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822114 上传时间:2023-03-2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审计体制 本行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评价和咨询职能。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第三条 审计宗旨 内部审计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以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

2、,促进本行的稳健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审计依据 审计部门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计划、预算、经济合同、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活动原理和历史资料衡量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审计主体与客体 本行设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是本行的审计主体,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是本行的审计客体。 第六条 审计方式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可以采取现场审计方式、非现场审计方式和审计调查方式。 第七条 审计风险 审计部门严格执行本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八条 审计责任 审计部门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履

3、行审计职责的有效性按照审计部总经理岗位说明书规定负有责任,对审计对象未采纳或未充分采纳审计建议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不负责任。 第二章 审计原则 第九条 独立性原则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自主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不受他人影响。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项目,与审计对象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被审计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被审计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 第十条 重要性原

4、则 审计人员应密切关注审计对象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经济责任履行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对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公允性,不影响评价经营管理和经济责任履行的有效性的次要事项,可适当降低关注程度。 第十一条 审慎性原则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对象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能性保持警惕和关注。 审计人员不能对审计对象存在重大风险事项与否给予绝对保证。 审计人员遵守本行内部审计规范,运用适当的审计技巧和专业判断,将检查和审核工作进行到合理程度。 审计人员持有证据怀疑审计对象有不正当行为时,必须向本行的适当权力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客观性原则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行为公正,按照客观的审计依据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管理

5、活动和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分析、评价和报告。 第三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管理体制 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制,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设立 本行设立审计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岗位说明书履行职责。 审计部接受本行监事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职业准入 本行实行审计职业准入制度。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合格。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基本条件,通过本行内部资格考试,经过

6、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六条 基本条件 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四)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行业以来无不良纪录; (五)应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能力; (六)在本行和其他与本行可能有审计关联的单位没有贷款; (七)按照有关规定质押足够额度的风险赔偿金。 第十七条 职业操守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审慎态度,严谨、

7、稳健、负责地履行职责。 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自我约束,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维护诚实和正直的职业形象。 第十八条 资源维护 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并保持一定数量的、有较高专业能力的核心审计人员,保证高效和优质地履行审计职责。 第四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对象 本行审计部门审计下列审计对象: (一)本行总行; (二)本行营业部、支行; (三)本行各级经营管理部门; (四)本行控股单位及其控股的村镇银行。 第二十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法规; (二)贯彻国家审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计准则以及各项审计规章制度; (

8、三)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四)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五)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性报告; (六)负责监事会委托的审计项目; (七)负责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负责本行主要业务系统审计数据接口、非现场审计系统运行和所需数据及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支持管理信息系统,并向本行各部门提供相关共享信息; (九)负责本行审计队伍建设、审计质量考核和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

9、十)审计部总经理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报告制度 (一)本行审计部门按中国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报告制度。 (二)审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知情权 本行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知情权: (一)有权知悉审计对象的财务、经营管理目标、程序标准及各阶段结果; (二)有权要求审计对象报送有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权 本行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检查权: (一)有权检查审计对象全部财务活动与经

10、营管理活动; (二)有权现场调阅和要求报送所有以可读和可视形式形成的信息记录载体; (三)有权查验现金、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物品; (四)有权调查与审计对象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项; (五)有权现场观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 取证权 本行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取证权: (一)有权向审计对象索取证明材料; (二)有权复制证明材料; (三)有权以摄影、录音、录像等可视和可听形式取得证明材料; (四)有权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函询。 第二十五条 临时处置权 本行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临时处置权: (一)在审计取证过程中,有证据认为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现金资

11、产、实物资产、会计资料及其他审计证据载体的,审计组报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有权协同有关部门 独立封存账册、资产或勒令终止非法行为; (二)紧急情况下,可单独行使临时处置权; (三)对阻碍审计工作、拒绝报送或提供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责令审计对象排除审计障碍; (四)审计对象拒绝排除审计障碍,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审计部门有权撤回审计组。 第二十六条 建议权 本行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建议权: (一)有权对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改进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管理建议; (二)有权对纠正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追踪权 本行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意见的落实

12、情况进行追踪、监督、评价和报告。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工作程序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和工作措施,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选择适宜的审计方式和项目组织形式,保证审计工作有序进行。 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计划完成后,对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 项目程序 本行审计部门从事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项目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有关部门的委托,结合可支配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 (二)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组织对审计组成员进行审计前培训,并向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 (三)审计人员收集用以证实审

13、计发现,支持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组选用恰当的报告形式,全面反映审计发现,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事项; (五)审计部门按照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向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意见书,根据需要出具移送处理函; (六)审计部门在一定的间隔期后对审计项目进行追踪审计,确保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做出适当的反应,采取适当的行动; (七)审计组根据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分类整理审计项目资料,移交审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三十条 复议制度 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做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主管机构进行复议。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保护 国家法律保护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

14、职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禁止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应当遵守审计规章制度,依法执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无保留地报告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审计对象纪律 审计对象应当如实、全面地提供审计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相关条件,不得限制和拒绝持有合法手续的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或审计对象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将依照本行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审计人员玩

15、忽职守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的; (二)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三)审计人员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五)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审计部总经理岗位说明书另有规定的; (七)审计对象提供虚假信息的; (八)审计对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 (九)审计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产、信息记录或其载体的; (十)审计对象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的; (十一)其他有损本行利益或声誉的。 第三十五条 免责条款 (一)因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审计职责的可免予问责;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可免予问责。 (三)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的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审计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解释修订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