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方式下国际贸易的风险及对策分析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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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信用证方式下国际贸易的风险及对策分析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 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作 者 签 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 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

2、;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

3、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日期: 年 月 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指导教师评阅书指导教师评价:一、撰写(设计)过程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

4、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二、论文(设计)质量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三、论文(设计)水平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建议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指导教师: (签名) 单位: (

5、盖章)年 月 日评阅教师评阅书评阅教师评价:一、论文(设计)质量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二、论文(设计)水平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建议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评阅教师: (签名) 单位: (盖章)年 月 日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教研室(或答辩

6、小组)评价:一、答辩过程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二、论文(设计)质量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三、论文(设计)水平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 良 中

7、及格 不及格评定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年 月 日教学系意见:系主任: (签名)年 月 日信用证凭着表面严格一致的原则保障了进出口商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便利了双方的融资,它把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当事人最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也使得在信用证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据数据表明,信用证结算风险已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分析我国对外贸易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已成为一件迫切的事情。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演变

8、在国际结算方式产生和发展的长期过程中,为了适应国际贸易支付条件的千变万化,有效地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进口商与出口商在支付方面的各种矛盾,国际结算方式在不断进行变革与创新。国际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规律性和必然性。1.1 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适应了国际贸易方式的发展国际结算本身是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产物,并随着贸易、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增多和贸易方式多样化,补偿贸易、加工贸易、技术贸易、国际租赁、劳务合作、工程承包等贸易方式发展迅速,使结算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如,对开信用证的产生满足了交易双方既为进口商又为出口商的特定交易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在这

9、种信用证下,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一方先开证,另一方受证后再开出“回头证”,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又如,银行保函的使用,使非货物贸易结算有了保障。因此,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能够随着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1.2 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使国际贸易货款收付更加安全从国际结算方式的演变过程看,汇付到托收和信用证,再到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和包买票据的广泛应用,使国际贸易货款收付更加安全。即从商业信用到银行信用,信用证作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银行付款保证书,以银行信用保证了出口商安全收汇;银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使出口商获得了在进口商违约情况下的收汇保证;国际保理业务则为非信用证短期结算提

10、供了信用咨询、贸易融资、账户管理及坏帐收回服务;包买票据无追索权地购买债权凭证为远期信用证下的出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使出口商避免了在远期付款期间可能遇到的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国家政治风险、进口商风险等。1.3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从前面比较中可以看出,预付货款(P/A)赊销(O/A)方式下,进出口商资金、风险负担极不平衡;付款交单(D/A)和承兑交单(D/A)下,出口商相对与进口商要承担较大的资金、风险负担。然而在信用证方式下,虽然进口商开证要交纳押金,占用了资金,但是银行常常会给予进口商一定的开证授信额度,使进口商免交开证押金等资金融通,以及各种远期信用证也减轻了进口商的资

11、金负担。对出口商而言,信用证的开立使其获得了付款保证,减少了收汇风险,而且持银行开立信用证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资金融通,以及在即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下,出口商不仅能获得付款保证,而且能够即期收款。因此,信用证方式已经是一种对进出口双方都比较公平的结算方式。这也是信用证方式从其生产以来就成为贸易结算的主导方式的重要原因。1.4 新的经济环境要求采用成本低,更加快捷的结算方式从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看,世界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出口商纷纷接受资金占用少,费用开支低,手续简便,灵活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以便吸引更多国外客户(进口商)。有利结算方式的选用成为新的竞争环境下增加出口量,开拓国外市场,提高

12、竞争力的手段。另外,近几十年来,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交通,通信的日益便捷,子母公司之间,上下企业之间和贸易对手之间相互投资,融资,寄售等纯商业性的授信行为日益增多,逐渐代替了一部分依靠银行信用进行结算的交易。1.5 国际结算向着电子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银行把现代通信技术和电子技术结合起来,国家结算已经形成“银行电子国际清算系统”,各国银行之间通过国际电子清算系统建立联系,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和国际金融业务的效率。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使用EDI的无纸化贸易。在外贸领域应用EDI,大大节省了人工和时间,减少了差错,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并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在欧美银行中,还

13、出现了一些适用与网上贸易的支付方式,如ESCROW,又称第三方托管,即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款项后同志已收到买方货款,并同志卖方发货,卖方即可将货物发运给买方,买方同志第三方收到满意的卖方货物,第三方便将货款付给卖方。在我国的一些网上购物的网站也开始使用这种支付方式,这种方式使用历史不长,不及L/C、D/P等方式普遍,但却代表了结算方式的一种发展方向。2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现状及原因分析2.1 国际结算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现状长期以来,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实际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

14、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D/P)以及赊销(O/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方式。据统计,欧美企业的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大多数业务已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辅之以完善的风险管理来进行。但是: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使用比例高达80-90%。尽管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率有所下降,但仍是出口企业首选的支付方式。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O/A、D/P、D/A的应用与国外比较,不仅业

15、务笔数少,而且业务金额小。一般用于货款尾数、预付定金等小金额交易中,在老客户间的经常性贸易中也常使用这些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附属性结算方式在我国起步晚,业务量少。如国际保理业务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逐步开展的。长期以来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商,习惯将信用证和保理做比较,对于进口商挑剔产品质量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时,保理商不承担付款义务,使得出口商感到不满,认为保理业务对出口商保护不够,不愿续做。另外,我过于1995年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首次办理包买票据业务以来,该业务的开展也很有限。因此,综合起来看,信用证仍然是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进行国际结算时的首选方式。2.2 我国对外贸易结算选择信

16、用证方式的原因分析2.2.1 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内部原因)2.2.1.1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我们知道,信用证是开证行以其自身信用开立的付款保证书,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出口商之间的商业信用。采用信用证结算,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要向银行交纳押金,并且要提交一些证明,这些都是银行防范风险的要求。也就是说,在L/C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调查工作转移给了银行,进口商能否顺利开出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向出口商证明其资信情况。信用证的开立提高了进口商的信誉,使其本身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有了银行的付款保障,使出口商更加信任出口商,从而扩大了

17、贸易。2.2.1.2 信用证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结算地位相对平衡作为银行信用结算方式,银行的介入,使货款支付有了保证,且对物权凭证的转移进行了更有效的监督,保证了进出口双方利益平衡,风险负担也较平衡,使信用证结算成为我国进出口商结算的首选。 信用证为出口商安全收汇提供了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比进口商更多地感到买卖的风险以及金融上的不便。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开立的付款保证书,它不仅监督货物单据的传递,而且成为结算的主体,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只要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不管付款人付不付款或有没有能力付款,银行即承担付款责任。安全收汇是出口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目的,

18、信用证的收汇保障使它成为出口贸易的理想结算方式。 信用证可以对进口商的信用产生一种加强或放大的效应,使进口商在资金不足甚至经营困难的时候仍然能够做成自己希望做成的生意,或者做仅凭自身实力难以做大的业务。没有银行的信用证做作为保证,出口商可能对进口商的信用存在担忧,不敢贸然签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会要求进口商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定金。这无疑进一步加重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但有了信用证之后,出口商可以放弃这些要求。不过,进口商仍然需要满足开证行提出的开证保证金等要求。 在出口上信用可靠的前提下,信用证保证进口商安全收货。信用证结算因其开证费用高等原因往往被认为给进口商带来资金负担,但实际上这种复杂的单

19、据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进口商能安全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 信用证与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结算地位比较。我们从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业务操作流程来比较这两种结算方式下进出双方的结算地位,说明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地位的相对平衡。(出口商) (进口商) 发货委托人 付款人提出收款委托 提示 付款结汇发出收款委托托收行 代收行转账图3.1 即期D/P业务操作流程图(出口商) 订立合同 (进口商)受益人 申请人发货 承运人 提货 交 通 申 付单 知 请 款议 开 赎付 证 单开证议付行/通知行 开证行/付款行索偿偿付图3.2 跟单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图很显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托收方式比以银行

20、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要大。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是先出货后收款(如图3.1,出口商发货,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对出口商来说,其收款的风险性比较大,对进口商则提供了资金的融通费用少,不占用资金。因为,采用托收结算贸易,双方风险利益分配不平衡。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在发出货物之前,先收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付款保证书,对其收款有了银行信用的保障(如图3.2,开证行按进口商要求开证,出口商获得通知后,再发货)。同时,由于信用证下单据全面,对货物的规定内容详细(一般要求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口商安全收到合同要求的货物。由于安全收汇和安全收货是进出口双方进行贸易的目的,

21、信用证对贸易双方的双重利益保证,使其成为国际结算中的主导方式。2.2.1.3 信用证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金融支持由上面分析可知,信用证以银行代替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出口商的安全收汇和安全收货,促进了贸易的顺利开展。同时,信用证结算还为贸易双方融通资金,并且融资方式多,融资简单顺利。信用证下进出口双方进行资金融通的方式可以简单地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利用银行提供的融资业务。进口商虽然缴纳开证押金,但它可以利用开证行提供的开证授信额度不缴或少缴开证押金,进行资金融通,以及通过提货担保或信托收据、进口押汇等形式融通资金。出口商通过信用证打包贷款进行发货前的短期融资,通过出口押汇进行发货后的短期

22、融资。第二类,利用开立真远期信用证时,进口商可以先收货后付款,有银行承兑远期汇票,以达到进口融资。出口商则可以将经过银行承兑的票据进行贴现,提前收回货款,也能达到融资的结果。当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时,信用证下远期汇票付款按照即期付款办理,即进口商远期偿付银行垫款,出口商即期从出口方银行收回货款。这是出口方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出口商还可以通过预支信用证(也叫红条款信用证)从进口方银行融资,在该信用证中,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授权出口地通知行或保兑行,在客户交单以前,向出口商预先垫付全部或部分款项,以满足出口商备货出口的资金需求。2.2.1.4 信用证结算也保证了第三方银行的利益银行开立信用证,成为

23、结算的第三方,同时也是主要的结算当事人,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就必须无条件地付款,不管进口商将来是否偿付货款,这是信用证凭单付款的原则。因此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承担了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但是规范信用证结算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银行承担的风险做了明确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保证了银行利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单据有效性地免责。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法律效力,或对单句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描述、数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也不

24、负责。 对与信用证相关的合同当事人信息的免责。惯例和规则都明确说明了银行对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心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信息传递中的免责。银行在结算中对函、电传递中的延误、残缺或遗失概不负责,对专门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不承担义务或责任,同时还保留不翻译转递信用证条款的权利。 对不可抗力的免责。UCP600第36条明确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其他任何非其所能控制 原因,而造成的营业中断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信用证结算不仅保障了贸易双方的利益,为其提供信用、资金支持、而且明确限定了银行承担的风

25、险。因此,信用证结算不仅被贸易上访普遍接受,而且成为银行参与结算的主要方式。2.2.2 我国对外贸易结算选择信用证方式有独特的外部原因 信用证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对出口企业的安全收汇及资金融通,曾经起到过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广大出口商所熟悉,并且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因而形成了一种使用信用证的传统和习惯。 我国出口企业和结算银行十分注重信用证结算的安全性,认为只要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汇就有了保证。因此,虽然汇付、托收等方式方便快捷,出口企业为了安全收汇,还是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我国出口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并且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信用证结算就成了弥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不足的有效结算方

26、式,被出口企业广泛地采用。 利用信用证来获得银行的融资。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出口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而相当多的出口企业又都需要贷款来进行进出口贸易,因此,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为一些企业用以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手段。 其他融资性、担保性附属结算业务开展缓慢,也是信用证成为我国出口企业最佳选择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上述原因,在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仍然占有主导地位。3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3.1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存在的缺陷分析相对于其他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信用证应该是一种安全性比较高的结算方式,银行的介入,更大程度上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使贸易双方的风险降低了.但由于

27、信用证的使用,第三者(银行)的介入,使结算工作更加复杂,同时各方利益的实现,还要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这一严格的规定。因此,由于L/C支付方式本身的定义、只能和特点,决定了它在使用中的一些缺陷。3.1.1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单纯的单证交易银行付款是建立在单单或单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基础上的,不负责单证的真伪以及货物的完整性。因此买卖双方对于货物是否属实,单据是否真实,就建立在双方的信誉上了。这种单证结算与交换货物的脱节,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致使信用证结算具有一定的风险。3.1.2 信用证条款复杂造成结算困难信用证结算是单据结算,条款规定与单据缮制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直接关系到贸易

28、双方的利益。因此,信用证下设计的条款非常多,除对其本身种类、性质及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说明外,还有对货物的单据、运输、保险的要求以及其他条款,这样在缮制过程中易发生不一致,由于涉及环节多,修改麻烦,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给贸易双方带来结算风险。3.1.3 信用证易被转化成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作为一种安全性较大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在贸易中往往会要求采用,但容易被进口商借口转化成其他结算方式。由信用证结算业务流程可知,出口商在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办理装船发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出口商安全收汇。实际上,当贸易双方达成进出口贸易时,出口商已经开始备货

29、(联系生产、检验、租船、定舱运输、办理保险等),也就是说已经发生费用,若此时进口商违约也会给出口商带来损失。尤其是在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买方常常借口延迟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先发货,最终出口商迫于及时收款,同意降价,并改成结算便捷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或买方开立不符合要求的L/C,通过一次次修改,拖延时间,但信用证下各种单据都有有效期,为避免其他单据过期,致使出口商先发货,最终导致改为其他便捷的支付方式,使出口商失去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收汇保障。3.2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事实证明了,信用证方式虽能为贸易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

30、使它在结算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并且常为不法商人所利用,客观上存在一系列的潜在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2.1 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3.2.1.1单证不符和单单不一的风险“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货款;即使单据对货物的

31、描述与实际货物不符,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议付行也会付款。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面不能与信用证相符,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3.2.1.2 证同不符的风险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则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应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在出口交易中,如遇到

32、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出口商绝不能认为合同条款已做了相应修改,在履约过程中,不可将信用证与合同的不符之处作为合同条款已变更的依据。此时,卖方如按合同办理,必将导致单证不符,有遭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如按信用证办理,虽可通过银行安全收汇,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可能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提出索赔。因此,出口商如遇证同不符时,不能简单地考虑按信用证办理还是按合同办理。3.2.1.3 证货不一的风险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

33、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某些商品的特点,以及由于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的限制,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难以绝对一致,应经过磋商在合同中列明数量机动幅度,信用证中数量允许的增减幅度应与合同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信用证中的金额也应有相应的增减幅度,否则卖方在溢装时,发票等单据金额就会超过信用证金额而遭到开证行拒付。3.2.2 软条款信用证风险“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开列某种条款,从而使买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这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很大威胁。软条款信用证在形式上条款齐备,但其所附条件较为苛刻

34、,不易被受益人发现,受益人一旦接受该信用证,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执行,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一般来说,“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船舶指定装运装运是外贸交易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在信用证下也属于实质性交易条款。装运主要包括起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或转运、船舶及船龄、船级等方面。如果来证在装运条款上留下隐患,就会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威胁。例如,以CIF成交时来证中规定:卖方租的船必须经过买方确认同意后信用证才能生效。 买方商检证书商检证明是买方付款的单据之一,买方商检证书是指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以某种方式认可后才能生效。这种做法无可非议,因

35、为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进口商为防止出口方出口伪劣产品,可以要求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亲自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如果出口货物不合格,出口商就得不到进口方的检验证书,从而无法收到货款,起到了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但是有些进口商利用这一条款,采用苛刻的检验标准,达到根据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自身资金短缺等情况而随意拒付货款、拒收货物、强行压价的目的,甚至以此进行诈骗活动。 进口地通关、取得配额或符合其他当地政府规定后付款信用证在开立之前,进口商应该按期获得进口许可、进口配额、支付所需的外汇等。但开证人往往在信用证上将这些问题的实现与否与是否付款挂钩,如果受益人一旦接受了这种条款就会使自

36、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3.2.3 开证行倒闭风险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0)第二条的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意味着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容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3.2.4 打包放款诈骗风险打包放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招牌,内外勾结,外商唆使国内出口企业以国外开来信用证做抵押,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资金融通后,设法将所得款项转移,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诈骗行为。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几个特点: 诈骗分子往往披着合资企业的外衣,以开展正

37、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 诈骗分子玩弄手法,诱使国内出口企业以国外所开信用证做抵押,向出口地银行打包贷款; 诈骗分子获得款项后,即设法将款项转移国外后逃之夭夭。3.2.5 伪造信用证的风险当有以下情况时,出口商应更加谨慎: 金额较大,对卖方提出的要求,一般都以口头接受; 信用证及修改书直寄卖方,不通过银行; 卖方装货后,要求卖方直接寄一份正本提单给收货人; 信用证上日期、货名、金额等有被涂改的痕迹。 对于上述情况的信用证,一定要迅速与通知行取得联系,要求协助证实,核对密押,共同研究后作出相应处理。3.2.6 1/3提单直寄客户造成的风险有些国家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

38、,船开出后3天即可到达目的港,通过银行的单据往往迟于货物抵达进口国,买方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卖方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这种做法卖方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买方,等于买方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买方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去目的地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就会拒付货款,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3.2.7 国际市场价格风险国际贸易合同从签定到履行往往有一段较长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商品的

39、国际市场价格难免有所波动,对于大宗商品,当行情看涨时,进口商可能立即开证,而行情一旦下落,出口商很可能遇到进口方不履约、不开出信用证、对提交到银行的单据千方百计寻找不符点等问题,为不付款寻找借口。所以,当商品行情看跌时,出口商务必更加谨慎行事。3.3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目前,信用证结算方式被我国企业广泛采用,对进口商来说,由于严格的单证要求,约束了出口商的备货制单,保障其能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且通过开立信用证,获得了银行的资金融通和信用支持。但是,信用证结算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它本身的特点会给贸易双方带来风险,从进口商的角度,他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主要是:进口商收到的货物与合

40、同规定不符,但出口商已经获得各项单项准备议付或已经结汇;出口商与承运人串通,制造假单据欺诈进口商,骗取货款。并且,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要交纳押金,若遇开证行倒闭,则遇到开证行倒闭,则进口商要损失押金的风险等。3.3.1 伪造单据的风险有些不法商人在所谓的出口业务中根本就不是以从事业务为目的,他们的所谓出口,其实就是以出口为名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主要手段是伪造信用证项下的全套相符单据,即出口商的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所出口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相差甚远的情况下,伪造假单据或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使得银行因单据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置进口商于货款两空的境地。3.3.2 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风险信

41、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为依据,与贸易合同武官,且银行对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即使单据内容与货物情况不符,出口商仍然可以得到货款,而进口商则会深受其害。3.3.3 出口商和船东合谋诈骗的风险其常用的方法有:一是在出口商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及其他单据,直接骗取货款;二是在货物存在严重缺陷时,伪造清洁提单;三是在装运日期上做手脚,预借或者倒签提单。这种欺诈行为多发生于以CFR或者CIF价格成交的货物买卖。因为这两种买

42、卖合同均为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这就为卖芳与船东共谋欺诈提供了机会和条件。3.4 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分析银行是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当事人,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虽然UCP600中有多项银行的免则条款,但只要承担了责任,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3.4.1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问题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代替申请人的商业信用开立的担保付款凭证,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在票据到期日收回垫付的货款。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银行是按照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并承诺不管进口商将来是否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银行即支付货款。若进口商因经营不善破产,没有能力偿付银行垫款,或因市场行情不好,挑剔单证不符,借故拒付货款以及诈骗银行垫款,使银行遭受垫款损失。 出口商信用风险。银行可能遇到的出口商风险主要有:出口商制造假单据骗取货款,致使银行遭到进口商拒付,无法追回预付款;银行垫款遭到拒付时,又无法收回预付给出口商的货款,如议付信用证下,议付行对议付货款是有追索权的,但如果出口商信用不好,拒绝归还预付款,会使银行遭受预付款损失。3.4.2 来自出口商和进口商共谋的风险出口商和进口商相互勾结,编造虚假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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