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进货抵扣联认证后在电子申报系统的图文操作(最新税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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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抵扣联认证后在电子申报系统的实务操作(图文)(很多企业做错)(以下部分图片特意缩小,下载后可随意放大)一、出口货物抵扣联认证后,根据税务机关返还的认证文件导入申报系统。二、进入“进项税额管理”、“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管理”模块查询已导入的抵扣联信息,将用于出口货物的抵扣联信息设为“不抵扣”(详见图1、图2、图3)。(上面图片特意缩小,下载后可随意放大)(图1)(上面图片特意缩小,下载后可随意放大)(图2)按住键盘的“ctrl”键,用鼠标选取出口货物的抵扣联后,按图3操作(上面图片特意缩小,下载后可随意放大)(图3)三、将用于出口货物的抵扣联信息设为“不抵扣”后,此部分的抵扣金额将反映在

2、所属期表二的“待抵扣税额”中(见图4)。(图4)四、若日后出现出口转内销或其他原因需重新作抵扣的,可按以下操作将“待抵扣税额”分配抵扣:首先: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制作并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各一式三份及电子数据盘,并提交证明上述货物已征税的相关材料,如增值税申报表、帐册凭证等,通过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报进出口部门审批,最后凭前台出具的受理回执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审批后的结果,即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项发票明细表、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不予退

3、(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仅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予退(免)税的情况)。超过抵扣证明申请期限(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的,不予抵扣。企业凭进出口部门签章确认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在下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录入允许抵扣税额,申报抵扣。超过申报期限(收到抵扣证明的下个增值税申报期内)的,不予抵扣。不允许通过在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中对不予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配报税期间”方式重新申报抵扣,否则将造成一票两用的情况,需作进项转出处理。以下是旧的操作,现在使用是错误的,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是错误的操作演示!(一)进入“进项税额管理”、“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管理”模块查询所有未报税的发票(见图5)。(图5)(二)按住键盘的“ctrl”键,用鼠标选取重新作抵扣的抵扣联后,按图6、图7操作:(图6)(图7)以上是错误的操作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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