“附件二业绩与返利”中的“2、销售奖励”考核方式进行调整:1、 原合同考核方式:(以总业绩为考核目标,不分品牌)。销售奖励:如乙方能够达成指定业绩目标,甲方以乙方所经销商产品进行一定额度的销售奖励,奖励产品价值不计入年/月销售额。具体如下表:返利方式条件坎级区域: 渠道: 返利方案,如下:季返每月业绩70%1业绩达成大于100%,季返2%2业绩达成在90%至100%,季返1%(若年度达成可补发)3业绩达成小于90%,无返利(不可补发)年返1年度业绩达成大于
2、100%,年返0.5%2年度业绩达成在 %至 %,年返 %3年度业绩达成小于 %时,无返利其他2、 调整后的合同考核方式:分品牌考核,达成品牌规定业绩目标即可享受该品牌返利。销售奖励:如乙方能够达成指定品牌业绩目标,甲方以乙方所经销商产品品牌进行一定额度的销售奖励,奖励产品价值不计入年/月销售额。具体如下表:返利方式条件坎级区域: 渠道: 返利方案,如下:季返每月总体业绩70%1品牌业绩达成大于100%,季返2%2品牌业绩达成在90%至100%,季返1%(若年度达成可补发)3品牌业绩达成小于90%,无返利(不可补发)年返1年度品牌业绩达成大于100%,年返0.5%2年度品牌业绩达成在 %至 %,年返 %3年度品牌业绩达成小于 % 时,无返利其他3、该协议生效时间: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双方确认对本附件均以全部阅读,正确理解并接受其中所有的条款,特此签字盖章: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