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欠收水费问题的一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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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欠收水费问题的一点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供水行业普遍呈现出“供水规模扩大,技术档次升级,管理水平提高”的良好势头。然而,日趋严重的用户欠缴水费问题,不仅影响了供水市场管理,而且严重影响了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极大地制约和束缚了供水企业的发展。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拖欠水费势头,许多供水企业在实践中摸索出一些有益的经验,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作一些探讨。一、供水法制建设由简单到复杂纵观自来水事业的发展历史,有关供用水方面的法规建设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企业管理行为到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发展过程。上世纪50 70年代

2、,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一些供水企业出台了各种供用水管理规则、规定。80 90年代初,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呼唤下,许多地方政府终止了企业发布供用水规章的行为,继而以地方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一些关于自来水市场的管理办法,从规章制定程序的合理性和规章内容的公平性来看,较前一个时期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这两个时期的执法主体实际上仍然是供水企业,各个地方政府制定的供水法规政策标准不统一,对某些问题的解释也不尽相同。这两个时期在供水法规上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影响水费的回收,那时,全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宏观经济整体上呈“低速均衡”的状态,政府实行的是“低收入,广就业”的政策,社会上很少听说企业破产、职工

3、下岗的事情,加上人们普遍持有诚信的消费观念,供水企业又拥有独立的“停水权”,因此,那时欠缴水费的现象还不是很突出,数额也不是很大。九十年代初,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口号,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开始启动,一大批巧练内功、勇闯市场的企业站稳了脚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企业停产、破产、职工下岗及三角债等问题接踵而来,这对水费回收工作来说是始料不及的。在这关键时刻,国务院于1994年7月19日以第158号令签发了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城市供水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该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供水管理的执法主体,对供水和用水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出双方权利

4、和义务的对称性,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统一性和行业性。特别是关于用户按时缴纳水费问题,首次以国家级法规形式明确下来,应该说这对供水企业是非常有利的。然而,条例的出台使供水企业失去了 “停水权”、“执法权”等,给水费回收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被动。在此之后,各省、市、区分别以条例为指导,制定出各自的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也制定出各自的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它们与水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一起,形成了我国城市有关自来水的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推行合同管理是水费回收行之有效的办法前面

5、已述,条例使供水企业的执法管理权丧失了,代之的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处于相对被动地位。一些用户长期欠费,供水公司想通过停水催缴水费还得事先请示建设主管部门。就这样,一些欠费“钉子户”往往以“特殊情况”、“特困企业”等为借口,以上访或到政府静坐等方式,获得了地方政府“以维护稳定,无条件恢复供水或先恢复供水,后谈判”的结果。于是,老欠费户的欠款是越欠越多,欠费新户也不断涌现,因为老欠费户的负面影响太坏,不少用户跟着效仿,连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也变着戏法拖欠水费。事实证明:供水市场单一靠政府职能部门来管理难以奏效,一是自来水生产的连续性和服务面的广泛性,要求执法主体的管理必须具有动态性,而建设主管

6、部门无论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来讲,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他们只能等供水企业反映情况后才去调查和处理,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受到“稳定”因素的干预,不得不作出牺牲供水企业利益的决定。一句话,执法主体难以长期“泡”在供水市场一线,而长期“泡”在供水市场一线的供水企业又不具备执法资格,这就对信息的搜集、问题的调查在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等方面都受到了很大的局限。那么供水企业怎样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推行合同管理,不失为搞好水费回收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早在1999年11月1日,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在全国推行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

7、城市供用水法规政策制定出来的,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体现了城市供水行业的特点。合同一方面制约着供水企业的供水行为,促进供水企业炼内功,抓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否则,会被用户告上法庭;另一方面,合同也制约着用户的用水行为,用户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否则,供水企业也可把用户告上法庭,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供水纠纷,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单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如有一家大型综合市场,多年来拖欠供水公司水费达40多万元,经过充分酝酿和准备,该供水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于该供水公司提交的证据充足,既有能证明供用水关系存在的供用水合同,又有综合市场工作人员亲

8、笔签名的对账单,因此在支付令规定的15日的期限内,市场方未能提出任何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供水公司马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银行划账收回该市场拖欠多年的水费40多万元。由此可见,依据合同,走司法道路解决水费欠收问题,可大大减少人为干预的因素,并为采取其它法律技术手段来保护供水企业合法利益奠定了基础,同时,对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供水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市场风险越来越大,水费回收的困难也越来越多,广大供水企业只有努力学习法律,灵活运用法律,通过合同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水费欠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水费收

9、缴难题,提高水费回收率,保障公司的经济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客户服务中心召开了水费清欠专题研讨会,将12月份确定为“清欠月”,制定多种措施,全面拉开水费清欠行动。 一、统一认识,整体动员 为了使全体人员明确清欠工作的意义和目标,确保本次清欠活动扎实推进,取得显著效果,客服中心组织召开了水费清欠动员会。通过对水费欠费情况及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提升了大家对清欠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使大家达成共识,群策群力,积极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顺利开展清欠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指标分解到人,全员参与 为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客服中心推行了目标责任制,将清欠指标分解到每个员工,为每

10、一位抄表巡查员、收费员、业务受理员圈定清欠责任区,使得“人人有指标,事事有人管”,中心同时要求清欠人员把握催缴时间和频度,有计划的推进清欠进程。 三、将清欠工作与奖惩挂钩 制定了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针对本次清欠活动,客服中心将对清欠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将清欠人员的水费回收比率与其收入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 四、对欠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客服中心对每一个欠费单位的欠费原因和欠费情况进行了分析、分类,针对不同欠费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清欠效率。 五、全方位、多渠道催缴水费 为了使清欠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客服中心制定了细致的清欠方法,通过电话语音提示、人工电话催缴、书面通知、

11、上门催缴等方式督促客户缴清欠费。 六、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水费 在清欠人员全方位、多渠道、高频度催缴都没有效果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司受到更大的损失,客服中心已向长期拖欠水费的27家单位下达了停水通知,要求他们限期缴纳水费,如欠费单位逾期不交,根据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客服中心将果断采取停水措施。 七、保留证据,防患于未然 清欠人员送达催缴通知单时,要求客户签字进行确认。对于客户拒绝签字、不予配合的,在催缴现场及一些必要的通知、催收细节进行拍照和录像,及时获取有力资料,为日后进入法律程序提供依据。 八、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追缴水费 对长期恶意欠费的客户,通过正常程序已很难将水费收回,为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警示其他欠费客户,客服中心已逐步将个别单位告上法庭,运用法律武器追讨欠费。 一段时间以来,经过对清欠工作的集中开展,一些拖欠时间短、数额不大的客户及一户一表客户都已缴清了欠款。截止目前,几家收缴难度较大的欠费单位也在逐步缴纳水费,清欠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水费回收率正呈逐步上升态势。以此为契机,客服中心已对明年的清欠工作做出了新的布署。07年客服中心将创新清欠思路,积极应对清欠工作,以更强有力的措施提高水费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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