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有关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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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有关问题的思考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他人将甲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甲以他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提出异议;他人将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被核准,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为由提出争议;他人将丁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用作专卖店(专修店)的字号登记,丁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提出争议。以上因商标权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引起的诉讼、异议、争议,统称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商标、厂商名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被列为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厂商名称,在我国称为企业名称,而办理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部门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工商机关)。因此,如何认识和解决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既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也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无法回避的问题。一、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的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能包括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注册,但核准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不同的。商标注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在第四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

3、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并在第三条中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登记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的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是企业登记注

4、册的主要事项之一,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作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第三条中规定,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在第十条中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一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取得的两种不同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讲两种权利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二是商标权与字号权应

5、合理界定。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只是限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一般来说不具有独占性,不能阻挡他人将其在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也不能阻挡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所谓字号权,在法律上企业法人没有这种权利,字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处于一个特定的位置,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共同组成企业名称,经企业登记注册后取得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是作为一个整体受法律保护的,其中的字号可称为企业字号。在我国,只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按个体工商户

6、登记的个人合伙)享有字号权。为便于论述问题,暂把企业字号和个体工商户字号、个人合伙字号统称字号权。二、申请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应遵循的原则相同,主要程序基本相同首先,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应遵循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商标法第十三、十五、三十一条列举了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

7、在第八条中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则在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其次是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主要程序基本相同。一是申请程序。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第一程序的启动,都是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二是审查程序。受理机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申请预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予以驳回。三是公告程序。商标初步审定和核准注册、注销、撤销等,均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企业

8、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四是争议程序。商标获准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他人可提争议;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是注销、撤销等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获准注册的商标,有关机关可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注册商标。企业法人在注销后即失去企业名称权;有关机关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也失去企业名称权。以上原则和基本相同的程序,保证了当事人在平等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汉字(或汉字与其他要素的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他人同样也可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汉字用作企业字号,经受理机关核准注册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获得公开使用

9、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权利,审查程序减少或避免了一部分权利冲突,争议程序提供了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三、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主体和审查标准不同,使多数注册商标和字号不具有唯一性甲注册商标的汉字与他人的字号相同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首先是管理主体不同。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即统一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一部分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冠以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除此以外的企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企业名称。外

10、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这种权限设置,形成的管理主体是一级主管、多级负责,按照我国现有的县以上行政区划的数量,具有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权的工商机关有3200多个。其次是审查标准不同。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方面:是否违反绝对禁用、相对禁用条款;是否会造成混淆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商标审查中绝对禁用的汉字主要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同“红十字

11、”“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相对禁用的汉字主要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性的。避免造成混淆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是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包括申请在先、享有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注销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核准与该商标相同

12、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所谓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是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或者服务国际分类(第8版),该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为若干个类似群,每个类似群内的商品为类似商品(服务),商品相同的为同一种商品。所谓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指两个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相同或者近似。根据以上标准,在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可以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因此汉字作为商标的要素,可不计数量和不限时间地无偿占用。一个企业可以同时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数件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标,还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多件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标,商标使用的汉字可以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也可不同。其结果是,多家企业

13、在不类似的商品上拥有相同的商标,一家企业也可以在不类似的商品上拥有与多家企业相同的商标。例如,已注册的77件“华润”商标,只有17件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已注册的133件“东风”商标,其中有3件是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属于3家不同的企业,其中两家企业的字号是东风。企业名称审查中绝对禁用的规定是,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相对禁用的汉字主要是指

14、对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限制,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某些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名称审查中避免造成混淆和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条款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

15、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上述规定中所指的行业,有两种划分标准,一种是供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登记使用的,分为15个行业;一种是供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使用的,分为9个行业。供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登记使用的行业分为8个行业,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按照以上规定,由同一工商机关登记的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同的省级工商机关、不同省的市县级工商机关、一省内不同的市和县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都可使用相同

16、的字号。在100多件“新华”注册商标中,有多家企事业单位同时使用了“新华”字号,分别在国家、省、市、县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且不乏同行业者。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按照不同的审查标准注册的商标和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个体工商户字号,已难以具有唯一性,出现甲注册商标文字和乙企业字号相同的情况无法避免。但这种结果并不违背行政机关商标注册审查和企业名称登记审查所追求的目标。按照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的审查要达到的目标,是在不同权利主体中,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不出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使消费者能从商标上区分出不同的生产者,从而实现保护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统一。应该说,我国已注册的145万多件商标,基本上达到了

17、这个目标。企业登记管理中,企业名称登记审查要达到的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不出现两个在整体上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以保证在社会基本单位统计、税务登记、海关报关、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中不发生错、漏、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字号登记审查要达到的目标,是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使用相同字号。截止2001年底,我国有483.24万户内资企业,20.23万户外商投资企业,202.85万户私营企业,2433万户个体工商户,所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也基本上达到了管理目标。四、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的原因法律最初把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设定为两种不同的权利,是因为商标和企业名称具有不同的作用。商标的作用

18、主要是表示商品的来源,当商品从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领域后,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彰示的是商品声誉。除某些特殊商品外,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的原则。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区分的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和民事主体,因此,我国对企业实行强制性登记;对无照经营的要予以取缔。企业名称要标明在企业住所处,使用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推介资料、信函、各种媒体上,所彰示的是企业性质、规模、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经济实力、发展潜力、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企业名称刻在印章上,在银行帐户、税务登记、各种法律文书上使用,彰示的是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在实际使用中,时常发生甲的注册商标和乙的企业字号

19、、丙个体工商户字号,A的企业字号、B个体工商户字号与C的注册商标混淆的事实。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当事人把因商标和字号相同而发生的误认、误购视为权利侵害,也称权利冲突。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两种相同商品上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时,消费者无从选择。消费者购买商品要看商标、选择厂商,有些商品还要看产地、国家,即一看商标,二看厂商,外加国别。当两种相同商品上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时,消费者不知道如何选择。例如,通三益秋梨膏是公认的中华老字号,市场上同时出售由北京市通三益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秋梨膏和北京益华食品厂生产的通三益秋梨膏,消费者无法判断哪种秋梨膏是中华老字号生产的,连销售人员都说不准。二是企业

20、对商标和字号的宣传趋同。有的企业侧重宣传自己的商标,有的企业侧重宣传自己的字号,消费者不易分辨。由于企业名称的字符较长,特别是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单调乏味,人们往往将其省去,只呼字号。有的则用简称,如:上海锅炉厂简称“上锅”,哈尔滨锅炉厂简称“哈锅”。企业出资冠名的球队,冠名赞助的各种赛事、社会公益活动,有的冠商标名称,如成都五牛;有的冠企业字号,如云南红塔;而大连实德既是商标也是字号,但消费者分不出商标和字号。三是商品生产、销售、服务的联接链,使商标字号同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销售、服务分别由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承担,这种阻断,使生产商和销售商、服务商之间没有关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21、,生产商生产出商品后,自设专门的销售场所、专设维护站点,形成封闭的联接链。消费者会把字号是“富贵鸟”的专卖鞋店认为是“富贵鸟”牌鞋的专卖店;消费者会把字号为“夏利”的汽车修理站,认为是夏利牌汽车的专修点。当某些企业利用产、销、服务联接链,把他人生产某种商品的商标作为同种商品专卖店的名称、同种商品维修场所的名称、生产同种商品的企业字号,或把他人生产某种商品企业的字号(包括简称)作为同种商品的商标注册,都会造成混淆。四是中华老字号名称个性化较强,且具有商标和字号的双重作用,他人将老字号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上,或者将其作为生产特定商品的企业字号,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五是某些企业利用商标注册

22、与企业名称登记并行审查的体制,将他人有影响的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标在与他人主产品相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作为生产相同商品的企业字号登记,以合法的手段通过商标、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加剧了两种权利的冲突。五、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一家企业字号与多家企业的字号、商标使用的汉字相同,另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多家企业的字号、商标使用的汉字相同,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像“五粮液”、“雅戈尔”等尚属一家企业所有的注册商标已为数不多。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诉讼程序寻求保护。行政机关裁定、司法机关判决面临四个问题:1.认定构成冲突的标准。认定两种权利是否

23、冲突,应以也只能以是否造成误认为标准。2.法律适用。鉴于我国目前尚无调整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的专门法律,在两种权利又确实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解决,或者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司法机关已有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判决的案例,因此行政程序也可以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进行裁定。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做法只是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缺位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在制订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时,就解决此类冲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3.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在明确认定构成冲突的标准后,任何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字号权之间的冲突、任何在先登记注册的字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

24、突,都应保护在先权。例如,驰名商标及有影响的商标可以在先的商标权对抗生产、经销同种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的字号权,其他商标也应具有同等的对抗力;有影响的企业可以在先的字号权(含简称)对抗使用在其主产品上的商标权,其它企业也具有同等的对抗力;中华老字号可以对抗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也可以对抗生产特定商品的企业字号权。4.司法判决与行政机关执行的衔接。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裁定,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生效判决,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受理的企业名称争议案件,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执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该类案件,判决结果可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发至行政机关。以上问题应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达成一致,以便以相同的标准、对相同范围内的权利依据相同的法律作出裁定、判决,并便于行政机关执行。 论文关键字:商标权,字号权权利冲突有关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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