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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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总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国税发2006187号)和XXX地方税务局印发和的通知(XX税函发2006206号)的精神,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局按照酒泉市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做深做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一、辖区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我局管理辖区已登记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9户,其中正常运营的有5户,其他4户企业中1户企业因资金困难现处于停业状态,3户企业虽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但尚未实施项目开发,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我

2、局将正常生产经营的5户企业(其中达到清算条件的3户)实施符合清算条件的27个开发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二、统筹安排,合理分工,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程序复杂,扣除项目涉及面广,纳税人不仅有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涉及其他有涉税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根据上述情况,我局专门成立了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负责,各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为成员,抽调业务精通,工作负责的同志,集中力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同时,我们因地制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方案,由稽查局负责对各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项目逐项进行清理清算;各管理分局做好对辖区内办公

3、楼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银行抵贷房产转让情况的土地增值税清理检查。并定期反馈清算信息,及时沟通清算工作中的遇到问题,保证了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加强培训、严格审核,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一)土地增值税虽然是一个开征近13年的老税种,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加之纳税人对该税种的政策不清、认识不明、理解不深,对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更是误解有加。自去年以来,总局、省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局选派两名稽查人员参加了市局举办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培训班,并将学习内容对我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稽查人员进行了讲解、培训,并就有关业务问题进行

4、了明确,统一了执法程序,为清算工作打好了业务基础。(二)全面进行摸底调查。一是对3户达到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近年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进行清理;二是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进行调查;三是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列入清算范围。经过调查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27个。并对3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采取调账检查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三)严把资料审核关。这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重点核实了帐务核算的准确性、销售价格的真实性、成本

5、费用的合理性。1、在对收入的核实上,我们按照开发时间、销售时间对每个楼盘、每幢楼房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物价局的房屋销售价格批复文件确定的销售价与企业提供的房屋销售价进行比对分析,并按照各楼层的浮动比例重新计算收入。2、在建筑成本合理性的检查中,我们主要根据各个阶段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的列支情况对建筑成本进行审核,以实际结算开具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为依据,进行建筑成本项目的扣除,对未按施工合同或决算书金额足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的不与扣除成本费用。3、在开发费用的清理中,我们按照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对开发费用偏大又无合理理由的,我们按政策规定进行了核定。4、在税收政策的落实上我们

6、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做到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严格执行加计扣除20%开发费用的政策,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予享受增值率未达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在日常检查的同时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查工作的宣传和对纳税人的重点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1户企业发生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检查组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审核、检查并进行了清算,通过清算补缴税款55842.25元,其中土地增值税48367.96元。(五)管理分局协调配合,采取“分局长主抓,管理组细抓”的办法,划片分区,责任到人

7、,逐户进行排查摸底,加强宣传,深入辅导,查深查细对辖区内办公楼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银行抵贷房产转让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经清理对5户企业和2户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办公楼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进行了清算,通过清算补缴税款9192.50元,其中土地增值税2775.00元。(六)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对纳税人尚未竣工项目,进行预售收取预收款的,一律按“预收账款”金额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以“房地产一体化”管理为载体,强化“二手房交易”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增值税税源管理。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果。经过为期三个月的清算工作,我局共清算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3户,其他企业单位5户,行政事业单位2户,

8、查补税款1518928.72元,其中土地增值税816181.21元,入库税款896364.51元,其中土地增值税460122.10元。财政局代扣“二手房”交易税款60522.75元,其中土地增值税5604.00元。对纳税人尚未竣工项目,进行预售收取预收款的,按“预收账款”金额预征土地增值税180215.10元。清算过程中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缴纳建筑企业税款169647.82元。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的房屋销售收入确认难,一些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中长期挂账不作销售处理,推迟“预收账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延缓销售收入的实现,造

9、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长期滞后。一些企业所提供的房屋销售合同标明的售价明显偏低,而且与住户相互串通签订两种合同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使房屋销售收入难以核实。(二)各工程长期不进行工程决算,阻碍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建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单位由于资金问题工程款拖欠比较严重,工程迟迟不能决算,施工单位也只能按付款金额开具发票,房地产开发成本资料不全,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只能按预征办法的规定进行预征。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一、建立商品房的税收预约定价机制。为防范开发商任意调控房价,逃避纳税义务,建议税务机关在物价部门配合下实行商品房的税收预约定价机制。按照现行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物价局审批文件确定每套开发产品的售价或者每平方米单价,确定计税价格进行税款的计算。二、与政府、城建部门协调,要求税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的建筑营业税进行清算,对未交清税款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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