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394号文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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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文件 财建2003724号 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继续执

2、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

3、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应明确在基建财务制度中。 因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4、正在逐步开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还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目前还不宜将具体要求和规定写入基建财务制度。 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 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 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九、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 十、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使用时,是否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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