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离任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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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中山巢阳乐为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健全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中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心法人离任审计,是指法人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离任审计是中心法人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第四条审计工作由中心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五条对法人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取得的主要成绩;(二)贯彻执行中心有关规章制

2、度情况;(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四)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五)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由于本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给中心造成的重大损失;(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第六条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部门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七条法人离任前由中心理事会提交离任审计建议书,经批准后

3、由监察审计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第八条审计通知。监察审计部接到审计任务后,应向审计对象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第九条现场审计。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第十条内容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四章 罚则第十二条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三条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监察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心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中山巢阳乐为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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