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7.A 国际贸易海运提单欺诈成因分析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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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届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国际贸易海运提单欺诈成因分析院(系)别 经济系 专 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 级 国贸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二一年六月原 创 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国际贸易海运提单欺诈成因分析”,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尊重知识产权,并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论文作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现如今全球经济发展良好,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

2、,海上货物运输始终处于国际贸易运输的主导地位,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凭证,见证了国际贸易从早期的易货贸易到如今的单证交易的历程 ,它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和航运重要方式之一。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欺诈亦疯狂的蔓延起来,已经危及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提单欺诈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本文从提单概念出发进而分析界定提单欺诈及表现形式,随后对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进行阐述,最后阐述为保证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应采取的有效防范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和立法建议。关键词:提单欺诈成因,表现形式,防

3、范措施,立法建议AbstractNowadays, with the good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y,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ransportation is alway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bill of lading 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s an important

4、documents, witnessed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from early to barter trade deal, it docu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ransport links and settle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and shipping. However,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

5、rade and shipping growing prosperity, bills of lading fraud also crazy spread, the bill of lading has endanger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smoothly. This paper will be based on the former research, the bill of lading fraud to do further research. From the definition and concept

6、 of bill of lading bill of lading fraud and forms of bill of lading, then expounds the reasons of fraud, to ensur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hould adopt the effective prevention of bill of lading fraud prevention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bill of lading fraud, forms, p

7、reventive measures and legislative proposals目 录前言 11海运提单欺诈的相关内容概述 2 1.1 海运提单概述 2 1.1.1 海运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21.1.2 海运提单的流程 21.1.3 关于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 21.2 欺诈概述 21.3 海运提单欺诈概述 3 2海运提单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42.1 伪造提单 42.2 倒签和预借提单 42.3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42.4 无提单放货 53海运提单欺诈成因分析 63.1 提单自身机制缺陷 63.1.1 成套提单的问题 6 3.1.2 记名提单的问题 6 3.1.3 清洁提单的问题 63.2

8、 海运提单的法律还未完善 63.3 国际贸易及航运方面的问题 73.4 信用证制度是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 73.5 合同价格术语选用的问题 73.6海上传统犯罪的延续 84海运提单欺诈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9 4.1 海运提单欺诈产生的危害 9 4.2 针对海运提单欺诈问题的防范措施 94.2.1 承运人的防范措施 104.2.2 合同当事人的防范措施 104.2.3 银行对伪造提单的防范 104.3 海运提单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104.3.1 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 104.3.2 申请银行支付令 104.4海运提单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114.4.1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 114.4.2申请银行支

9、付令 115防范海运提单欺诈的立法建议 125.1 制订防范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 12 5.2 国内立法 12结论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6前 言当今国际贸易发展,从早期的易货贸易到现在单证交易,单证的作用越发重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提单欺诈活动日益猖獗,使提单信誉大大受损并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提单欺诈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备受关注,将其作为论文选题加以更深入的研究对提单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国际贸易公约虽完善了对外贸易的规范与要求,但是对于提单的规定很少,鉴

10、于没有具体条例对其进行规定就不免出现提单欺诈等非正常使用的风险。面对现在的局势,急需要通过对这些问题的了解、观察、剖析、得出结论等一系列的阶段最提单欺诈进行全面的解析从而寻找好的解决方式和办法。论文通过对提单欺诈从初步认识、发展现状、具体表现、原因分析到预防措施提高自身对其的认识,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对外对内特别是对国内外贸出口商家谨防提单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欺诈概述 1.1海运提单简介1.1.1海运提单的概念及作用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

11、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单据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定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这一保证。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由于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质,从而保证了国际贸易能够在一个高速度水平上发展。 海运提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

12、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1.1.2海运提单的流程在实际国际贸易航运操作中,海运提单作为重要的运输凭证,在整个流程中如何正确使用并发挥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海运提单的操作流程:(1)发货人拿到的是船公司的正本提单 (2)发货人拿到的是船公司的电放提单(3)发货人拿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正本提单,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 (4)发货人拿到的是货代的电放提单,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 (5)发货人拿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正本提单,船公司提单做电放1.1.3关于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有三种:在这三个公约中

13、,海牙规则目前为大多数国家采用。该规则自1924年通过,1931年生效以来,全世界大多数船公司制定的提单条款都以海牙规则为依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于1968年通过,1976年生效,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汉堡规则又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是对前两个规则的重大修改。1.2欺诈概述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1.

14、3海运欺诈概念提单欺诈是海运欺诈的一种,随着国际贸易的日渐繁荣,海洋运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提单欺诈案件也逐渐增多,提单欺诈已经严重影响到国际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提单欺诈是指利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等方式进行的海运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已经成为目前海运欺诈的最主要形式。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运用于海运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由于提单担负着众多功能,通过各个环节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很大。近年来,提单欺诈案件频繁发生,其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惊。有效打击提单欺诈活动,进一步完善提单制度

15、本身,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海运提单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2.1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1)空单。空单就是记载与货物极为不符,甚至根本未装船而签发的提单,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伪造提单的一种。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持有人用来履行下一个货物买卖。 在德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提单代替货物以为流通,因此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应担保其记载与所取

16、的货物一致,所以承认空单的效力。英美国家由于其航运业的发达,在国际航运上,常常扮演承运人角色,因此在承运人责任的立法上采行减轻的主张,以利其航业。英美法系认为提单为承运人或船长接受货物且将之装船的表面证据,可用事实推翻。所以,实际上承运人未收受货物而发行提单,承运人并不受提单上文义绝对性约束,举出相当证据即可推翻其责任。即使提单持有人是善意并无过失也是如此。有学者认为,卖方故意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伪造提单已构成欺诈,提单无效,其欺诈行为构成侵权,这种提单纯粹成了单据欺诈的工具,其名称被盗用的承运人不受提单约束。如承运人与卖方串通,为卖方取得空单提供必要条件,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

17、货量差异。货量差异就是货物虽然装船,但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在普通法上,承运人并不被禁止证明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不正确。但是,提单是其记载数量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且举证责任显然要求承运人证明记载数量实未装船,这就要求“非常满意的证据”,而证明货物在运输期间的任何极大可能移动都是不够的。承运人只有通过在提单中加入“重量不知”条款才能保护自己。提单货量差异,通说认为有效。就提单记载但实未装船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负未交付责任,承运人也要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负责。 2.2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

18、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规则都是不允许的。 2.3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

19、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2.4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

20、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3海运提单欺诈成因分析3.1提单自身机制缺陷3.1.1成套提单的问题 法国旧商法规定提单须发行四份以上,199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改为两份以上,意大利航行法规定为两份,德国商法则未规定,全依托运人要求而定,英国法对戏也无明文,习惯上多为两份或三份,如三份托运人自留一份,另一份寄交收货人,再一份交船长。日本商法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也承认数份提单的发行。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也依德日法例,承认数份提单

21、的发行。大陆现行未规定提单发行份数。但是依海运实务,提单一般发行一套三份,各国许可发行数份提单,理由不外乎提单遗失或被盗时备用;寄送提单给收货人的同时,另交一份给船长收执以便核对。但时至今日,由于通讯发达,前述理由已非充分,音提单遗失或被盗与往昔相比已大为减少,即使发生此种情况,但由于通讯发达,也能立即完成补发手续;托运人或船长仅持有提单抄本即可;各国依提单份数退征印花税,为节省开支,发行份数也属浪费,现在交通发达通讯便捷,收货人已不必担心提单过于延迟,因此,与其发行份数。不如发行一份,若有需要,则签发给副本或抄本。3.1.2记名提单的问题 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

22、其它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因此,如果托运人有任何改变运输合同的协议,都应该约束记名收货人,这一点与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有明显的区别。我认为,构成物权凭证的基本条件必须是该凭证是可以转让的,转让该凭证转让对货物的占有权;同时商业贸易习惯视交付次凭证即为交付货物。因此,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3.1.3清洁提单的问题 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从理论上来讲必须是清洁提单。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因此,外表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不能发现的缺陷,UCP600第27条规定:“清洁提单据时指单据单据上并未明

23、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如实记载货物表面情况,即承运人有批注权,对确定海上货物索赔中承运人所负责任意义重大。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或取得代为求偿的保险人进行索赔的依据就是将卸货后的验货单与提单中对货物质量和表面状况的规定、批注相比较,两者所差异之处就是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为尽量减少自己的责任,承运人都会对所收到的货物状况做如实批注,同时,托运人希望取得无批注的清洁提单作为银行结汇的凭证。3.2海运提单的法律还未完善提单相关的国际公约不健全,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要经过多个国家,各国提单法律又有很大差异。提单法律出现冲突,自然就

24、给予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果不同国家使用不同方法,必将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审理会使用不同法律而后果迥异,这将直接危害到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法律冲突主要靠统一个过的提单法,或彻底的制定约束提单各方面问题的国际公约来完成。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虽然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但这些规则不是专门针对提单来制定的,对提单本身问题规定的很少,而且这三个公约的效力还取决于国内法对提单问题的规定。如果提单问题不统一,这三个关于运输合同的效力也明显受到影响。因此,不但各国应该有自己的提单法,也应该制定一个国际公约,对提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3.3国际贸易及航运方面的问题 从提单产生的前提来看

25、,提单存在的基本前提受到挑战。以往提单的流转速度往往快于船舶的速度,提单总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从而使收货人能及时提货。现代科技的发展使航运实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造船技术、通讯设备的发达使船速加快,但提单的流转速度却没有相应加快,很多情况下,特别是提单经过多次转让或短途运输时,货物比提单先到港口。使用提单带来的高效没有了,反而妨碍了货物的正常流转。真是这种原因,产生了很多无单放货的现象。 另外,海上货物运输已经发展了几百年,包括船舶代理人在内的各项配套制度也相当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贸易形势、贸易关系更加复杂多样,船舶代理人在提单及相关业务中面对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

26、场环境下,为了争取业务,当托运人拿着船上大副签发的大副收据找到班轮代理,要求代理在出单时删去不良批注时,代理不愿意的最客户,就将早已准备好专供托运人签发的保函拿出来,灯托运人签好该保函后,再将提单上的大副批注删去,这样托运人和班轮代理皆大欢喜。班轮代理甚至为了方便托运人(或租船人)顺利结汇,而把托运的日期倒签几日。发展下去,又出现了预借提单。这些毫不显眼的陋习恰恰为欺诈案件的滋生和生存创造了条件。3.4信用证制度是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支付货款是国际贸易形式的一大进步,然而提单欺诈恰恰是伴随着这种新的支付方式出现的行骗手法。导致提单欺诈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制度,是根源于信用证独

27、立性原则以及有它衍生而来的严格相符原则。1.信用证制度以及基本原则。跟单行雍正制度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指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开证行即承担了第一付款责任。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只要受益人满足了银行承诺的条件(即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则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信用证金额。2信用证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导致提单欺诈。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银行处理的单据而不是货物,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基本原则。即只要“单单相符”、 “单证相符”,银行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且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去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因此提单的可信度难以保证。3.5 合同价格术语选

28、用的问题伪造提单日期的现象在CIF和CFR合同下很常见。CIF合同下,卖方必须为准时装运安排运输。虽然,以CIF价出售货物有诸多好处,但卖方不可避免地承担了额外的工作和风险。他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按信用证的要求及时装运。一旦发生意外,卖方便难以履行装船义务,极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向承运人提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要求。纵观提单欺诈的各种手段,分析其原因,总结应对经验,应该说对付提单欺诈没用什么灵丹妙药,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自我保护,积极预防,及时补救。3.6海上传统犯罪的延续最原始的海上犯罪是具有传奇色彩的海盗行为,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当权者为尽快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便赋予海盗行为以合法地位,直到这些国家原始

29、积累的初步完成和近代工业的兴起,这一行为阻碍了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发展才不断受到各国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人们对船载货物由实力强行支配转变为对货物物权凭证的支配,于是,海上犯罪的对象转变为主要针对海运提单,提单欺诈就是在这时登上历史舞台的。4海运提单欺诈产生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措施4.1海运提单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1)各国法律对提单没有严格的统一的格式要求,各公司对空白提单的管理一般也不是很严格,这就给违法分子伪造提单提供了可能性和便利条件,使这种欺诈行为比较易于实施。而空白提单被盗用,法律也没有规定任何惩罚措施,这又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提单欺诈行为。 (2)由于在单证交易中要确保提单的信用,提单因

30、此比货物更受到重视 单证交易中为确保提单的信用,法律一般鼓励当事人注意提单而非货物本身。在买卖中,买方必须见单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灭失,货物本身有缺陷等都不是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1982年在英国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CIF合同卖方装运了有缺陷的货物,但提交的提单却是良好的,法院判决买方无权拒收单据,否则单证的流转性得不到保障,而这种结果将破坏国际买卖尤其是国际商品买卖融资体制的根基,该案件已成为英国法院日后审理类似案件所遵循的判例。过于重视提单本身也是信用证交易的缺陷,作为一种普遍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单据交易,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

31、表面相符”的基本原则,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对于单据中有关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对于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只要提单和其它装运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有权支付货款,买方不能因为银行汇票接受的是一份假提单而拒付,银行也就没有动力为防止欺诈做出任何努力。关注单据本身可使提单持有人从单据本身得到充分保障,有利于维护提单的流转性,但走得太远又会反过来打击提单的信用,因为提单权利毕竟需要最终兑现,如果货物本身已经出现问题,即使规定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受益的也只能是提单的中间持有人,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必然

32、遇到麻烦,而且重提单不重货物使各环节防止提单欺诈的积极性受挫,在客观上助长了提单欺诈的发生。 (3)单运输的国际性 国际航运是以世界上各大洲大洋为活动场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极为广泛。一宗贸易或一宗货物的运输,至少要涉及两个国家,多数要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转手贸易则会涉及更多国家,由此发生的提单欺诈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且提单欺诈的实施者与受害者往往在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法律冲突问题。受害者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的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近年来海运欺诈活动如此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这一点。4.2海运提单欺诈产生的危害正是由于以

33、上原因,提单欺诈屡有经常发生而且十分严重,已构成对国际贸易、航运等有关各界的一种威胁。 (1)它往往使提单受让人遭受到巨大损失。因为欺诈本身难以被证实,即使证实,欺诈者往往也已逃之夭夭,损失难以追回。更为严重的是提单持有者往往还不能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因为欺诈不是保险人一般承保的商业风险。在英国法院审理的George Kallis(Manufactures)Ltd. V. Succdss InsuranceLtd. 一案中,买卖合同的卖方用预借到的提单进行了信用证下的提交并获付款,提单上记载的船名和装船日期等都是虚构的,货物后来装在另一艘船上并因火灾而受损,买方依据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但是保险

34、人拒绝赔付,最后法院判决保险人有理,法院认为,保险单下的航程是提单注明的航程,该航程并未发生,故承保的风险从未开始,货物不在保险范围内。 (2)提单欺诈还使提单信誉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提单的转让性,破坏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买方虽然有权拒绝不真实的提单,但如果提单表面无暇疵,买方则无权因货物瑕疵而拒收单据,即使卖方装运的是有瑕疵的货物,或者根本未装船货物,只要提单表面符合合同,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除非卖方欺诈或装船货物根本不同于合同货物,即买方不得以“先行违约方是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一般合同原则来对抗见单付款的义务,可见整套提单制度都为了维护提单的可转让性。提单的使用是建立在所有当

35、事人都依诚信原则行事的基础上,而提单的流通性又是提单制度的核心,为了建立提单的流通性,不惜牺牲其它准则,然而恰恰正是从事国际贸易及运输的商人们奋斗几个世纪的流通性在提单欺诈的打击下岌岌可危,提单制度也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4.3针对海运提单欺诈问题的防范措施4.3.1承运人的防范措施承运人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 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尽

36、管预借提单在法律上具有侵权的性质,但在实践中又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现象。在实务中,有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将货物装船,如果等待货物装完以后再签发提单,就会违背信用证的规定,导致银行拒绝结汇,最终使托运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在实践中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无法完全避免,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托运人有良好的信誉,不致在事后推卸责任; (2)提单所列的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进入了码头仓库,并且不存在被托运人转移的可能性; (3)根据港口条件,货物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装上船舶; (4)托运人应出具有效的保函; 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预借提单,则代理人除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之外,还应征得承运人(

37、船公司) 的同意。另外,承运人应尽量做到凭提单正本放货。 4.3.2 合同当事人的防范措施(1)重视资信调查,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报网络,切实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投资,以利于买方快速应变。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 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因此必须搞好交易伙伴的资信调查,要花大力气,委托相应的机构、人员做调查,要了解其以前跟他人履约的表现,了解公司的资本状况、公司组成人员情况、公司盈利亏损情况、 公司设备、设施情况,

38、还要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包括营业范围、公司性质及往来厂商等。 (2)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较为不易,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3)重视装船监督,把握船舶动向。许多提单欺诈就发生在装货这一环节。在装运港,责任者或者偷换货物,以次充好;或者串通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因此,防范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充分做好装船监

39、督。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及时与船舶代理保持联系,全天候地掌握船舶航行情况,对船舶代理转告的有关船舶因故延误,船舶因故障需中途挂靠修理等通知,更须保持警觉,尽量核实其真伪,做好应变准备。 (4)少中间环节,尽量争取不要中间商。中间环节越多,被欺诈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不得已需要中间商的情况下,也要选择那些资信状况良好、财力雄厚的中间商。 4.3.3 银行对伪造提单的防范(1)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 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2)在积极扩大国际业

40、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4.4海运提单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4.4.1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权人在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可以对船舶实施扣押,提单持有人如认为承运人应对提单欺诈的产生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就有权申请扣押船舶,以获得足以挽回其因提单风险所致损失的担保。但在上述情况下申请扣押船舶时,申请人应依照实施扣押地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其海事请求权。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申

41、请人因提单风险而请求扣押船舶时,须遵循以下规则: (1)确属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时,申请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扣船; (2)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3)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至于该项责任是否能最终得以成立,取决于法院的终审判决或仲裁庭的裁决; (4)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4.4.2 申请银行支付令这种做法最先始于英国,这就是通过Mareva禁令来冻结骗子银行的户口。1975年英国NYK.Vkageorgis一案的审结,确认了法官可以用禁令来东借他人财产的做法;1981年的英

42、国正式立法也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英国的这一做法影响很大。但是,申请禁令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的获准通常要满足几个条件: (1)用禁令的主要原则就是公正,必须保证人们合法公正的权益; (2)禁令的单方申请必须具有律师的宣誓书,需要详细陈述支持申请的理由,并且不能有漏洞和错误; (3)申请人要提供反担保,以便在禁止令错误时赔偿银行和对方的损失; (4)在宣誓书中须说明冻结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如果不冻结将来就无法获得赔偿,并且还要说明不冻结是不公正的。5. 完善防范提单欺诈的立法建议5.1制订防范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 目前尚无一部针对提单欺诈具有强制性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对付提

43、单欺诈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国际贸易和海运秩序的维护。这样一项国际公约应包含以下方面的规定: (1)提单欺诈行为的定义、提单欺诈的罪行、司法管辖与引渡; (2)使用与提单欺诈行为的刑罚; (3)初审; (4)向对付提单欺诈组织提出的通知; (5)国际公约的适用。 我国近年来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但同时也深受海事欺诈特别是提单欺诈之害,因此应积极推动国际公约的出台,使惩治海事欺诈罪犯在世界范围内达到一定的统一,使欺诈分子难逃国际法网,为我国的贸易安全营造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 5.2国内立法 目前,英美等海运强国对提单己有较为全面的立法,但我国并无一部专门针对提单欺诈的法律,法律界对提单欺诈也无

44、具体概念,司法机关一般套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往往造成侧重刑事制裁,对经济惩罚和挽回经济损失无侧重规定,同时在对提单欺诈量刑方面较轻微,无疑给欺诈分子带来极大的空子可钻,因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惩治海事欺诈犯罪有法可依成为当务之急。鉴于提单欺诈与海事欺诈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提单法的制定应解决几个问题,首先是提单的性质问题,提单到底有哪些作用,代表哪些权利和义务;其次是提单的运行规则问题,提单如何签发、转让、注销,提单行为的代理如何处理,提单如何更改和提单遗失的处理等;再次是提单当事人问题,明确如何判断提单关系的主体;最后是罚则,对不遵守提单法的各种行为规定如何处罚。为了交易安全,这部法律应该是强行法,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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