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加强公墓价格管理 规范公墓价格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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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公墓价格管理 规范公墓价格行为 奉化市发改局收费管理科2010年9月,公墓及相关服务作为重要公益性服务项目列入2010版浙江省定价目录,并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省物价局为加强公墓价格管理,规范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拟将出台浙江省公墓价格管理办法,这将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公墓乱象问题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笔者以本市公墓价格管理现状为原点,以健全公墓价格管理制度为着力点,以破解公墓价格管理难题为根本点,作了一些基础性调查与分析,提出一点浅思粗略,供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相关名词定义:公墓是指经民政部门按规定权限

2、依法批准的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一、我市殡葬改革历史沿革我市殡葬改革工作起始于1987年4月,当时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奉化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制定了奉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制定下发了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1997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明确从1997年11月1日起,大桥镇、溪口镇(不含东岙、董村片)、江口镇、西坞镇、尚田镇(不含葛岙片)、莼湖镇、萧王庙镇(不含棠云片)、方桥镇

3、、白杜乡、鲒埼乡等10个镇(乡)划定为火葬区域,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市19个镇(乡)全部推行火葬。从此,千百年来亡者入棺土葬的风俗成为历史。随着殡葬改革的推行,我市公墓管理工作也随之起步,1988年11月,报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奉化市公墓(后改为河头公墓),之后相继设立了江口杨家山墓园、溪口梅岭峰墓园、白杜马岭墓园等4家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76.6亩,设计建墓量约1.53万穴。这4家经营性公墓,在1997年10月前(未实行火葬)建造土葬墓穴,火葬实行后,则改建骨灰墓穴。为全面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市民政管理部门在98年前先后审批设立了29家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1

4、72亩,至2007年止,先后补办审批了公益性墓地286处,占地面积1288.86亩,其中公益性墓地166处,生态型墓地104处,迁移墓地16处(具体见附表3),建立骨灰堂23所(主要以岳林街道辖区为主)。据市殡仪馆及殡葬管理所统计资料显示,自97年11月实行火葬改革以来至2010年底止,共死亡火化人员(本市户籍人员)39462人,全市各公墓(墓地)建造销售墓穴28694穴,其中已入骨灰墓穴24352穴,未入骨灰墓穴4342穴,按此数据推算,有1.5万余亡者骨灰一部分投放到了原97年推行火葬制度以前已建土葬墓且有一人已故入葬坟墓,一部分进入了村骨灰堂,还有一部分则留放在民宅空房中。注:全市现有墓

5、地占地面积1537.46亩,按每亩可建墓穴200穴测算,可建墓穴30.75万穴。按全市年人口年龄结构分析测算,墓地使用需求在50-60年以上。二、公墓价格管理现状分析实行殡葬改革以来,我市公墓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取得较好明显成效,公墓销售和价格行为也不断完善。在96年12月制定的奉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公墓管理明确规定了公墓的规划、建造、经营和管理办法,98年6月,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经营性公墓实行分档定价管理,按墓穴占地面积大小和使用墓料质量高低分成甲、乙、丙、丁级四档。除墓料费(按实际进价计费)外,核定了各档次墓穴组价因素相关价格标准或费率(具体见附表1),计价公式为:墓穴销售价格=(造墓

6、占地费+造墓成本费+绿化费) (1+利润率)1-管理费率99年5月,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奉化市公益性公墓作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公益性公墓分为经济型、普通型、中档、高档四个档次,并按作价公式管理,明确了各档次墓价组成因素(除墓料费按实际进价计算)的价格标准或费率(具体见附表2),作价公式为墓价=(造墓占地费+造墓成本费+绿化及设施配套费)(1+利润率)+护墓 费1-管理费率三、当前公墓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超规定建墓,工艺精墓价高。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建造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墓穴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

7、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禁止超面积建设坟墓。十几年来,我市公墓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展,选用的墓料质量越来越好,档次越来越高,有的墓地经营者还违规超面积建墓,导致墓价渐高。根据对全市公墓价格的调查和墓价比对显示,98年,我市4家经营性墓园墓价为:甲级骨灰双穴墓1450元,乙级骨灰双穴墓1050元,丙级骨灰双穴墓950元,简易骨灰双穴墓300元,到09年统计,同类型墓价涨至8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涨幅达到5.5-10倍。少数公益性公墓同样也存在违规超面积建墓情况,建豪华型墓穴,墓价高至6万元。“墓价跟着房价涨”、“活着买不起

8、房,死后买不起墓”成为经济弱势群体的呼声和怨声。经查阅相关媒体报载获悉,2010年3月,长春一家媒体对长春市6家公共墓园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普通墓地的基本价格2万元左右,而2月份长春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每平方米3807.49元,墓价相当于房价5倍,最贵墓地售价28万元。厦门市爆出800多万元天价墓,重庆高价墓188万元,青岛市30平方米豪华家族墓至少100万元,北京20-30万元,上海各区5-8万元,我省温州市最低墓价4.28万元。(二)公益性墓地市场化经营,缺失环节管理。从我市公墓组成结构看,公益性公墓(含墓地)占了绝对权数,特别是07年后经补报批准的新增公益性墓地有286处,占地面积1288

9、余亩,按经已审批的墓地面积计算,公益性墓地与经营性墓地比为19:1,而公益性墓地作为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在各项规费和税费征收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可减免地方政府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资源保护费、公路建设基金、造地专项基金,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相对而言,公墓成本较低,99年市物价局根据保本微利原则,制订了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办法,设定利润率为5%-15%,而经营性公墓利润率为25%-30%。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大部分公益性公墓经过几回轮转,采取拍卖形式由个体(或合伙)承包经营,墓穴销售价格未经审核自主定价,违反了公益性公墓价格报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备案的管理规定。按照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

10、公墓的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核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公益性公墓价格由镇(乡)民政办按作价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报市民政局、物价局备案。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自2001年取消公墓管理费和公益性公墓办理收费许可证制度之后,公墓价格管理基本进入“盲区”。(三)政策制约性弱化,乡风民俗难以改变。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和省市已适时推出“绿色殡葬”理念,试行新型环保的生态葬法,但由于受千百年来封建甚至迷信的丧葬理念的沉淀影响,新的理念难以接受和认可。早在2004年省政府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提出全面推行生态葬法,通过树葬、花葬、草坪葬、山崖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葬法,要以无

11、坟化、骨灰处理生态化为抓手,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为推动“绿色殡葬”的发展和实施,2005年,省民政厅、物价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现有的公益性墓地,一律实行生态葬法。为贯彻实施这一规定,我市民政部门在全市各个镇(街道)相关村批准设立了104处生态型墓地,鼓励和引导实行生态墓葬,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据统计,至去年底共入生态墓骨灰456穴,仅为推行以来(06年至10年)1.55余万死亡火化人数的3%。造成这一现象,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由于丧户的旧的丧葬理念影响。多数子女不想在别人面前丢面子,即使借钱欠债也要为老人购买一处位置好价格高的墓地;二是许

12、多公益性墓地由于实行个人承包经营,经营者为追求墓穴价格的最大利润,认为只要符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墓穴占地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和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的规定,不超标,就可建墓体,并选购质量好的墓料,导致墓穴档次一年比一年高,墓穴价格一年比一年贵,这也迎合了当今社会追求老人过世后办理丧葬讲究时尚攀比需求,于是“绿色殡葬”成了“少数殡葬”。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四、加强公墓价格管理,促进公墓规范化建设公墓价格管理属服务价格管理范畴,它是一个既特殊又永恒的管理课题,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规范化公墓建设,就做好我市公墓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几点设想与建议。(一)坚持依法履职,提高加强公墓价格管理的认识。公

13、墓价格管理起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殡葬改革的实施而产生,国务院公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公墓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见,国家和省都明确了公墓价格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之列,因此,加强公墓价格管理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责尽职的需要,必须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

14、度,把公墓价格管理列入价格工作的主要内容。从关注民生的高度去重视和管理公墓价格工作,努力减轻市民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建立公墓价格动态管理机制,平抑墓价渐高趋势。自90年代末开始,我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墓价格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作价管理办法,明确了墓穴销售价格计价公式,并按墓穴不同面积、墓料质量及朝向位置确定四个不同档次,对墓穴价格组成因素(除墓料费外)造墓占地费、墓地平整费、墓料安装费、墓碑凿字费、进穴费、绿化设施配套费、管理费、护墓费、利润等项目进行了标准核定,实行政府定价,十几年以来标准一直未作调整,这些项目里除造墓占地费和利润率两项外,其他七项都与工时费

15、用有关,十几年前后的工时费标准从现实情况分析,价格相差甚大,如沿用原标准核定墓价,势必与实际成本费用不符。故建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变数情况,适时合理地调整确定各项成本标准,建立公墓价格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各公墓经营单位定期向价格、民政部门申报公墓建造成本和相关财务报表。(三)合理调整确定公墓利润率,维护公墓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墓价格构成中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附属配套设施费用(公墓的配套道路、墓区绿化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公墓管理费用等组成,作为公墓墓穴销售价格,除成本外,还应考虑适当的利润率,经营性公墓应缴纳的税金

16、。过去我市确定利润率,经营性公墓甲、乙、丙级都为30%,丁级25%,公益性公墓高档型15%,中档型10%,普通型5%,经济型不计利润 (根据浙江省公墓价格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墓地不考虑利润因素),核定的经营性公墓利润率30%-25%是否合理合法,笔者认为由价格、民政、财政相关部门经讨论后重新确定,降低过高的利润空间。(四)督促落实提取预留维护经费规定。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骨灰墓葬地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使用期内的维护费,单独建账;预留不足的,骨灰墓地单位应当予以补足”。根据此规定及要求,市民政、财政、镇、街道民政办要加强对提取预

17、留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对部分招标拍卖或个体承包经营的墓地,为防止出现墓穴建完、卖完,经营者一走了之无人管理的情况,落实管理监督环节,确保预留维护经费到帐到位。(五)实行公墓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各公墓经营单位在墓区醒目位置公示经批准设立的各档次墓穴价格表;公告价格监督检查和殡葬执法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六)加强公墓价格检查。价格民政部门要把公墓价格检查列入年度工作之中,经常性开展公墓价格专项检查,并召开价格政策提醒会、告诫会,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墓地经营单位或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范价格行为,充分发挥12358投拆举报电话作用,对群众投拆的公墓价格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良好的公墓价格秩序。附表1:奉化市公墓经营性骨灰墓穴销售价格计算标准表。2、奉化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销售价格计算标准对照表。3、奉化市2007年补办审批公益性、生态性、迁移墓地情况汇总表二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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