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关于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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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业务审计、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并经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审定。第二条 市属企业(公司)、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长沙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内六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所涉的财务审计、验资,评估、拍卖、回收等中介服务时,应在本中介机构库内选择。第三条 经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开招标建立中介机构库,按综合评分法评比选定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选定后,

2、由建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审计和资产评估委托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委托方和市属企业(公司)国有资产处置的委托方分别与各中介机构签订2012-2015年服务定点合同。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定点合同与中介机构签订具体业务委托合同。第四条 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应遵循“随机抽取、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第五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建立中介机构库后,应及时移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中介机构库的抽取工作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行政监管和委托方纪检人员对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六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3、承担民事责任。2.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业绩好、价格优。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4.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方式:1.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评估、拍卖、回收等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单项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委托方可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中介机构。单项服务费大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

4、(含100万元)的,委托方应在中介机构库中至少随机抽取3家中介机构,同时成立询价小组(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包括1名单位纪检人员),向抽取的三家中介机构发出服务询价报价表,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最后成交的定点中介机构。2.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评估、拍卖、回收等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另行组织招标采购,参与投标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3.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机构,在承担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内的中介服务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谈判确定合作方式,签订合同后直接委托。4.同一项目中同

5、一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关联业务。第八条 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进行联系开展工作。第九条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其中中介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中介机构在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收费标准。第十条 市政府采购监管办负责对长沙市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评估、拍卖、回收等定点服务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采购单位(委托方)、各中介机构如发现违约违规问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监

6、管办举报或投诉。第十一条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以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管理(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和“黑名单”退出机制)。中介机构库原则上以3年为一期,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单位(委托方)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1.末位淘汰制是指中介机构库按每年每30家单位至少淘汰1家。 2.“黑名单”退出机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并计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相关部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

7、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取得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资产处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终生”不准入库。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和程序适当补充新的中介机构入库。第十二条 非经公开招标外,委托方不得在中介机构库以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评估、拍卖、回收等服务委托。委托方应当维护选定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市

8、财政局应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或提请监察等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分析出现上述情况对中介机构执业的影响,并作出相应处理:1.合并、分立、撤销的;2.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的;3.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4.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5.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6.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第十四条 各定点单位(中介机构)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进入中介机构库资格,并予以通报:1.不接受询价邀请参与报价,不执行询价相关规定,不执行投标时承诺的优惠金额累计达三次的;2.不签订服务合同,不按合同履约,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累计达三

9、次的;3.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三次的;4.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6.因服务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十五条 定点单位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得参与下一轮长沙市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评估、拍卖、回收等服务定点的招标。其空缺名额按中标候选排名顺序依次替补。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应当选用库内中介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2.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3.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4.有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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