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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 注1水资源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13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70号;省物价局皖价费20084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滁价费字200586号1、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免收。2、城市自来水企业取地下水的,三年内按上述用水类别标准的50执行,三年后逐步到位,取用地表水的,按下限执行。3、涉企收费按下限执行。4、经济适用房免收。(1)取用地表水滁州市取用地表水元/立方米0.06(2)取用地下水井深50米元/立方米0.1井深50米元/立方米0.2取用地下热水、矿泉水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
2、水按第二款中深层地下水的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2水源补偿费元/立方米0.02市物价局滁价费字2001007号3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3;工业用水0.35;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0.5市物价局滁价工字200594号市区使用自备水源或使用公用水厂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4砂石资源管理费元/吨1.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18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除长江流域外的其它河流名称改为砂石资源管理费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损坏水土保持科研监测设施的,科研监测中断损失费用应按现行价格折算后计入其中。
3、(1)占用、损坏梯田谷坊、堰坝、人工草场、水土保持林、监测、科研等专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按恢复其等效标准的现行造价一次性征收(2)占用、破坏植被、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元/平方米0.5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一次性征收。(3)以销售矿石、土料等为目的的开矿、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按占用地表面积元/平方米0.5并按年销售总额46水土流失防治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1)按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不予征收(2)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按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预算(根据预算定
4、额)加10管理费(3)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待方案批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后,按竣工决算执行,多退少补按占用地表面积元/平方米2取弃土(石砂等固体物)元/立方米6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详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9181号;省政府199568号令、省政府皖政20016号;财政部、发改委财综字200389号;省政府皖政办200935号8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0928号9白蚁防治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按建筑面积计收预防包治期15年;按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包治期2年;经济适用房免收(1)白蚁预防费元/平方米2(2)白蚁灭治费元/平方米310汊河闸工业用水水费元/立方米0.03市物价局滁价费字20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