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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本质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审计作用,保障企业健康运行。第一条 市局(公司)审计部门为全市烟草系统内部审计主管机关。在局(公司)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烟草内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接受省局(公司)审计处的业务指导、管理与监督。第二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培训制度。享受审计人员应有的各种待遇和津贴。第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条 本企业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一)全面预算的执行、管理和使用;(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
2、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局(公司)所属有经济实体的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六)经济合同的签约、履行;(七)基本建设及其他工程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结)算;(八)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九)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五条 本企业内审机构及人员的主要权限:(一)要求各部门、单位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事项向有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领导同意,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隐瞒
3、真相,提供假资料、假情况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有权采取封账、封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五)对发现问题有权提出改进、提高的建议和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请局(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向市局(公司)党组提出建议表彰;(六)对审计中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内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七)对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审计,做到不审计不结算,先审计后付款;(八)对存在重大管理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就员工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提出审计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六条 内
4、部审计一般工作程序(一)制定审计计划。(二)做好审计准备。1、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2、编制项目实施审计方案;3、下达审计通知书 ;4、进入被审计单位。(三)具体审计实施。实施现场审查与取证的过程。即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四)审计终结。将审计结果、证据及相关资料筛选、归类、分析、整理,作出综合评价并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征询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经审计负责人审核,形成报告要件,报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经党组审定)。必要时出具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项目审结完,整理审计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五)审计部门对重要审
5、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第七条 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审计工作规程(一) 凡基建、维修项目,经批准实施概(预)算金额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实行必审制度,由审计部门负责。 (二)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程序:1、对项目立项、审批资料的审查;2、对管理(或承办)部门提交审计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3、对审计项目内容的初审;4、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项目预算及工程进度预支,预支幅度应严格控制在70%以内。(三) 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办理的要求:1、审计中介机构的确定。对5000元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部门、单位已经与施工方谈妥或商定一次性包定工程价款,经
6、分管领导同意的,基建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审计部门备案,可以直接办理结算; 2、总投资501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等零星工程),其审计中介机构的确定通过议标方式;其它维修工程项目,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具体议标、决算事项由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3、所有开工基建项目需报审计部门备案,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同时报省局(公司)审计处备案; 4、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征地费),以招标的方式确定;1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以议标的方式确定,招标、议标工作上报省局(公司)审计处负责实施; 5、决算审验表,经审计、基建部门认定,报经主管领导审签确定(数额过
7、大的经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履行相关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办理结算。 (四) 工程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审定后决算价其审减率超过10%的,其超额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在结算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第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详细参照局(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据情节轻重,报请局(公司)主要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的;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第十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