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复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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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复核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根据杭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复核制度、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组织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复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淳安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而进行的同步审计、事后抽查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事项。第四条 凡服务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

2、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质量监督。第二章 审 计 模 式第五条 审计复核模式有两种,一是同步审计,即审计机关将一个审计项目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同时审计;二是事后抽查,即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工作情况,采取招投标方式或通过直接资质认定的方式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复核。第七条 成立审计质量复核小组(以下简称“复核小组”),确定复核方式。复核小组由审计机关人员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淳安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人员担任。第八条 事后抽查项目每年度抽查次数不

3、少于两次,每次抽查数量,各社会中介机构不少于两个。同步审计项目每年度不少于三个。第九条 事后抽查和同步审计项目选取原则,应遵循一是送审金额大、核减率异常,二是存在社会不良反应的项目,三是惠民、利民项目,四是存在大额变更的项目,五是县领导关注的重点建设项目,六是其他情况。第三章 审 计 程 序第十条 “复核小组”依据项目选取原则,初步确定审计复核项目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同意后将项目下发给已确定的中介机构。第十一条 事后抽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复核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设置必查指标和选查指标。下列指标需要必查:资料完整性、初终审差异对比、重要数据勾稽关系、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则、招投标文件主

4、要条款、优惠口径、其他直接费、甲供材料清单、工期签证、工程变更、可疑线索等。下列指标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选查:无价材料单价、信息单价、定额单价套用、组价内容、价差计算、联系单工程量、原招标范围工程量、量差计算等。主要审计程序如下:1、检查审计项目的档案完整性;2、检查审计项目取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初步复核情况由复核人员确定查勘现场的项目;3、检查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执行情况;4、出具抽查项目初审报告,报送“复核小组”评审。由协审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数据和项目的送审资料,形成审计复核对比表,出具初审报告;5、“复核小组”对初审报告进行评审后,组织一审人员与复核人员核对;6、复核单位出具审计抽查

5、结果报告,“复核小组”组长负责汇总,经“复核小组”复评后,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提交书面审计复核报告。第十二条 在同步审计实施过程中,参审人员应严格按照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手册(2011修订版)要求执行,主要审计程序如下:1、发放资料。根据选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两份送审资料,同时下发给已确定的两家中介机构;2、独立查勘现场。“复核小组”分别组织两家中介机构查勘现场。查勘次序可依据两家中介机构对送审资料的复核进度确定;3、项目初审结果核对。各中介机构需独立完成初审报告,报送“复核小组”经评审后,组织两家中介机构复核人员进行核对,组长形成书面核对记录。4、审计情况汇报。组长汇总两家中介机构的审

6、计情况,经“复核小组”复评后,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局长汇报。5、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负责与建设、施工单位核对,“复核小组”可依据项目核对难度,要求另一家中介机构也参与对账。6、审计核对完成后,由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出具同步项目审计终审报告,审计结果须经另一家中介机构确认后报送“复核小组”。第四章 审 计 要 求第十三条 接受组织(委托)事后抽查和同步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受委托的各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实施审计,初审结果报送“复核小组”之前应严格保密,中介机构之间不得私自交换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信息。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

7、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及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五条复核人员有情况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时,必须征得“复核小组”同意,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直接接触,不得擅自接受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补充资料,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核对。严禁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第十六条 事后抽查项目必须保证一定的现场查勘比例。确定现场查勘的项目应在“复核小组”人员的陪同监督下会同建设单位到工程现场实地勘察、测量,必须对一审中介机构的现场查勘记录进行再次复核,同时针对有疑问事项进行重点查勘,形成现场查勘记录。对一审中介机

8、构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需要求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并在查勘现场时进一步核实。第十七条 复核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定额、规范,对照施工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所审核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定额套用、取费程序及费率标准等内容,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做出判断,所有复核事项须明确涉及具体金额,并对所复核结果负责。第十八条 复核人员应当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主体部分应包括:工程审计的重要原则或文件依据,组价的依据、方法(定额或工程量清单),子目换算的依据、方法,主要子目复核核减(或核增)的原因分析。现场勘察测量记录,与建设

9、、施工等单位的会商记录等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第十九条 各环节审计复核所形成的审计复核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连同其他工程审计材料一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第二十条 复核人员应当根据复核结果情况对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和协审人员的审计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对复核过程中发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复核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研究工程复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程审计工作的建议。应在工程审计复核工作完成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工程审计复核工作中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第五章 考 核 标 准

10、第二十二条 事后抽查项目实施单向考核制,即对一审中介机构实施考核;同步审计项目实施双向考核制,即对两家中介机构同时考核。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淳安县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审计考核。(一)事后抽查项目考核内容:1、审计档案不完整的,所缺资料为已有但未编入档案的。主要缺少审计程序审批单(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手册要求)、签证单、变更审批单、现场查勘记录、核对记录、会议协调记录,每缺少一项扣项目分2分。2、未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的,一次扣项目分10分;派出踏勘人员不足两人的,一次扣项目分2分;未做现场踏勘数据记录的,一次扣项目

11、分5分;现场踏勘数据记录不全面的,一次扣项目分2分。3、工程对账中未作核对记录的,一次扣项目分2分;审计书面证据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审计结果的,一次扣项目分3分,对有争议事项(单项审计金额相差3%以上,含3%)未召开协调会议私自确认的,一次扣项目分5分;4、一审中介机构审计误差率(审计误差率=(审计机关复核额中介机构审计额)/ 中介机构审计额100%)在3%(含3%)的,或单项审计金额误差在3万元以内并经三方确认同意,一次扣项目分5分;误差率在3%5%(不含3%,含5%,即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或单项审计金额误差在35万元之间的,确认后一次扣项目分10分;单项审计金额误差在5万元以上的,确认后

12、一次扣项目分15分;误差率在5%以上的,根据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淳政发2009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5、每次审计项目事后抽查,扣分超过20分的,减少一次任务分配;扣分超过30分的,减少三次任务分配;年终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减少五次任务分配。(二)同步审计项目考核参照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审计考核办法执行。另外,单项审计金额误差在5万元以内,扣项目分5分/项;单项审计误差在5万元10万元之间(不含5万元,含10万元,即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扣项目分10分/项;误差10万元以上的,暂停该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一年。(三)事后抽查和同步

13、审计项目中介机构初审报告出具前未严格执行保密约定,直接取消中介机构的审计复核资格。第六章 付 费 标 准第二十四条 事后抽查项目的付费标准按送审造价2.0计取,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第二十五条 同步审计项目的付费标准与实施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付费标准一致。第七章 责 任 追 究第二十六条 事后抽查项目单项审计金额误差在5万或审计误差率在5%以上的,审计机关将给予实施审计复核的中介机构一定奖励。同步审计项目单项审计金额误差在5万或单项审计误差率在5%以上的,如果实施审计复核的中介机构未复核出,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已审计出,则实施审计复核的中介机构该单项审计费不予计取;反之,则实施审计的中

14、介机构该单项审计费不予计取,同时,该项费用将以奖励形式支付给实施审计复核的中介机构。第二十七条参与审计复核的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复核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复核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审计纪律,并作出书面承诺。凡违反承诺以及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回避制度,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收受贿赂、出现重大过失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将取消该复核人员所在中介机构的参审资格,并将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追究该中介机构及该复核人员有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审计复核中发现的中介机构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限期整改、警告。(二)停止其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资格。(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暂扣、吊销其资质证书等。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淳安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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