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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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一般我们以前面的基建程序表对照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基建程序,重点是红色部分的程序。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还会关注一些特殊程序,如对水库、学校、剧院、体育馆等特别关注防震和消防审批等,对工业企业特别关注环保审批等。常见问题是: 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未报批或取得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超10%以上未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或者工程已开工但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或初步设计还未报批等程序倒置的问题。) 定性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字(1978)234号,

2、附一: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附二: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附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 693号):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

3、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4号)第五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

4、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第八条: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 0 0 0万元(不含5 0 0 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十一条“概算控制(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 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最近省发改委起草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若颁布后也将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单位和

5、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6、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的项目还存在原环评报告批准后建设性质发生重大改变但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准满5年后才开工建设但环评文件未重新审核的问题。 定性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

7、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8、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处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

9、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定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详见第1条)。 4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定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

10、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枇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 004第4 2 7号)第九条。5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11、、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处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

12、6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实施。定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处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穴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7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定性依据: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13、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处理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8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4、2000年第279号)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9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擅自施工。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处理依据:

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 0万元以上5 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10.多(少)列概算(概算编制不准确)定性依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试行的通知(计标(19 8 3) 10 3 8号)“八、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概、预算的准确性,保证概、预算的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对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作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正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同时,要根据有关部

16、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指数,考虑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做到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有关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处理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11.概算(预算)外投资(超概算、计划外工程)定性依据: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第十二条。处理依据:广

17、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第十一条:“概算控制(五)省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应先委托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第二十二条:“整改与处罚(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昀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

18、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

19、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9条。12.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定性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20、,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 0 0IJ4号)第二十二条。13.未按规定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21、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投标方面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通用处理依据:针对下述招投标中不依法组织招标的问题,兜底处理依据一般有以下两条: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第二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9条。对于招投标方面违法违规的问题,按照部门分工,省审计厅一般移交省监察厅处理。14.项目应

22、招标未招标定性依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七、八、九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拓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5.未办理免招标手续直接委托业务或未经批准邀请招标(其实也属于应招标未招标)定性依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16.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

23、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17.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 5 4号)第二十五条:“工程招

24、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榕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对建设单位处理则可采用通用处理条款。18.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第3 0号)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第3 0号)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昀,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

26、,应当重新招标。”19.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第3 0号)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20.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

27、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1.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28、他人合法权益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22.招标人泄密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29、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3.招标投标期限不符合规定。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30、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处理依据:按以上招标违规通用处理条款处理。24.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迭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处理依据:按以上招标违规通用处理条款处理。25.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

31、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3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6.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

33、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

34、内容的其他协议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8.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

35、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入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6、(三)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方面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发现的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单位的、司题,省审计厅一般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29.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定性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第二十九条:“在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非经营

37、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9条。30.工程参建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活动。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草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38、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39、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149号)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晨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第2 9号)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

40、、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同时还可引用相应行业的资质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149

41、号)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第2 9号)第三十条:“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第三十一条 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

42、单位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夯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活动 定性依据: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

43、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遣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

44、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46、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2.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定性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

47、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处理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芾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3.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定性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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