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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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二、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义务。 四、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

2、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晶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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