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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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1995年1月) 一、概 述 目的 1.1 本指南的目的,在于使那些负责实施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简称协会)提供货款予以部分或全部资助的项目的人员,了解在采购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工程(包括有关服务)时所应作出的安排。贷款协定决定了借款人和银行间的法律关系,本指南适用于在协定所规定的范围内该项目中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借款人和为项目提供货物和工程的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招标文件及借款人和货物与工程的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而不是取决于本指南或贷款协定的规定。除贷款协定的双方外,任何第三者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分享

2、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一般考虑因素 1.2 借款人负责项目的执行,因此也负有授予合同和管理合同的责任。银行的协定条款要求银行确保任何一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提供贷款的既定目的上,并充分考虑经济和效率,而不应涉及政治或其它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或考虑,并且银行为此而制定了详细的程序。实际上,项目实施所应遵循的具体采购规则和程序,要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而确定。一般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a)在项目实施中,必须注意经济性和有效性,包括货物和工程的采购。 (b)银行作为一个合作性机构,愿意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合格投标商在银行资助的项目中提供货物和工程给予竞争的机会。 (c)银行作为一个开发机

3、构,愿意促进借款国本国的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d)采购过程透明度的重要性。 1.3 银行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要求和意愿可以通过管理得当的、并且适当允许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和土建工程和国内承包商以优惠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得以充分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其借款人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邀请合格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参加投标来采购货物和工程8。本指南第二章描述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 1.4 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显然不是最经济和有效的采购方式,而采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则更为经济有效。本指南第三章描述了其它采购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这些方式较为合适

4、。一个具体项目的货物和土建的采购将采用什么采购方式在具体项目的贷款协定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指南的适用性 1.5 一般来说,银行只资助一个项目的一部分费用。本指南所概述的程序,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工程合同。对于不是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合同的采购,借款人可采用其它采购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使银行相信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从而促使借款人勤奋而有效地实施项目,并且所要采购的货物和工程: (a)质量上符合要求,并能与项目的其它部分配套; (b)能及时交货或完工;及 (c)价格不会对项目的经济和财务的可行性造成不利的影响。 合格条件 1.6 银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

5、付由银行会员国国民提供的以及在银行 会员国生产的或由银行会员国提供的货物和工程的费用9。根据这一政策,其它国家的国民或者提供其它国家货物和工程的投标商,将无资格参加那些全部或部分使用银行贷款支付的合同的投标。 1.7 对于任何将由银行贷款全部或部分支付的合同,银行不允许借款人以任何与顺利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无关的理由拒绝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银行也不允许借款人以这种理由判定投标商没有投标资格。 1.8 上述例外的有: (a)一个会员国的企业或一个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外:(i)如果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某国家有商业往来,在此情况下,该会员国的企业或该会员国制

6、造的货物可以被排除在外,但前提条件是要使银行满意地认为不会妨碍所需货物或工程采购的有效竞争;或者(ii)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条作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家进口货物或向该国家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付款。 (b)凡是由借款人聘请承担某个项目的准备或实施等咨询任务的企业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均不得为同一个项目提供货物或工程(除该企业早期的咨询服务的连续之外)。该规定不适用于在交钥匙合同或设计与施工合同项下共同履行承包商义务的各种企业(咨询专家、承包商或供货商)。 (c)借款国政府拥有的企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才能参加:(i)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并且(ii)是按照商业法运作的。银行

7、贷款项目借款人或子借款人的附属机构均不得参加项目的货物或工程的投标或者提交建议书。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1.9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为了加快项目执行,借款人可能希望在签订银行贷款之前提前开始采购活动。采购程序包括刊登广告应按照本指南要求,以便使最后签订的合同符合银行贷款的规定,必须遵守银行正常的审查程序。借款人本身承担提前签订合同的风,而且银行对程序、文件或授标建议作出的任何同意并不意味着银行对拟议中的项目承诺提供一笔贷款。如果签订了合同,银行偿还借款人在贷款签字之前发生的合同费用称之为追溯贷款,而且只允许在贷款协定规定限额内。 联营体投标 1.10 银行鼓励借款国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参加采购活动

8、,因为银行鼓励借款国本国工业的发展。借款国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可以独立地投标,或者与外国企业组成联营体投标,但银行不接受强制要求联合投标或由本国和外国企业组成的其它强制性联合形式的投标条件。 银行审查 1.11 银行审查借款人的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标和授标以及合同,以确保采购过程按照协议的程序进行。这些审查程序已在附录一中有明确规定。由银行贷款支付的不同类别的货物和工程的审查程序在贷款协定中有明确规定。 保留采购 1.12 当项目中某些具体的货物或工程适合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采购,但借款人希望保留这类采购给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公司或企业来承担时,只有在符合下述符合的情况下银行才接受该保留采购: (a)

9、此项采购没有资格得到银行贷款的支付;及 (b)此项采购在费用、质量和完工时间方面对项目的圆满执行不会产生严重影响。 采购失误 1.13 银行对未按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双方同意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工程的费用不予支付。银行的政策是取消已分配给该采购失误的货物和工程的那部分贷款。此外,银行可能采取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补救措施。 关于银行的提法 1.14 如果借款人希望在采购文件中提到银行,应采用下列文字:(借款人名称)已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获得(或在有些情况下已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申请)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_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_(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只有_

10、(借款人名称)提出申请,经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批准,并且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才会支付,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给某些个人或实体或者进口的货物,如果银行认为该支付或进口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除_(借款人名称)之外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提款要求。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一)总 则 概述 2.1 本指南中所述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其目的是为了让所有合格的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商13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要求,并为其提供均等的参加所需的货物和工程的投标的机会。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2.2 招标文件应明确说明将要签订的合同类型

11、以及包括合适的合同条款。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对支付方法的规定有一揽子合同、单价合同、可报销的成本加费用合同或上述混合型合同。偿还支付成本合同只有在特例情况下,比如风险大或无法事先准备预计成本,银行才能接受。这类合同应包括适当的限制成本的激励条款。 2.3 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对于需要多种不同土建工程和货物的项目,通常是把土建工程和厂房及设备的各主要部分的供货和(或)安装分别授予合同。 2.4 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可以单独分开的设备品目或土建工程,可以采取几种合同方案进行招标,以便能吸引大小公司都能参加投标。可以允许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单个的合同(品目)进行投标或

12、者对一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所有的单项投标和组合投标应该在同一截标时间收到,并同时进行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来说最低评标成本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 2.5 某些情况下,例如特殊加工的工艺、需采用紧密联合方式生产或特殊性质的工程,银行可以接受或要求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设计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和安装以及建造一个完整的厂房或工程,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另一种做法是,借款人可以负责设计与工程,只对项目所需的所有货物与工程的供应和安装进行招标,签订单一责任制的合同。就设计、施工和管理签订合同在适当的时候也是可以接受的。 两步招标 2.6 通常在刊登招标通告之前,就应该把所提供的货物和工程的详细设计

13、和工程,包括技术规格(范)和其它招标文件准备就绪。但是如果是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成套设备,要事先准备好全部的技术规格(范)不太可能也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两步招标的办法,即首先对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可进行技术和商务澄清和调整,随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第二步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这种程序也适用于采购那些技术发展快的设备比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 公告和广告 2.7 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知投标机会是很重要的。对于那些包括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要求借款人准备并向银行提交一份采购总公告草稿,银行将安排把公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公告应包括下

14、列内容:借款人(或预计借款人)的名称,贷款金额和用途,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范围以及借款人负责采购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如果明确的话,还应说明得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预定日期。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对外发布不得早于刊登采购总公告之后8周。每年应对采购总公告进行更新,以反映剩下的采购内容。 2.8 应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具体合同的招标机会。为此,作为具体采购公告的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应至少刊登在借款人国内普遍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如果有的话,还应刊登在官方杂志上)。通告还应发给那些对采购总公告作出反应并表示愿意参加招标的厂商。也鼓励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刊登通告。还鼓励借款人将通告发给有可能成为供货

15、商和承包商国家的使馆和贸易代表外。此外,对于大型、专业的、或重要的合同,借款人应将通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和(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著名的技术杂志、报纸和贸易刊物上,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商能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准备和提交投标书。 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 2.9 通常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在其它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情况下,诸如专为用户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施工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是必要的。要确保招标通告只发给那些有足够能力和资源的厂商。在允许国内优惠时,资格预审还有助于确定承包商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

16、。资格预审应该完全以投标商圆满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为基础,应考虑他们的:(i)经历和过去执行类似合同的情况;(ii)人员、设备、施工或者制造设施方面的能力;及(iii)财务状况。 2.10 具体合同或几组类似合同招标的资格预审通告应该按照上述第2.7和2.8段的规定刊登通知。合同的范围和资格的明确要求应发给那些对通告作出反应的厂商。所有那些符合规定标准的申请者均应准许参加投标。借款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所有申请者。资格预审一旦完成,就应向通过资审的投标商提供招标文件。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要授予几组合同的资格预审,可以根据投标商的资源对授予任何投标商的合同数或总金额确定一个限额。在这种情况下,

17、应定期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厂商名单进行更新。资格预审时提交的信息在授予合同时应该加以确认和校正。如果判定一个投标商没有能力或资源圆满完成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二)招标文件 概 述 2.11 招标文件应为投标商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以便他们就将要提供的货物和工程做好投标准备。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将随着招标项目和合同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评标和挑选最低评价标的投标的基础应该在投标须

18、知和(或)技术规格中明确规定出来。如对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则费用应当合理,只能收取招标文件印刷和递交给投标商的成本,收费不能太高,以免影响合格投标商的积极性。 关于招标文件重要部分将在下面几段加以说明。 2.12 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发布的合适的标准招标文件样本,对标准招标文本应尽可能少作改动。反映国家和项目具体问题的必要的改动,银行是可以接受的。任何改动只能放在招标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或特殊合同条款里,但不得对银行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标准文字进行修改。如果银行没有发布有关标准招标文本的,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可接受的其它的国际上认可的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 2.13 应要求投标商报的投标书在招标通告中规定的

19、期限内有效,以使借款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完成评标和比较、(如果贷款协定有规定的话)同银行一起审查授标建议书、以及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手续,以便合同能在该有效期内授予。 2.14 为了对借款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可以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但是保证金的金额不宜太高,以免影响投标商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投标商的意愿采用保付支票、信用证或者由信誉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形式。应允许投标商提交由其选择的任何合格国家的银行直接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四周内一直有效,其目的是给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行动。一旦确定下来,投标商落了标不能授

20、予合同时,应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他们。 2.15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采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来编写,应明确规定用该语言书写的合同文件属于主导,但是如果合同是和国内标商签的(除国内和国外厂商组成的联营体之外),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选择采用借款人本国的语言,该语言是该合同的主导语言。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2.16 编写的招标文件应允许和鼓励国际竞争,应明确规定将要开展的工程、工程的地理位置、要提供的货物、交货或安装的时间表、保证期和维修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此外,招标文件还明确规定用于判定提交的货物或完成的工程是否和技术规格相一致所需的检试、标准和方法。图纸应该和技术规格的内容相一致

21、,应明确规定两者的优先顺序。 2.17 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评标中除考虑价格因素之外还应考虑的其它评标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进行量化或评价。如果投标允许根据替代设计方案、材料、完成时间和付款条件等来投的话,应该明确说明可接受的条件和评价方法。 2.18 应该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信息,应确保他们有同等的机会按时获得额外的信息。借款人应允许投标商合理地参观项目现场。对于工程或者复杂的供货合同,特别是那些需要更新现有工程或设备的合同,可以安排召开标前会,这样潜在的投标商可见到借款人的代表,以寻求澄清。标前会的纪要应送给所有的投标商,并抄送银行一份。任何额外的信息、澄清、错误的校正或招标文件的修

22、改应在投标截止之前足够的时间内寄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以便使他们能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必要的话,投标截止日期应进行延期。 标准 2.19 虽然要确保采购的货物和(或)工程的关键性能或其他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应鼓励更广泛的竞争。借款人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标准,比如,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设备或材料或工艺应该遵循这些标准。如果没有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合适的话,可以采用国内标准。在任何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应该说明符合其他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只要保证至少实质上相同,也是可以接受的。 商标的使用 2.20 技术规格应以有关的特征和(或)性能要求为依据,应避免引用商标名称、

23、商品目录、或类似的分类。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具体制造商的商标或商品目录以澄清不完整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在参照号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技术规格中应该允许接受特征相似和提供性能至少与规定的规格相同的货物。 报价 2.21 货物投标时,国外的货物应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的价格(CIP),国内的现货或制造或组装的货物,包括那些以前进口的货物报出厂价(Exworks)(出厂价或货架交货价)。应允许投标商从合格的来源地安排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以及有关的保险。如果要求投标商承担内陆运输、安装、调试或其他类似服务的话,比如供货与安装合同,还应要求投标商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报价。 2.22

24、 如果是交钥匙合同,应要求投标商报在现场安装厂的价格,包括设备供应、海上和内地运输及保险、安装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工程和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其他服务,比如设计、维修、运营等全部成本。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交钥匙价格应该包括全部关税、税收和其他税。 2.23 工程合同,应要求投标商报完成工程的单价或一揽子价格,该价格中应该包括全部的关税和其他税。应允许投标商从任何合格的来源地获得全部的投入物(非熟练工人除外),以便他们能提供最有竞争力的投标。 价格调整 2.24 投标文件中应说明(i)投标价是固定不变的;或者(ii)根据合同中主要成本构成比如劳动力、设备、材料和燃料的变化进行(向上或向下)的价格调整。

25、对于交货或完工在十八月内的简单合同,通常没有价格调整规定,但是超过十八个月以上合同,合同中必须有价格调整的规定。然而不管交货期长短,设备类的合同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均为固定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规定价格调整条款。 2.25 价格调整可以采用事先规定的调整公式,这种公式把总合同价分成若干部分,然后按照每个部分规定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供货商或承包商提供的票据证明进行调整。用公式法要比用票据法更为可取。采用什么方法、公式(如果适用的话)和适用的基准日期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出来。如果付款的货币不同于投入物的来源和相应的指数,公式中应该采用校正系数以避免不正确的调整。 运输和保险 2.2

26、6 招标文件应允许供货商和承包商从合格的来源地安排运输和保险。招标文件应该说明投标商要提供的保险的种类和条款。运输保险支付的赔偿应该至少是合同金额的110%,应该使用合同的货币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以便尽快更换遗失或损坏的货物。对于工程来说,通常应该规定承包商投一切险。对于大的项目涉及到几个承包商在一个现场的,可以由借款人负责办理总保险承担全部项目的保险。 2.27 作为例外,如果借款人希望把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保留给国内的投标商或其他指定的单位,应该要求投标商除根据第221段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CIP价格之外,还要报离岸价FOB(启运港)或成本运费价(目的港)CFR。

27、最低评标价的投标的选择应该根据CIF或CIP价格,但是借款人可以按照FOB或CFR条款签订合同并自己安排运输和(或)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世行贷款只支付FOB或CFR成本。如果借款人不希望从市场上办理保险,应该向银行提供证据证明不足够的资源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遗失或损坏的货物的赔偿。 货币规定 2.28 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投标商报价时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为便于评标将几种不同货币表示的报价换算成一种单一的货币的程序以及支付合同价的货币。下列规定(2.292.33段)的目的在于:(i)保证投标商有机会尽可能小地承担投标货币和付款货币的汇率风险,从而提供最好的价格;(ii)使软货币国家的投标商可以

28、选择使用硬通货,从而为他们的投标价提供一个比较坚实的基础;(iii)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投标货币 2.29 招标文件中应该说明投标商可以使用任何会员国的货币报价,也可以使用欧洲货币单位报价。如果标商希望用不同外国货币表示的总金额报价,可以这么做,但前提条件是报价中不能超过三种外国货币。因而,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商说明投标价中用借款国的货币表示的国内费用的比例。 2.30 在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商全部使用当地货币报价,连同要求使用不超过三种外国货币支付借款国以外的预计投入物(可以要求投标商列出这些投入物),要说明占投标价的比例和计算时使用的汇率。 评标的货币转换 2.31

29、投标价是投标商要求的用各种货币支付的总金额。为便于比较价格,投标价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换算成借款人选定的一种货币(当地货币或完全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借款人应使用事先选定的某一天官方(如中央银行)发布或商业银行发布或者国际上发行的报纸上类似交易那些货币的卖出价(汇率),汇率来源和具体日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关于日期的具体规定是该日期不得早于截标前四周,不得晚于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当日。 2.32 合同价的付款应按照中标商投标时标价表示的货币或几种货币进行支付。 2.33 如果要求投标价采用当地货币表示,但是投标商要求用外币支付一定比例,付款使用的汇率应该是投标商投标书中规定的汇率,以确保投

30、标价中外币部分的价值不发生损益。付款条件和方法 2.34 付款条款应按照适用于具体货物和工程的国际商务惯例。 (a)供货合同应在合同货物交货和验收(如果有要求的话)后付清全部货款,但是如果涉及安装和调试的,可保留一部分款项待供货商全部履行其义务后再支付。为保证给供货商快速付款,鼓励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对于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合同,应规定适当预付款,对于执行期长的合同,应规定在制造或装配期间应根据进度付款。 (b)工程合同应根据情况规定支付动员预付款、承包商的设备和材料预付款、正常进度付款以及规定适当的保留金,保留金在承包商完成义务后退回。 2.35 货物或工程合同签字后支付的动员预付款和类似的支

31、出应与这些支出的估算金额相关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将要支付的其他预付款的金额和时间比如用于工程的以现场的材料,也应该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提供预付款所需的任何保证金。 2.36 招标文件应规定付款方法和条件、是否允许报替代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如果允许的话,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报替代的付款方法和条件。付款方法应该考虑附录三中描述的贷款资金的提款程序。 合同条款 2.37 合同文件应该明确规定将要完成的工程范围、供货的范围、借款人和供货商承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果工程师、建筑师或施工经理被借款人聘请承担合同管理时,他们的职责权利。除一般合同条款之外,合同文件中应包括采购的具体货物或工程和项

32、目地点的特殊合同条款。 履约保证金 2.38 工程的招标文件应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的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一部分保证金应展期至工程完工日之后,要包括借款人最后验收前的责任缺陷或维修期;另一种做法是,在每次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到最后验收为止。可以允许承包商在临时验收后用相同金额的保证金来代替保留金。 2.39 如果是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将决定于具体这种货物的市场状况和商业惯例。可以要求供货

33、商或制造商提交银行保函以保护借款人在供货商或制造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适当金额的保证金也可以包括保证期的义务,或另一种做法是扣除一定百分比的付款作为保留金包括保证期的义务以及安装或调试的要求。保证金或保留金的金额应该合理。 留金的金额应该合理 2.40 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适当金额的违约赔偿条款或类似的条款,拖延交货、竣工或提交的货物或工程没有满足性能要求将给借款人增添额外成本、或损失收益或其他效益。如果供货商或承包商的交货或完工早于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该提前交货或完成工程将给借款人带来的,也可以规定向早交货或提前完工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支付资金。 不可抗力 2.41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合同的一方若因出

34、现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 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2.42 合同条款中包括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条款。国际商务仲裁比其它纠纷解决方法可能更具有实际优势。因此应鼓励借款人在货物和工程合同中采用仲裁方式。银行不应该被指定为仲裁员,也不应该要求银行指定仲裁员。如果是工程合同、供货与安装合同和交钥匙合同,争端解决规定中还应该包括诸如诸如争端审议委员会或调解员的机制,设计采用用这种方法将有助于加快争端的解决。(三)开标、评标和授标 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43 投标书的准备和提交时间的确定应考虑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合同的规模及复杂程序。一般来说,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投标书准

35、备要不少于招标通告刊登之日起或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六周时间。如果是大型工程或复杂的设备,一般来说,投标书的准备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周,以便投标商在在提交投标书之前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借款人举办标前会和安排现场实地考察。应该允许投标商采用邮寄或手递的方式递交投标书。招标通告中应明确规定接收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和地点。 开标程序 2.44 开标时间应该和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标时间相一致或随后马上宣布。借款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应该采取公开的方式,即应该允许投标商或其代表出席。开标时应该大声宣读投标商名字、每个投标的总金额,如果要求或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该宣读任何替代方案投标的总金额,应

36、该做好开标纪录,并将开标纪录抄送银行一份。规定日期之后收到的投标以及没有开封和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均不应予以考虑。 对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2.45 除非本指南第2.61段和2.62段另有规定外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中允许投标商修改投标书。借款人应该要求投标商就评标所需的问题进行澄清,但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商在开标之后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或价格。澄清的要求和投标商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密性 2.46 公开开标之后直到宣布授予合同之前,有关检查、澄清、评标和授标的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商或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投标书的检查 2.47 借款人应该审查投标书是否(i)符合本指南第1.6段规定

37、的合格条件的要求,(ii)签定是否合适,(iii)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iv)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v)总体上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一个投标实质上未达到要求,即与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条款、条件及规格有着实质性的偏离或保留,则不再对该投标作进一步的考虑,一旦开标,就不能允许投标商纠正或撤回实质性的偏离或保留内容。 2.48 评标的目的是为了能在比较评标价格的基础上对各个投标书进行比较,从而确定给借款人带来的成本。除2.57段规定之外,合同应该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 2.49 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如有计算上的错误则应予以调整。为便于评标,对于任何可以量化的非实质性的

38、偏离或保留也应进行调整。评标时不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的价格调整规定。 2.50 评标应以国外进口的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和借款国供应的货物的出厂价(Exworks)为基础并考虑所需的安装、培训、调试和其它类似服务的价格。 2.51 招标文件中还应规定评标时除考虑价格因素之外还考虑其它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货物和设备评标时考虑的其它因素有:运到规定现场的内陆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备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除价格以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投标的因素应尽可能地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规定相对的

39、权重。 2.52 在工程和交钥匙合同中,承包商负责交纳全部的关税和其它税收,投标商在准备投标书时应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标书的评价和比较应以此为基础。工程的评标应严格采用货币化的方式进行。任何因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投标估值即被自动淘汰的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时间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则只有在合同条款中对非响应的投标进行同等处罚的情况下,评标时才可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把提前完工给借款人带来的价值考虑进去。 2.53 借款人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应说明建议授予合同的具体理由。2.54 应借款人的要求,根据贷款协定中达成的协议条款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评标时可以对下列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

40、优惠: (a)在比较借款国制造的货物的投标和国外制造的货物的投标时,可给予在借款国国内制造的货物一定幅度的优惠;和(b)对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规定限额的会员国的土建工程,在比较其合格的国内承包商的投标和国外承包商的投标时,可给予其国内承包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2.55 如果允许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或国内承包商优惠的话,其标书的评比应按照本指南附录二中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56 借款人应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授标,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延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期的,则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商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时间要根据评标以及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标的情

41、况尽可能地短些。如果是固定价合同,申请第二次延期和随后的延期只有在延期申请中提供了报价的调整机制以反映延期内合同投入物成本的变化的前提下才允许。无论何时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均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商改动报价(基础报价)或其它投标的条件。投标商有权拒绝延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也不应被没收,但是对于那些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商应要求它们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期限。 对投标商的资格后审 2.57 如果没有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借款人应确定提供最低评标价投标的投标商是否有能力和资源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满足的标准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如果投标商没有满足要求,其投标应该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对下一个

42、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类似的审查。 授予合同 2.58 借款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了能力和资源标准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i)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ii)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不应该要求投标商承担招标文件以外的任务或修改原提交的投标书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废除所有投标 2.59 通常招标文件中规定借款人可以废除所有的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投标书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废除。但是缺乏竞争性不应只以投标商的数量来确定。如果废了标,在重新招标之前,借款人应对废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考虑对合同条款、合同范围、设计和规格或上述综合情况进行修改。 2.60 如果废标是因为缺

43、乏竞争性,应考虑扩大广告的范围。如果废标是因为大部分标或全部的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提交新的投标书,或征得银行的同意只要求那些第一阶段提交投标的投标商提交新的投标书。 2.61 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最低价格而废标和以同样的招标和合同文件进行重新招标。如果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大大超过借款人标前的估算成本,借款人应调查超出成本的原因并考虑按照前一段所述进行重新招标。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以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谈判,以尝试通过减少合同范围和(或)重新分配风险及减少合同价后而反映出的责任来取得满意的合同。但是实质性的减少合同范围或修改合同文件可以要求重新招标。 2.6

44、2 在废除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谈判之前,必须征得银行的事先同意。 (四)修改后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快速支付业务 2.63 如果贷款资金是用于支付进口计划,比如调整贷款和其它快速支付贷款,应采用简化刊登广告和货币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贷款协定中确定的大金额的合同。 2.64 简化后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不要求采购总公告。具体的采购通告除刊登在(i)发展商业报上;或(ii)跨国家广泛发行报纸、期刊或技术刊物上之外,还至少在借款国全国发行的一家报纸上(如果有的话以及在官方杂志上)刊登。投标的期限可以缩短到四周。投标和支付的货币可以仅限一种国际贸易中通用的货币。 商品的采购 2.

45、65 一些商品的市场价格,比如粮食、牲畜饲料、食用油、燃料、化肥以及金属等,随着某一特定时间的供需变化而波动。许多商品在开办的商品市场上都有报价。采购通常涉及到分批量的授予合同以保证安全供货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订货以充分利用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压低库存量。可以提出一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的名单,以定期地向这些投标商发招标邀请。邀请投标商的报价可以和装运时或装运前的市场价格结合起来。投标有效期应尽可能地短些。市场上商品的标价通常采用单一货币,因而招标和支付的货币可以采用单一货币。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使用的货币。如果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提交的是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长期有效的投标

46、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可以允许采用电传或传真投标。应该使用与市场惯例相一致的标准的合同条款和格式。 三、其它采购方式总 则 3.1 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并不是最经济、最有效和采购方式,而其它采购方式可能更加合适。具体的采购方法和这些方法所适用的货物和工程的类别,是由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决定的,并在贷款协定中予以规定,银行关于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和承包商的评标优惠的政策只适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不适用于其它采购方式。在不适合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一般考虑的比较常用的采购方法,在本节中将予以说明。 有限国际招标(LIB) 3.2 有限国际招标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广告,而通过直接邀请投标商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作为一种合适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金额小,或(2)供货商数目有限,或(3)有其它作为例外的理由可不完全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进行采购。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时,借款人应从足够广泛的潜在的供货商名单中寻求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该名单应该把所有为数不多的供货商都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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