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法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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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税收法规政策解读第一章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v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2、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注意:v 1、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v 2、应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组 v 3、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v 4、政策自2011年3月1日执行且具有追溯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v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3、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v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

4、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特此公告。 注意:v 一、文件适用范围v 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v 如果是未经批准的企业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留下后遗症。v 二、承租方v 1、在收入处理上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v 会计准则租赁中的规定:v 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v 2、对于不同时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条件的业务,售后回租业务应该分解为销售和租入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v 3、和一般的融资性租赁不同。v 中华

5、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v 三、出租方v (一)对于出租方是否按照“对等原则”处理?v 需要进一步明确。v (二)如果形成融资租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v 1、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v 2、其他单

6、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全额征收),不征收增值税。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v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

7、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注意:v 1、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v 合同很重要。v 2、可能与会计核算脱节。v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v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

8、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v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v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v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

9、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v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10、年第23号 )v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v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

11、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注意:v 1、属于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只要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就不管了吗?千万不可忽视自产产品的正常市价,以及货物生产的正常税负水平。当然纳税人的避税可操作性仍很大。v 2、如果在本地“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需要证明吗? 没有明确。v 3、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定是否是“自产货物”。若无法认定,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就要就

12、地全额征收营业税了。v 表面上看,一方面使纳税人难以逃避增值税的征收,另一方面逃过这头又逃不过那头(全额征收营业税)。但是,两者税负并不一致,纳税人会随意选择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v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

13、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v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

14、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特此公告。 注意:v 47号公告出台是一个堵漏洞的文件。 1、其并不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是针对生产型企业的。 因为在2009年前,对生产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作为销售设备处理只按4%减半征收,如果企业选择与不动产一起销售,则缴纳5%的营业税,企业愿意多纳税,税务机关当然是不会反对的。 v 但是在2009年以后,对生产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进项允许抵扣了,作为设备处理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选择与不动产一起销售,则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企业就少纳税了,所以就产生了税

15、收漏洞。 v 2、房地产企业怎么办?v 比如说与商品房一起销售的电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v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

16、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9月3日)v 1、代征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v 自2009年1月1日 起,对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v 2、采矿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v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

17、8111号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v 三、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v 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 v 对类似特许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其他经济权益转让,比照国税函【2005】1146号文件规定,暂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v 3、矿山挖掘、剥离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v 201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此类业务维持原状,即征

18、增值税的继续征收增值税,征营业税的继续征营业税,2010年1月1日之后的统一征收营业税。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条 款新个人所得税法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条 款新个人所得税法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

19、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 注意:v 按46号公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间在9月1日以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可按新费用标准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论所属期是9月以前的哪个月,与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职工工薪资金原则不一致,后者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前者与收付实现制原则一致。 v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

21、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举个例子说明v 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

22、0%-3750)4/12=1750元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v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v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新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

23、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v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v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24、得税率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v 注:v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v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5、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v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v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

26、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

27、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v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1年7月25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特此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8、(财税201150号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

29、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v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v 三、企业赠送的礼

30、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1年6月9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第四章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v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

31、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

32、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问: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答:应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

33、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v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v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v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v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34、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问:上述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的企业?(注意财税200621号的政策调整) v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投资联营企业,而投资、联营企业应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且相应不动产投入时,所有权已归属于接受投资企业,再转让的主体只能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不是投资者。 第六章 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

35、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v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v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v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v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不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

36、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请遵照执行。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v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v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

37、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v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v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v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8、”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v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v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

39、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

40、第6号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

41、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v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

42、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v 经国务院

43、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v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v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v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

44、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v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v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v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v (三)已用于资产

45、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v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v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v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

46、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v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v 注意: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v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直没有统一的执行口径,各地执行不一。比较典型的例如:上海市、江苏省、河北国税等地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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