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ok.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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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毛滩河三层岩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2011年5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毛滩河三层岩水电站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主管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制度,逐级落实责任,把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日常生产活动全过程。第三条 项目部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主管部室主要负责人对本

2、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各施工作业队、班组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部室、施工作业队、班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3、水电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5、可能

3、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部室、施工作业队、班组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

4、安全部门报告。项目部安全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并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备案。第二章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第八条 项目部各主管部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第九条 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部

5、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单位的安全部门做出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一、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全面了解掌握本工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项目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3、保证本项目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

6、故隐患的上报。二、安全部门的责任: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工程项目施工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4、落实保障本项目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5、对各部门、施工作业队、班组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

7、调、督促有关部门、施工作业队进行彻底整改;6、有必要停止施工生产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停工停业指令;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项目生产副经理和安全主管部门及施工队安全员构成。项目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公司安全部门。第十二条 项目部安全部门的检查、督

8、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施工作业队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三条 项目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租用的,应当与租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第十四条 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当按月、季、年对本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月30日前、季末月30日前和年末30日前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项目部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

9、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50-2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安全事故隐患

10、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1、本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2、本项目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4、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 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第十八条 安全主管部门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九

11、条 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施工作业队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设备、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第二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监理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部门应当向公司安全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12、,经公司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监管、督察人员对项目部的工作场所、施工作业队的施工场所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加强对重点监控本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安全部门按季度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工程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对重大安全

13、事故隐患必须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作业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各部门应当配合安全部门做好对本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第二十四十四条 项目部安全部门发现属于施工作业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施工作业队,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第二十五条 对挂牌督办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收到项目部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

14、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各施工作业队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工程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第六章罚 则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各部门、厂队、班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作业队、班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2、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3、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4、未

15、定期对施工作业区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5、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施工的。第二十九条 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条 项目部所属各施工作业队、班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监控管理档案资料1、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组织机构;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4、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和奖励台帐;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管理档案;6、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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