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案例集锦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820592 上传时间:2023-03-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用案例集锦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实用案例集锦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实用案例集锦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实用案例集锦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实用案例集锦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实用案例集锦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用案例集锦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实用案例集锦 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 篇一: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906字)2004年5月,永成公司与昌达公司在一家中介机构的促合下达成了一个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同时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两企业约定,2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建成以后,双方均分。2004年8月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为2000万元,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得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合计共缴纳100万元营业税。应缴纳城建税

2、及教育费附加合计100(7%3%)10(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税费为110万元。正当两个公司就有关事项商量妥当之后,准备派公司的财务人员去缴税的时候,有关人士提醒他们说,可以合理地规避一些税收,于是他们请来了税务专家。税务专家开始从政策的角度为他们寻找节约流转税的方法和途径。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应采用投资入股的方式合作建房。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100万元的税款。分包工程合同巧运筹甲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终中

3、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乙来说,不是作为建筑单位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的,乙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乙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2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100万元2000万元)3%3万元。通过以上策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篇二:营业税纳税

4、筹划案例(785字)M机械公司向N实业公司出售G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200万元,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含17%增值税),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因此,按照现行最新政策规定,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 100)5%30(万元)有人向M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建议:N公司总共发生的1800万元支出款项,M公司可以接受,但对于M公司来说,对这1800万元分项订立合同意义不大。因此建议M公司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将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其他服务同样提供给N公司。他认为通过如此筹划,企业可以免缴营业

5、税30万元,实现节税30万元。不缴纳30万元的营业税,就真的实现节税了吗(为了方便,这里不再分析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从表面上看,以上筹划,将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合计6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时,是少缴了营业税。但是,作为M机械有限公司而言,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这笔业务的软硬件销售项目在合同上分别列示,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那么,M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120017%204(万元);加上销售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共30万元,M机械有限公司合计应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为234万元(204 30)。而专有技术

6、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两项本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在这里却缴了增值税,两项合计应缴增值税额为:120017% (500 100)/(1 17%)17%291.18(万元)。通过以上操作,实际增加税收负担57.18万元(291.18234)。那么,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没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甚至不缴营业税呢?回答是肯定的。篇三: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518字)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合作建房,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

7、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500万元525万元。若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提投资

8、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篇四: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827字)甲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企业,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2013年7月12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2013年10月18日,甲企业又收到乙企业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2013年11月2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结算,甲企业开具销售*,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企业由于特殊情况尚有20万元尚未支付给甲企业。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进行有关的纳税筹划。甲

9、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2013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根据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三笔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7月应纳营业税:405%=2万元10月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11月应纳营业税:(100-40-20)5%=2万元2013年11月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企业尚有20万元的款项未收到,但由于此项收入已经结清,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因此,计税时并未将此20万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甲方不得不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缴纳2万元的营业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甲企业不应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是就与乙企业进行结算。如等到2013年12月21日进行结算。经过纳税筹划后,只有在乙企业2013年12月21日进行结算并支付20万元款项后,甲企业才发生纳税义务。即甲企业2013年11月发生的纳税负担是:7月应纳营业税:405%=2万元10月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比纳税筹划前节省营业税(100-40-20)5%=2万元,也就说推迟了1个月的纳税时间,赢得了2万元1个月的资金时间价值,相对于一笔2万元的无息银行贷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