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会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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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会商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决策、执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疑难问题会商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会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实、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三条实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会商制度,要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基础,职责明确,避免推诿塞责行为。第四条 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下列范围内的重大疑难问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法理知

2、识进行研讨解决的,应当提交会商:(一)涉及行政许可行为的重大疑难问题:1、涉及行政许可行为中因法律法规未明确但必须及时处理的重大疑难问题;2、涉及行政许可行为适用现行法律、法规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4、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5、上级行政机关规定、指定的属于重大、疑难的行政许可事项;6、重大、疑难的撤销行政许可案件。(二)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重大疑难问题:1、涉及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中因法律法规未明确但必须及时处理的重大疑难问题;2、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违法案件

3、; 3、群众反映强烈,涉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局部社会动乱或造成群体上访、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行政处罚案件;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领导批转、相关部门移送的重大行政案件;5、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采取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情节、适用法律法规定性、处罚裁量幅度难以把握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重大疑难问题: 1、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3、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四)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的涉及

4、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五)行政执法工作中涉及其他重大疑难的监管问题。第六条 会商重大疑难问题由提议科室分管局长或法制科长主持,提议科室、法制科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工作人员参加。会商涉及的相关科室和人员由法制科确定、通知。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员。第七条 会商议题应由受理重大疑难问题的科室提出,并于会商前一天将会商议题及有关材料送交会议参加科室。第八条 会商首先由重大疑难问题提出科室汇报相关情况并阐明观点和理由,其次由法制科阐明观点和理由,之后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多数人意见,形成会商结论。第九条 参加会商人员如与所涉及案件当事人或企业及企业

5、股东、债权债务人、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会商事项的公正评判,应当回避。第十条 重大疑难问题会商应当体现高效快捷原则,会商结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第十一条 会商由法制科专门人员对讨论研究内容进行纪录,记录人员应当准确、真实的记录会商内容,并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会商意见表,参加会商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认可。第十二条 会商应当对提议解决的问题做出决定。参加会商人员意见一致的,依据会商结果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第十三条 对于会商的问题较为重大或认定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会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6、,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后,对会商结果仍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制科可向自治区工商局提交申请报告启动自治区工商局重大疑难问题会商程序。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会商意见表 一式二份,一份由问题提议部门存档,一份由法制科备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会商意见表作为内部审核材料,不对外提供查阅,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不予公开。对需传达或公开的议事结果,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第十五条 参加会商的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议事细节。第十六条 会商确定的结果,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应经相同人员参加的第二次会商会议研究通过。第十七条 重大疑难问题提议科室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做出错误会商意见,导致行政相对人索赔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第十八条 重大疑难问题提议科室不采纳会商会议处理意见,导致行政相对人索赔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会商意见表会商事项 时 间 地 点 召集人 记录人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会商事项具体内容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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