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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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鲁正信专字(2011)第0001号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我们接受委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一建总公司”)提供的以201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了审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和清产核资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办法及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申报的资产损

2、失情况进行评价,并发表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贵公司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实施了包括盘点实物资产、审阅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现将审核情况报告如下:一、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贵公司是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1978年9月成立的国有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0000000242;法定代表人:刘文佳;经济性质: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贰级

3、)、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贰级)、预应力工程(贰级)、建筑智能化工程(叁级)、市政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道路桥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大型吊装、建筑机械及设备安装(以上凭资质经营);配电柜、配电箱制造、自销;建筑用钢模板、架设工具和建筑机械租赁;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凭资质经营);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二)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情况贵公司作为母公司,共计合并了有产权关系的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14家,具体情况如下:1、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正常经营,公司对其直接持股比例26.7

4、7%,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2、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正常经营,公司对其直接持股比例26.80%,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3、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三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正常经营,公司对其直接持股比例25.68%,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4、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四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正常经营,公司对其直接持股比例33.33%,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5、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有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正常经营,公司对其直接持股比例21.83%,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6、济南

5、一建集团总公司第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有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正常经营,公司对其直接持股比例24.85%,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7、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直属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直属有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正常经营,公司对其直接持股比例22.25%,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8、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有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正常经营,公司对其直接持股比例31.56%,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9、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材料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材料设备工程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正常经营,公司对其直接持股

6、比例25.80%,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10、济南一建集团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公司直接持股比例10.00%,能够对其财务及经营实施控制,已停止经营;11、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公司直接持股比例100.00%,正常经营;12、济南舜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公司直接持股比例100.00%,正常经营;13、济南新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公司直接持股比例58.33%,通过全资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间接持股比例为41.67%,合计持股比例为100%,正常经营;14、济南舜怡工程质量检测

7、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公司直接持股比例60.00%,通过全资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间接持股比例为40.00%,合计持股比例为100%,正常经营。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根据清产核资专项审计计划,贵公司及上述“一(二) ”有产权关系的下属14家单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三、清产核资的依据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 国资委令第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2号);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

8、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4号);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3号);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 国资评价200378号);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2003年9月24日 国资评价200387号);7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9、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7日 鲁国资考评20041号)。四、清产核资过程及实施情况(一)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10年9月30日。(二)工作起止日期清产核资的工作起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三)具体实施情况我们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大力配合下,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分析的基础上开展了损失鉴证及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1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3日,开展培训工作我们根据自行制定的清产核资企业辅导手册,于2010年12月1日在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1401会议室对参加清产核资的人

10、员和我们所有项目组成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清产核资的程序流程、资产损失的鉴定、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22010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31日,外勤工作阶段根据总体审计计划,结合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所有项目组人员进驻企业,协助企业进行账务清理及实物资产清查。期间主要进行监盘、抽盘实物资产及内控调查测试工作计划等等,工作内容如下:(1)监盘、抽盘实物资产。审核企业实物资产盘点计划,必要时提出合理化修正建议;跟踪主要实物资产盘点或对已盘点的主要实物资产进行抽盘;鉴于实物盘点工作量大、时间紧的特点,根据重要性原则,重点对库存数量大、金额比重高的主要原料、产品、

11、设备等资产进行跟踪盘点或抽盘,做出记录,并依此推断整体实物资产盘点工作的质量;对清查出的损失资产重点关注,收集符合规定的证据,对涉及金额大、技术要求高、鉴定比较复杂的资产,及时提请企业取得外部的证据,为下一步的经济鉴证做好准备工作。(2)调查企业内部控制状况。(3)对清产核资相关政策尤其是损失认定方面进行必要的辅导。为使整个清产核资工作全面、统一进行,我们为企业的财务清理、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审计人员进驻后根据企业需要进行辅导,辅导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基础资料的填列,促使清产核资工作规范运作。(4)关注坏账、实物资产损失及其他损失。鉴于在实物资产盘点期间往来款的函证还没有完全到位,但由

12、于坏账损失的证据资料收集难度较大,因此在实物资产盘点期间对于企业准备申报损失的坏账损失、实物资产损失所需要的证据资料进行了提前关注、重点把握。(5)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以保证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6)针对询证函回函、对账等等情况,进一步核对查实企业债权债务。(7)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及挂账进行审核,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损失及挂账所必需的内外部证据及其他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8)对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9)辅导、协助企业填列相关的清产核资报表。3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3月1日,出具审计报告阶段(1

13、)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2)完成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等撰写工作。五、清产核资审核结果(一)贵公司以清产核资基准日2010年9月30日编制的未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清查前后情况对比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项 目账面未审数申报损失(挂账)数清查数123=2-1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163,689,046.05 163,689,046.05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6,454,988.00 6,454,988.00 应收账款985,414,206.27 12,828,832.70972,585,373.57 预付款项597,664

14、,500.12 403,235.81597,261,264.31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80,965,689.42 17,691,850.7463,273,838.68 存货215,014,143.57 215,014,143.5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合计2,049,202,573.43 30,923,919.252,018,278,654.18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164,441,137.32 164,441,137.32 在建工程23,950,882.07 23,950,882.07

15、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579.90 -579.9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50,335,435.30 50,335,435.30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37,588,922.13 33,311,912.974,277,009.16非流动资产合计276,315,796.92 33,311,912.97243,003,883.95资产总计2,325,518,370.35 64,235,832.22 2,261,282,538.13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1,592,645,209.60 1,592,645,209

16、.60 预收款项265,919,163.53 265,919,163.53 应付职工薪酬49,417,845.57 49,417,845.57 应交税费93,671,794.92 93,671,794.92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2,447,439.45 2,447,439.45 其他应付款184,610,383.50 184,610,383.5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合计2,188,711,836.57 2,188,711,836.57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87,491,417.47 87,49

17、1,417.47 非流动负债合计87,491,417.47 87,491,417.47 负债合计2,276,203,254.04 2,276,203,254.04 (二)申报损失项目具体情况简介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共计申报坏账损失30,923,919.25元,其中:申报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2,828,832.70元,申报预付款项坏账损失403,235.81元,申报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17,691,850.74元。一建集团总公司共计申报其他资产损失33,311,912.97元,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损失,全部由一建总公司母公司申报,为2005年一建总公司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济国资考评

18、【2005】217号关于对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损失核销的批复,将经济南市国资委批复的资产损失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所致,本次清产核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重新进行损失申报。上述坏账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具体情况列示如下:1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共计申报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2,828,832.70 元,其中:一建总公司控制子公司八有限申报2,601.00(详见下述1.2)元,一建总公司控股子总司材料设备有限申报244,403.06元(祥见下述1.3),一建总公司母公司申报12,581,828.64元,具体申报损失情况如下:1.1应收账款-济南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500,831.96元截至2

19、010年9月30日,一建总公司母公司应收账款-济南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账面余额500,831.96元。系根据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7)市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一建总公司的工程款。但判决书生效后,济南康瑞房地产一直未能向本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一建总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明济南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2008)市执字第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的(2007)市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此后经查询,济南康瑞房地产公司因不接受工商年

20、度检验,营业执照于2008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截至到2010年9月30日,已经找不到该公司,此款项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实际已形成损失。1.2应收账款-三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2,601.00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一建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八有限应收三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账面欠款2,601.00元。2002年4月11日八有限与三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八有限承建了由三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开发的东营市武警支队住宅楼工程。2005年八有限对三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拖欠工程款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济南市仲裁委员会(

21、2005)济仲裁字第432号裁决书仲裁三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需支付八有限款项381,780.06元,后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回款378,565.00元,部分尾款未追回。由于尾款金额较小,如果继续申请法院执行,预计再花费大量的催收费用,收回的货款已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现申报核销损失2,601.00元。1.3应收账款-济南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244,403.06元1999年一建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材料设备工程公司承建高科公司的济南高科建材市场钢结构大棚工程并于2000年完工。完工后高科公司尚欠材料设备工程公司部分工程款493,218.31元(对账证明),2003年

22、3月双方就欠款问题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但高科公司归还部分款项后,便不再履行还款协议。2005年材料设备公司就未收回款项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济仲裁字第375号裁决书裁定高科公司还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69,322.46元(材料设备工程公司账面余额为264,403.06元)。2005年12月,在材料设备工程公司的多次催收下,高科公司以一台旧的复印机顶账,作价20,000.00元,抵账后就不再还款。同年材料设备工程公司向历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高科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资产。2008年11月28日,高科公司因不依照规定接受年检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截至2010年9月30日材

23、料设备工程公司应收账款中应收高科公司账面欠款共计244,403.06元。1.4应收账款-德州金鱼来保鲜设备有限公司10,385,996.68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应收账款-德州金鱼来保鲜设备有限公司账面余额10,385,996.68元。一建总公司母公司2003年7月承建债务人厂房工程,2003年9月承建债务人2#厂房工程,2004年3月承建债务人食堂工程,由于债务人资金不到位,上述工程于2004年7月全面停工。依据2008年11月1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德中商初字第12号)债务人应偿还一建总公司工程款10,528,765.00元,债务人股东香港易德投资集团有限

24、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建总公司账面数10,385,996.68元。2007年4月17日债务人因未参加年检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被拍卖易主,无可执行财产。债务人股东香港易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难以查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香港易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未能调查清楚。该项目债权账龄已超过6年。1.5. 应收账款-济南市槐荫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宿舍楼)1,695,000.00元2002年10月25日一建总公司母公司与济南市槐荫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槐荫房开总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济齐路26号西600米的4000平方土地转让给槐荫房开总

25、公司,槐荫房开总公司自进入现场施工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180万元。协议签订后,一建总公司将土地交付槐荫房开总公司,仅于2004年6月收到转让款5万元。2004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槐荫房开总公司承诺2005年元月办理按揭贷款到位后,一次付清余款175万元。因槐荫房开总公司再次违约,一建总公司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槐荫房开总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17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80,362.50元。2005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济民五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槐荫房开总公司赔偿一建总公司175万元,并自2002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26、率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因槐荫房开总公司未执行判决,一建总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6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济执指第6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律师向本案承办法官杜兴军了解,目前槐荫房开总公司没有可供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该债权账龄已超过五年,执行难度极大。2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共计申报损失预付款项坏账损失403,235.81元,全部为一建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八有限申报,具体申报损失情况如下:2.1预付款项-江苏盐城市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3,235.81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一建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八有限预付款项中预付江苏盐

27、城市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面欠款共计765,750.77元。2003年5月28日八有限与江苏盐城市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分包合同书,约定由江苏盐城市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八有限总承包的恒泰怡景园10#、15#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江苏盐城市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能力不够,多次出现工程停工、工人上访,八有限在各级政府领导的干预和征得江苏盐城市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下为工程竣工和社会安定,代其支付了大部分欠款,但江苏盐城市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不与八有限进行工程结算,根据济南市仲裁委员会(2007)济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仲裁江苏盐城市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八有限

28、362,514.96元,裁定数与账面余额差额部分403,235.81元裁决书未予支持,故差额部分收回可能性极小。现就差额部分申报坏账损失403,235.81元。3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共计申报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17,691,850.74元,全部为一建总公司母公司申报,具体申报损失情况如下:3.1其他应收款-齐鲁考格尔集团有限公司124,905.40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其他应收款-齐鲁考格尔有限公司账面余额124,905.40元(其中本金120,000元)。系2002年12月一建总公司承接债务人汽车工业园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费。依据2007年3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历城

29、民商初字第23号),债务人尚欠一建总公司设计费120,000.00元,利息4,905.40元,合计124,905.40元。2006年12月债务人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现该公司已解散。该债权账龄已超过8年。收回可能性极小。3.2其他应收款-济南市政府七星台工程17,566,029.00元一建总公司母公司于2001年7月承建的七星台工程,该工程于2002年12月竣工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一直未与一建总公司结算,一建总公司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济国资产权【2005】135号关于对七星台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的批复,委托中介机构对七星台工程进行工程总造价审计,根据山东天元工程造

30、价咨询有限公司鲁天元基审字【2005】第103号济南市政府七星台宾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值为17,566,029.00元。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此款项挂账多年无法收回。3.3其他应收款-张庆华916.34元一建总公司母公司职工张庆华1996年从一建总公司借款916.34元,于2008年死亡,借款一直未能收回,此欠款账龄较长,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实际已形成坏账损失。4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共计申报其他非流动资产损失33,311,912.97元,具体申报损失情况如下:4.1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保温瓶厂420,145.36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保温瓶厂账面余额4

31、20,145.36元。该债权为一建总公司1992年5月16日承建济南保温瓶厂瓶胆加工车间工程款余额。 2000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0)济中经破字第9号)宣告济南保温瓶厂破产并进行清算。根据2004年8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清偿通知,一建总公司为济南保温瓶厂第三顺序债权人,债权清偿比例为零,该项债权已不可能收回。4.2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市电解铜厂217,102.94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市电解铜厂账面余额217,102.94元,债权账龄已超过12年。该债权为1993年11月10日承建济南市电解铜厂铜城大厦工程款余额

32、, 1998年4月1日章丘市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1998)章经破字第5号)宣告济南市电解铜厂破产,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建总公司作为第三顺序人享有按9.75%收回的可能性。但由于债务人资产长期无人接收收购,其电解设备贬值严重,其破产财产已不能清还债务,该项应收账款已不可能收回。4.3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客车厂2,460,278.88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客车厂账面余额2,460,278.88元。该债权为一建总公司1988年11月承建济南客车厂铸钢分厂厂房工程款,由于债务人拖欠工程款,并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实施执行、催要无果,于2000年12

33、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0)济中经破字第7号)宣告济南客车厂破产。2003年4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0)济中经破字第76号)宣告清算结束,一建总公司作为第三顺序人,债权清偿比例为零。4.4其他非流动资产-乐陵市枣都大厦有限公司831,030.13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其他非流动资产-乐陵市枣都大厦有限公司账面余额831,030.13元。1994年10月一建总公司承建乐陵市枣都大厦有限公司二期续建工程,该工程未进行工程造价决算。2000年1月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1999)德中经初字62号裁定,债务人仍欠工程款818,030.13元,案

34、件受理费13,000.00元,合计831,030.13元。调解书生效后,一建总公司于2000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执行回任何财产。2005年5月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对该债权出具了无法收回的法律意见书。该债权自2000年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已10年。4.5其他非流动资产-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经发实业公司11,951,674.00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其他非流动资产-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经发实业公司账面余额11,951,674.00元。一建总公司1995年承建债务人青岛国际娱乐美食城项目,由于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停工。199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1998)鲁法

35、经初字第31号认定一建总公司应收债务人工程款15,963,551.44元。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一建总公司于1999年1月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青执字第152号),债务人欠款本息合计17,879,186.00元。1999年强制执行回款5,927,512.00元,余款11,951,674.00元一直未能收回。2005年5月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对该债权出具了无法收回的法律意见书。该债权自1999年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已11年。4.6其他非流动资产-天星房地产开发公司223,038.10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其他非流动资产-天星房地产开发

36、公司账面余额223,038.10元。该债权为一建总公司应收天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自2001年3月份起经多次去催要无果。2002年1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以调解书(2002)济仲裁字第2002号)裁定债务人于2002年12月底前支付欠款。2002年6月一建总公司向济南天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2年9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2)济天法执字第909号)裁定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济南仲裁委员会(2002)济仲裁字第2002号调解书中止执行。此后一直未能找到该单位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债权账龄已超过八年收回可能性极小。4.7其他非流动资产-山东绿野助剂有限公司445,096.59元截至20

37、10年9月30日,其他非流动资产-山东绿野助剂有限公司账面余额445,096.59元。该债权为一建总公司1994年4月20日承建山东绿野助剂有限公司塑助车间工程款,由于债务人拖欠工程款,一建总公司自97年多次催要并形成诉讼,1997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决书(1997)济中经字第359号)裁定债务人归还工程款,因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因债务人资不抵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2003)历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建总公司申报债权540,982.75元,2006年10月10日一建总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破产清算款95,886.

38、16元,余额445,096.59元无法收回。4.8其他非流动资产-青岛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77,252.00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其他非流动资产-青岛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面余额877,252.00元。1995年2月,一建总公司承建债务人阜康大厦工程。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南经初字第60027号,一建总公司应收债务人工程款及滞纳金1,162,252.00元,经青岛法院实施执行收回285,000元,余款877,252.00元一直未能收回。2005年5月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对该债权出具了无法收回的法律意见书。该债权自2000年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已10年。4.9其他

39、非流动资产-济南秋林实业公司750,635.99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秋林实业公司的账面价值750,635.99元。济南秋林实业公司于1993年7月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内部银行贷款464,224.00元,内部存款透支286,411.99元,二项合计750,635.99元,秋林公司是一建总公司内部单位,因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于1998年9月7日被济南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解散,此款长期挂账,无法收回。4.10其他非流动资产-债券投资-电力债券100,000.00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其他非流动资产-债券投资-电力债券账面价值100,000.00元,该债券为济南

40、供电局1987年所开具的修试品收据,并无有关协议或有价证券。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无法获得真实情况,现已无法收回,全额形成损失。4.11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秋林实业公司228,841.00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一建总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秋林实业公司的账面价值228,841.00元,系一建总公司代垫的款项。账龄已超过12年,秋林公司是一建总公司内部单位,因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已于1998年9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已无法收回,全额形成损失。4.12其他非流动资产-海南金备实业有限公司莘县古云镇居民小区工程投标保证金100,000.00元该工程因我方报价高出标底未能中标,工程开工后多次索讨

41、投标保证金未果。经济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协助追讨,落实债务单位责任人已失踪多年未能找到。2003年10月16日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供该公司最后年检记录为1997年(莘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复印件)。4.13其他非流动资产-山东亿隆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禹城厂房宿舍柚工程投标保证金80,000.00元山东亿隆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收取保证金80,000.00元并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迟迟没能开工,80,000.00元保证金多次催要未退还。该公司于2002年10月23日被注销营业执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无法获得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现已无法收回,全额形成损失。4.14

42、其他非流动资产-骆学增、储田荣、贺源祉、张永全金额合计13,568.62元骆学增1996年从一建总公司借款615.60元,于1997年死亡,借款一直未能收回;储田荣1996年从一建总公司借款9,366.66元,于2000年死亡,借款一直未能收回;贺源祉1996年从一建总公司借款3,000.00元,于1997年死亡,借款一直未能收回;张永全2000年从一建总公司借款746.36元,2001年张永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有一个月工资160.00元,收回冲账,尚欠586.36元,一直未能收回。上述四笔款项合计13,568.62元,债务人不是死亡就是早已与一建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欠款项账龄较长,单

43、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实际已形成坏账损失。4.15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大易造纸公司(担保款)5,750,000.00元1997年2月3日,债务人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易造纸”)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由一建总公司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大易造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工商银行将一建总公司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1999)济中经初字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建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欠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713,720.00元(1999年11月26日后利息另计),并承担诉讼费43,

44、578.00元。判决执行过程中一建总公司于2000年8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费51381元,2005年3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建总公司代大易造纸一次性偿还500万元,并承担工商银行律师代理费50万元,执行费及法院收取费用25万元,上述款项共计5,801,381.00元。2005年7月一建总公司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大易造纸为其偿付担保借款而支付的5,801,381.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起诉后,由于大易造纸处于清算阶段,情况复杂,济南市中级法院暂时中止审理此案。由于大易造纸清算迟迟没有进展,经一建总公司多方努力,济南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恢复审理,并作出一

45、审判决,判决大易造纸于判决生效日后10日内偿还一建总公司5,801,381.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5年4月1日期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山东造纸总厂东厂、山东造纸总厂西厂、济南造纸厂、山东济南高级薄页纸厂对被告大易造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017.00元,财产保全费30,520.00元由被告大易造纸等公司承担。但是,由于大易造纸及各关联公司的复杂主体关系,混乱的责任财产状况和众多的债权人对责任财产财务的重复查封和强制执行措施,一建总公司的上述债权5,801,381.00元(入账金额为5,750,000.00元)获得清产的难度极大,实际已形成损失。4.

46、16其他非流动资产-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宿舍楼、办公楼等) 6,800,545.93元1987年11月一建总公司承建了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易造纸”)棉浆生产区的厂房、仓库、锅炉房、构筑物等土建工程和配合土建的电照、水卫、采暖、防雷等安装工程。大易造纸一直拖欠工程款,一建总公司于1996年提起诉讼,1997年6月30日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终止大易造纸的合营合同,撤销其合营批准证书,1997年7月8日济南市外经贸委批复组成大易造纸特别清算委员会。1998年6月30日一建总公司与大易造纸特别清算委员会达成调解意见,经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鲁法经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大易造纸特别清算委员会偿付所欠一建集团土建工程款4,726,280.39元,代购材料款2,989,441.40元,水电安装工程款1,055,299.51元,发电机组台班安装调试费76,108.80元,停工损失费500,000.00元,工程抢建费4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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