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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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WTO体制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法律实践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则属经济基础领域,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法律制度是为服务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而存在。中国在成为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时,就十分清楚的明白要想在参与的区域经济中获得经济效益及推动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要有法律的辅助、引导和规范。所以,中国在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时对法律的应用是十分重视的。在此就以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CEPA为例来论述。(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中国启动自由贸易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的,可以说它是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标志,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1、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WTO法律依据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安排虽然背离了多边贸易体制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是却大大促进了WTO各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而言,自由贸易区与WTO的法律体系是兼容的。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发展是符合WTO规则的,换

3、言之,其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均符合WTO框架下GATT第24条、GATT第24条谅解书、第5条“经济一体化”、1979年的“授权条款”和GATT第四部分这些例外规则的规定,它们都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得以建立的法律依据。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作的法律依据(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修改议定书的适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项条款,它规定了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范围、措施、起止时间,先期实现自由贸易区的“早期收获&rd

4、quo;方案,经济技术合作安排,给予越南、老挝、柬埔寨三个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以及在货物、服务和投资等领域的未来谈判安排等内容,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目标;全面经济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早期收获;其他经济合作领域;时间框架;最惠国待遇;一般例外;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的机构安排,等等。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修改议定书奠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为该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2)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由23个条款和3个

5、附件组成,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协定,对于后面的自由贸易协定有很大的影响。它是以GATT1994为参照本,甚至基本上是把其中条款原封不动的搬过来,如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在非关税措施、贸易技术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都适用WTO的相关规则。而在采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上则以GATT1994和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谅解为依据。(3)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多方面的经济领域合作,争端是难免的,因而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制定出解决争端的规则,用法律方法解决区内国家的争端,是建

6、立自由贸易区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采用了目前流行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多种方法有:磋商、调解、调停以及仲裁,其中以仲裁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之所以以仲裁作为主要方式,是因为它是一种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被各国和各国际性经济组织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具有专业、高效、周期性、技术性强的特点,也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一种民间解决方式。相对于其他的贸易区而言,中国-东盟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模式,因此它的争端机制解决模式更体现出一种自愿、协调和自我约束的特点。(4)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中国&mda

7、sh;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由3部分33个条款组成。它的框架及内容与WTO的服务贸易协定基本上是一致,但在内容上具有一定自由贸易区的特殊性,如没有WTO中所强调的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开放服务贸易领域里采取了灵活的政策,如对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几个国家就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条款;关于它争端的解决,不同于WTO复杂、多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依据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以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些协定的实施(1)关于原产地规则自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CAFTA的谈判进程后,在该协议

8、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亦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判定本区域原产货物采用了各国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改变标准”1。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3中对“完全获得标准”包括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对于“实质改变标准”,CAFTA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将它分为从价百分比标准 (又称“增值标准”)与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这两种。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制订了本区域的优惠进口

9、原产地规则。(2)关于关税在关税方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行了类似于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的逐年降税模式,将产品分为3种:快速减税(早期收获)产品、敏感产品和正常类产品。但对配额外农产品的适用税率则要进行单独谈判。快速减税产品的减税速度原则上快于 WTO 承诺的降税速度,敏感产品在过渡期继续执行MFN税率,正常类产品的降税速度由目前适用税率水平而定。对于正常类商品降税实施期,中国和原东盟6国为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东盟新成员国则延长至2015年,敏感产品的数量和品种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做了设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早期收获计划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的涵盖范围主要有 500多种产品,包括活动物、肉及食用杂碎、鱼、乳、蛋、蜜、其他动物产品、活树及其它活植物、蔬菜、水果。另外还有出于贸易利益平衡考虑而增加的30多种特定产品。以上产品都在2006年实现零关税。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也于2005年7月做出了明确规定: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和东盟双方将正式开始对原产对方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由此可见,降税的产品品种越来越多,而其范围的覆盖面也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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