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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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登 记 事 项股权所在公司名称丹东乐洁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号2106004000111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大连东苑工具有限公司 2106004000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国家开发银行 2106003000出质股权数额25万美元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被担保债权数额 10000 万元股权类型V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出质人类型 V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质权人类型 V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申请人声明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

2、列内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出质人签字(盖章):大连东苑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质权人签字(盖章):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 年1月16日 2012年 1 月16 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出质人: 大连东苑工具有限公司 质权人: 国家开发银行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张平 委托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 同意V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2. 同意V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 其

4、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无 委托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2月3日(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大连东苑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国家开发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2012年1月16日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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