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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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第一次作业 一、判断并改正(每题 2 分,共 20 分) 1.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发展程度都较低因此它们竭力主张将服务贸易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以便取得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X 2.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值与进口值之差额称为贸易差额出口值大于进口值为净出口进口值小于出口值为净进口。 x 3.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认为,保护关税使一国在价值上的损失足以由保护关税而带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来弥补。 4.由于各国气候条件不同自然资源丰缺不一因而各国都尽量生产适合于本国自然条件的产品,然后进行交换,这是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x 5.调拨价格又称转移价

2、格,是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相互拨交产品的价格。x 6.以1980年为基期1990年某国的进口价格指数为120,出口价格指数为140,由此可见该国的贸易条件较之过去明显恶化了。 x 7.购买外国企业的股票是对外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如果购买外国企业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从而取得经营和管理的直接控制权的就成为对外直接投资。 8.重商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 9.战后,由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不断降低关税,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层出不穷,因此,关税已不再是资本主义国家保护贸易政策的一项基本措施。x 10.对于受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可以既征收反倾销税

3、又征收反补贴税。 x 二、 简答题(各10分,共 50 分) 1、签订合同的商品数量款应注意些什么问题?(10分) 答:(1)、根据需要和可能商定签约的商品数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约的商品数量,既要充分考虑买方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又能充分考虑卖方的供应可能和运输能力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以保证成效数量能够如期兑换,以防货款落空。 (2)合理规定溢短装条款。在某些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的大宗交易中,由于商品的特性、生产、船舶结构、装载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很难准确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因而合同中可规定适当的溢短装条款。但为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此条款故意多装和少装,有的合同规定只有在适应船舶需要时,才能利

4、用溢短装条款。对属于机动幅度内的溢短装部分的价格,可按合同价格计算,也可按装船时的价格计算。 (3)合同用词要明确、具体。规定商品的数量条款,应尽可能使用明确、具体的字眼应避免使用“大约”等笼统含糊的字眼,国际上对“约”数的含义,有的解释2.5%,有的解释5%有的解释10%,上下差距很大,故最好不要用“约”数。 2、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提单可分为哪几种,分别如何转让?(10分)答: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3、签订商品包装条款

5、应当注意哪些问题?(10分) 答:(1)包装的种类和材料。包装的种类应当具体写明是散装、裸装,或是单件包装、集合包装,还要进一步写明单件包装、集合包装的具体种类及其造型。各种包装所用的材料,不仅应当具体写明包装主体是用木质、铁质、纸质,或是棉麻质、塑料制品等主要包装材料,而且还应当具体写明衬垫用料的材质。 (2)包装的方式。包装的方式,应当具体写明每件货物的重量和数量。 (3)包装供应方式。包装物有三种供应方式:一是卖方供应包装,与商品一同交付买方;二是卖方供应包装,但于交货后将包装物收回;三是买方先供应包装,卖方收到包装后发货。 (4)商品包装的毛重和体积要正确。商品包装的毛重和体积要符合运

6、输公司和海关的规定。 (5)谨慎使用中性包装。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显示生产国别和厂家的一种特殊的包装,可分为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两种。 4、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组织形式及其对国际经贸的影响如何?(10分) 答: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1)优惠贸易安排(2)自由贸易区 (3)关盟同盟 (4)共同市场 (5)经济同盟 (6)完全经济一体化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如下:(1) 促进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贸易的增长 (2)促进集团内部国际分工和技术合作的发展 (3)促进成员国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 (4) 增强和提高了经济贸易集团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力量 (5)对集团外的国家产

7、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6) 对非成员国贸易量的减少 (7) 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及利用外资极其不利 5.简述李斯特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10分 答:李斯特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1)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是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 (2) 而刨花政策的关键是保护关税 (3)对工业有选择地加以保护 (4) 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对于当时德国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使德国在很短时间内赶上了英、法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 三、案例分析(共 30 分) 1、年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客户签订某大宗商品销售合同一笔交货条件为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自提单日后60天付款。 客户按

8、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有关品名、规格、单价、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出(To be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 我公司经办人员除于12月按合同原定的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因见来证并未规定“每月等量装运万米”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的原订装运条款于次年1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船我银行凭单议付;2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清我银行也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核单据认可无误。 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装船时间和每批数量与合同上的交货条件相违背即向我驻该地商务机构提出异议以货物拥到造成仓租和利

9、息等费用增加为理由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后我公司接受对方意见同意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货款分别推迟四个月后付款了结。如按当时国际市场利率计算我公司遭受相当于货值10%的损失。(15分) 答:本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第二: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是以何者为准? 第三:当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1 按照一般业务程序,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根据合同中支付条件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其中所列的条款要求,理应按照合同内有关条款填列,所以贸易合同的条款一般反映在信用证上,可以说信用证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是从法律观点来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

10、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文件,贸易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法律文件。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指出:“信用证按其性质是独立于销售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虽然信用证可能以该合同为根据,但银行与该合同则完全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说明信用证的基本职能是银行遵照开证人的请求承担在规定条件下的履行付款责任,从而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和资金周转方便,以便业务的进行。它并没、也不可能约束代替买卖双方对合同全部条款的履行,贸易合同才是买卖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2 当买卖双方凭信用证交单时,只要做到准确、完整、及时,就有权向开证行

11、收取货款。这是基于信用证给予受益人的权力。但从贸易合同来说,卖方对来证未包括的某些合同内容这是基于信用证给予受益人的权力,但从贸易合同来说,卖方对来证未包括的某些合同内容作出任意解释,在处理上与贸易合同有矛盾时,仍可能被视为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例的来证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每月等量装运XX W万米”但实际上对原合同的交货条件并没有改变,我公司如按照原交货条件执行,完全可以达到“证,同一致”,单证一致的目的。而我们却把合同规定一至六月等数量交货提前于一月和二月分两批全部装出,即使通过了银行这一关,但当买方以合同为依据提出异议时,我们是无法推卸责任的。 3 在业务实践中,国外来证内容

12、与合同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除了在文字上表述的不同,不影响我们按照原合同规定履约在外,如果遇到证上列出一些事先没有约定的条款,我们不拟接受或不易办到的,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即使我们认为可接受的,也应根据性质,权衡轻重,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如与合同中主要交易条件有重大出入,最好经过双方确认,作为原合同的修改,以避免引起误解。 总之,在履行出口的合同中,既要注意做到“单,证一致”,保证收汇安全又要注意符合“证,同一致”维护商业声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重合同,守信用”的对外贸易原则。不能只顾来证条款对我“有利”,便将原合同置之不理,这种做法,将可能带来不应有的纠纷。 2、我与外商以FOB价格条件签订一份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我船只好绕道好望角,未能按时交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要求涨价,并要我赔偿仓储费。问我方应如何处理?(15分) 答:1 买方不能接受卖方的要求。 2 战争属于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故,买方晚到装运港接货可以免责。 3 货币贬值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涨价或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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