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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二、扶持政策(一)金融业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4、2013年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自
2、基金获利年度起,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5、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其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6、企业因上市而改制,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
3、成部分,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7、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行为,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除外),市财政予以返还,涉及的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财政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8、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以及获得境外上市监管部门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首发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9、企业进入“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融资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已享受财政补贴的拟上市企业,如果三年内未能上市,全额退还财政补贴。11、对成功发行
4、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的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二)总部经济12、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管(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三)物流业13、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
5、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14、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上年度增量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15、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商贸服务业16、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1)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2)鼓励各县(市)区、企业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建设与改造。被认定为市
6、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为其规划设计、升级改造、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对新建或改造完成投入运营的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在宣传上给予支持。正常运营六个月内,其在省、市主要媒体的宣传费用,市财政给予50%补助,每街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17、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市财政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18、支持“放心肉、菜、便利店、早餐、家政”
7、放心体系建设。(1)对完成“放心肉”体系建设,关闭全部小型屠宰点的县(市),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乡镇新建的肉品配送中心(配送点),每个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屠宰企业购置的肉品配送冷链运输车,每台车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屠宰企业开展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测的,市财政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贴。(2)商贸企业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并在社区建立连锁直营便利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新建的配送中心,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社区便利店达到5个、10个、20个以上的,每个店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
8、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20万元。早餐连锁企业网点(门店)达到10个、20个、30个以上,每个网点(门店)营业面积大于50,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每新增1个网点(门店),分别按2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改建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固定门店30个以上,拥有知名早餐品牌8家以上,每个门店营业面积大于30的,按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改建的省级以上老字号早餐店,营业面积大于80,且符
9、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按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增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4)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30、50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9、本市首次引入的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20、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平台建设,以及生产、运输、销
10、售等环节软硬件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21、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净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大中型流通企业在中心镇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在中心村建设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对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规范的乡镇商贸中心和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五)会展业22、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23、在本市举办超过400
11、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8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24、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25、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小微企业开拓国际
12、市场,申请国际认证、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20%补贴。(六)酒店及餐饮业26、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特色餐饮企业直营连锁店,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本地餐饮企业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中国特色餐饮50强、中国火锅品牌20强、中国快餐小吃20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外知名特色餐饮企业,每新增1个直营连锁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餐饮业务年营业额前10位的企业(不含快餐连锁型企业),为支持其转型发展,对餐饮业务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1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27
13、、经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定的清真餐饮企业,在我市连续合法经营一年以上、营业面积达350以上的,给予房租补贴。其中,营业面积达350-1000的,给予80%的租金补贴;营业面积达1000以上的,给予9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租赁房屋中未直接用于清真餐饮的面积不计入补贴范围。(七)服务外包业28、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契税的数额给予补助。其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29、通过软件
14、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
15、业,市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培训机构,市财政按照1:1比例予以配套,并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500元的培训支持。31.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2、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33、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在合肥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注册资金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注册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34、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5、在我市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
17、励;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3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36、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与服务外包园区或企业共建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300人以上的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年实训规模达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实训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八)物业服务37、全年物业服务面积40万以上的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38、新获得国家级、
18、省级优秀物业服务社区(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升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九)电子商务39、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40、我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
19、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41、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合肥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2、我市年在线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商家对顾客(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43、我市企业建设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
20、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4、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合肥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其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本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所产生的银行管理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45、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十)其他46、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50%的配套补
21、助;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部分按50%给予配套补助,超出部分,按超出部分的10%给予配套补助。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47、鼓励建设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获得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集聚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省级开发区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对评定为国家、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服务外包园区用于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所需双回路供电改造费给予15%的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48、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
22、航空公司,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49、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安徽省老字号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获得合肥名牌产品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50、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三、附则51、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
23、留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已明确规定外,市与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奖励的,除按规定直接减免外,一律先缴纳后返还。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税收奖励的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52、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市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53、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资金审核、兑现程序的监督。54、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单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55、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