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论文196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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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论 文 课题名称: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摘要:股票市场作为证劵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股票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人们的投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一些本原性的、市场主导型的机制和制度正逐步形成。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指数剧烈波动,股票市场特别是流通市场的现行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缺陷,使得中国股票市场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完善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促进股票市场的机制运行和功能发挥,保证

2、股票市场的稳定和效率。实践表明,对股票流通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股票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关键字:股票流通市场 监管 现状 对策一、绪论3二、 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4(一)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基本情况4(二)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机构设立5(三)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监管模式6(四)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7三、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8(一)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8(二)信息披露机制存在严重问题81、信息披露不真实虚假陈述问题82、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遗漏问题93、信息披露不规范94、信息披露不及时9(三)证监会监管职能

3、的错位101、证监会的地位不独立102、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过度干预市场103、证监会对不正当交易监管缺乏力度,执法不严11(四)自律监管的作用有限12四、完善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对策12(一)证监会所应采取的对策:131、转变监管模式132、科学设置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133、加强对中小股民的保护力度144、引入股票做空机制,结束单边炒作14(二)交易所应采取的对策15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塑投资者信心152、 关注股价异动16(三)其他一些自律组织应采取的对策17五、 结论17一、绪论 中国股票市场在经过20多年的高速扩张后 ,其市场的规模、市场的深化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

4、位以及在推动国民经济成长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见下图)。从微观层面来看 ,股票市场在为各种类型的企业筹集了大量资金的同时 ,也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宏观经济方面看,股票市场为广大居民的闲置资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投资渠道 ,为国家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但是,由于中国的股票市场建立于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确立之时 ,经济运行仍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痕迹,随着股票市场的日渐扩大和开放,一些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如价格方面的非稳定性问题、信息方面的交易成本、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关乎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风险问题。因此,如何对股票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市价总值与GDP的比率注:

5、历年GDP数据均按照经济普查资料进行了调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证监会二、 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股票市场监管,是指为确保股票市场高效、平稳、有序地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的各种手段,对股票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一)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改善和中国经济的不断高速腾飞,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的现有资金已经无法满足其的高速增长,再加上人们手上的闲钱越来越多,单一的投资储蓄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供给双方的不断增加促使我国的股票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年份2007200820092010市价总值(亿元)268497.

6、2796875.31183799.87178000.02流通市值(亿元)63190.5731929.32113949.64141330.23 据图可知虽然股票市价总值跟当时的大势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流通市值特别是近两年呈现出较快的递增,这就说明我国的股票流通市场这个蓄水池在不断的扩大,随着原始股的解禁潮不断来袭,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监管问题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二)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机构设立 我国的股市监管,伴随着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我国股市监管的制度体系经历了:1992年10月以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主管,体改委等其他政府机构和沪

7、、深两地政府也参与管理的形式;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证券委负责总管,而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担负着对国证券市场全部的监督、管理任务的形式;直到1998年3月国务院撤销证券委,1998年10月确立证监会为证券监督的主管机关,形成了现在的这种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各部门及地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补充的监管模式。 我国现行的股票市场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具有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同时还有与中国股票市场相关的一些特点。目前,中国股市监管机构是以国务院下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及有

8、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家对全国股票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监管的主管机构。1.监管主体 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主管全国证券期货市场。根据该方案,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但是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着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2.自律组织 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

9、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社会性监督组织包括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审计师及审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业中介服务机构。它们在中国证监会确认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后,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签证,实施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业自律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在交易所内的交易实施监管,同时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商会员的监管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中国证券业协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随后又由证监会给予资格认定,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通过制定和执行行业性的

10、自律制度,监管证券场外交易,保证场外交易的公平与规范。(三)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监管模式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的股票监管模式大体可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三种类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中间型监管模式。中间型监管模式是介于集中型模式和自律型模式之间、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相当注意证券业者的自律管理的一种监管模式,可以说是集中型和自律型两种模式相互协调、渗透的产物。这种模式采用了政府严格立法干预和市场参与者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既有政府监管的成分,又有自律管制的因素。不过,由

11、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实行该模式时侧重点亦有所不同,有的侧重立法管理,有的侧重自律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管理的国家已逐渐向中间型过渡,力求使集中型和自律型监管模式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上述三种监管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美国的股市监管体系同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主要的特点见下图),其监管模式的一致性,使两者在监管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和相互借鉴性。(四)现阶段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证券法为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提供了重要保障。一、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我国现

12、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证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 13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规定,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管理

13、法规共同构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规体系。三、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操作性差。虽然近几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证券管理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基本框架。但这些法规的制订明显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和系统考虑。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现行法规和条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如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有关企业收购的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现有法规未给出符合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

14、法等,而与证券法相关的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所以在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上,主要有以下缺陷:1.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发出处罚公告,往往历时很久,监管行为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同时由于监管人员力量有限、调查取证成本高,导致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能获得调查、处理,容易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2.弱效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处罚太轻。另外,对上市公司因经理层的违规投资行为的罚款显然又转嫁到了公司的大小股东身上,且对违规经理层和个人的处罚较轻,弱化了监管效应。3.股票市场监管决策的科学性较差。集中统一的股票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股票市场唯一的最高监管部门,从

15、而提高了股票市场决策出台与实施的高权威性和高独立性。独立而专一的证监会固然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但同样也可能损害决策的科学性,特别是当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就某些重大事项存在目标冲突时尤为可能。(二)信息披露机制存在严重问题1、信息披露不真实虚假陈述问题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等等信息,全都是谎话连篇。有的公司有意歪曲经营业内容,通

16、过各种方法把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收支变为合理的业务收支,通过虚假的陈述表现出来。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 2、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遗漏问题 1、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的披露。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很多证券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事关上市公司存亡的信息不公布或含糊,特别是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益的信息,更是想方设法的遮掩;有些重大的违法、违规在被查处之前相关公司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任何形式披露。 2、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确认、披露,总是遮遮掩掩,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完整地披露。 3、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

17、完整。如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持股数在前十名的重大股东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上述人员持股数年度内增减变动及原因。 4、对资金投放去向信息披露不完整。如许多公司仅列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情况,未明确说明是否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情况,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等。 5、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完整。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更没有计提坏账准备金,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 6、盈利预测披露不完整。3、信息披露不规范 1、内容不规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不合要求,有的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重要会计

18、制度如准备金的计提、存货的计价、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等不符合企业会五计制度要求。会计报表内容不符合要求,依照年报准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张会计报表应是可比式报表,但许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仅限于当年度的数据;有的会计报表反映的数据与年度报告有关文字叙述不一致;有的财务报告中的审计部分甚至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的亲笔签名。 2、形式不规范。编制格式不按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的格式做,不同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同,也不利于信息的统计、分析、利用。 3、信息的发布不规范。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

19、间、场合、地点而随意披露信息。4、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并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明确、不完整、不合理,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缺乏应有的默契。另外,被监管者违法法律责任过轻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衡量违法成本与收益

20、之后任何一个理性的被监管者都会选择违法这种手段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正是法律层面制度构建存在的这些问题给了被监管者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或者说是胆量。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的构建。(三)证监会监管职能的错位1、证监会的地位不独立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提出的与监管者相关的原则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监管者在实现其功能和权力时必须在操作上独立、可靠”。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拿中国证监会与美国SEC相比,可以看出我国证监会的地位。在机构创立方面,美国的SEC是根据1933年证券法设立的,而我国证监会从一开始就是行政安排的结果。所以,我国的证监会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实际上是

21、证券监管就是“行政监管”的范畴。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证监会成立时,国务院将其设定为事业单位,在此后的立法中再没有相应的规定。从其组成、运行、职权等方面看,证监会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之一。我国证监会的经费开支主要来源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拨款与市场征费,但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所以在经费上直接受制于行政部门。 虽然从总体架构来看,我国股票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但是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管理机构却并不存在。从横向看,我国一些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股票市场进行管理。就股票市场来看,政府部门内部涉及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也是五花八门。例如,财政部负责国有股减持、国有股的价格、协

22、议转让批准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审批;商务部负责对需要募集资金项目的立项和批文;外汇管理局负责对B股开放的审批等。股票主管部门的多头化,势必造成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从纵向看,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权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行政上比其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的制约。特别是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的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更大。2、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过度干预市场 证监会究竟应该拥有多大的执法权(司法权)一直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相当多学者认为,在2005年证券法修订之前,

23、相对于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设置来说,我国证监会职责过重,而执法权限太小。反映到实践中,由于关键性执法手段的欠缺,证监会的执法力度饱受非议。以有关帐户的查询、冻结问题为例,由于1998年证券法并未直接赋予证监会自行冻结或查封“三类帐户”的权力,实践中确有需要的,证监会只能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存在违法嫌疑的资金和股票帐户,这在实务操作中给证监会查处股票市场欺诈行为造成很大的困难。鉴于证监会执法中的困境,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证监会的监管权,赋予了证监会调查当事人通讯记录、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资金、证券的准司法权。从新证券法第179条的规定及证监会职能运行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非常庞

24、大,从发行审核到市场准入,从上市公司组织动作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等,凡是与股票市场有关的事情似乎无不在其管制范围内。这种职能设置,往往使证监会既是决策者又是监管者,实践执行中极易陷入困境。同时,证监会过度介入审批制度与种种行业准入许可制度,既限制了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又开辟了极大的“寻租空间”,容易造成股票市场的诚信隐患。此外,由于证券监管资源的分散,容易造成行政低效。3、证监会对不正当交易监管缺乏力度,执法不严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证监会正在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2008年2月4日,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一审宣判,三被告因泄漏内幕信息罪获刑,在追缴非法所得之外,他们总

25、共支付了罚金8000多万元。然而,刘芳事件的悬而未决,任淮秀夫妇的粉墨登场,说明我国对内幕交易案的执法力度不够。 据统计,截至2003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己经查处并公布结果的内幕交易案件总共涉10件这是否说明我国股票市场上内幕交易的现象很少呢?恐怕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反倒有可能说明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执法力度不够。注:工指该案例属于内幕交易案件;工+M指该案例同时属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 执法不严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追查力度问题。由于股票监管部门追查案件没有日常化,而是视市场情形时松时紧、时冷时热,既使行政处罚缺乏一致性,也使行政执法缺少了严肃性。而且,追查案件不够及时,执法滞后现象相当严

26、重。其次是处罚力度问题。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来看,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比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罚不当,罚过轻,当事人正求之不得,根本不会去申请复议。 中国证监会的执法还缺乏透明度。证监会的相当部分处罚决定没有公之于众。例如,在对券商违规行为的处理上,有时只是内部警告或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而且部分处罚决定不够具体,有些没有阐明处罚理由、根据,有的甚至连被处罚对象都没有公布,这样的执法显然缺乏透明度和严肃性。 中国证监会全面强化自身的监管职能,颁布了数以百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章是否能切实执行,起到防止不正当股票交易行为发生,打击不正当股票交易行为的作用,还有赖于执法,而我们的监管机构监

27、管乏力,根本不能真正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以郑百文为例,其退市与我国股市退市机制不完备不无关系,但主要是由于触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仍继续存活于股市上。长此以往,法律法规的存在已没有任何意义,人们会无视法律的存在,在利益的趋势之下,大搞违规行为,受到损害的是散户投资者,而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这会严重的影响我国股市的发展。 因此,一方面我国在禁止内幕交易上,必须加强发行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对于公司因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内幕信息泄漏的,应当追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促使公司加强内部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获取信息上取得

28、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只要犯法就要给以严厉的惩处,不管是触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还是触及到某些集团的利益,都要按法办事,决不能姑息养奸。(四)自律监管的作用有限 自律监管的独立性明显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第一百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尽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还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然而,在实际的运作中,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作用非常有限,不能

29、独立发挥其作为证交所决策机构和治理机构应有的作用。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一是在组织构成方面,交易所的理事分成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两种,其中,非会员理事可达理事总人数的一半,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有证监会委派,高达半数的理事可由政府行政机构委派,交易所的会员制性质大可质疑。二是人事权力方面,无论是单独还是全体,交易所会员都无权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提名权由证监会垄断。事实上,现有的法规没有赋予证交所独立的会员自治的权力,证交所更多地体现了行政管理机构的特征。在实际中,证交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都是从证监会的司局级干部中委派,期满后又返回证监会做官。上述特征表明,

30、证交所更多地给人的感觉是证监会的一个特殊部门,会员单位没有什么管理权力,也很少发挥实质作用。理事会及会员大会不过是一种形式和摆设,不能发挥自治、自律的作用,也不能很好地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至于证券业协会,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还对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作了八点规定。然而在实践中,2002年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各省市证券业协会基本没有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一

31、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一直包办对股票市场监管的事务,实行宽泛的、无所不包的监管,对证券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严重不足。自2002年以来,证监会对证券业协会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开始有两新的认识,改组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并开始把许多监管权力下发给它。这种做法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证监会对证券业协会的控制仍嫌过多过紧,协会领导人的政府官员背景较浓,协会的独立运作权力仍然不够。 四、完善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监管的对策若想要使我国股票流通市场能够健康的良性发展,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是唯一的出路,但在中国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发展中,这种监管似乎每到关键时刻都有种捉襟见肘的感觉,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在股票监

32、管方面的经验尚浅,不足与其它资本发达国家相媲美,所以如何借鉴先进发达国家的监管手段和经验,是我们必须重视和研究的课题。下面我将从股票流通所要经过的所有环节来探讨股市监管新政策。(一)证监会所应采取的对策:1、转变监管模式 在监管模式上面证监会应该尝试采用辩方举证,众所周知,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下,很难裁定流通市场上的投资者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这也导致我国股票市场庄家横行,股价波动剧烈,往往知道内幕消息的人士可以轻松获利,而消息渠道狭窄的中小股民则损失惨重。想要解决内幕交易这块毒瘤,国外资本市场上采取的辩方举证的方式可以很好的解决此等情况,辩方举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指控方(在民诉或刑诉中是被告或被

33、告人)就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做要提供的证据!举证在诉讼过程中有个举证期限,一般是在开庭后到法庭辩护阶段! “辩方举证”的基本含义是,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不当的证券交易行为且缺乏确实证据证实行为者对此应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证券监管部门可以作为控方要求被怀疑的行为者(作为辩方)努力收集并列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若辩方不能列举足够的证据 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根据全世界历年来的监管经验可知,目前只有采取辩方举证的模式才能有效的打击内幕交易,其他的法律都很难认定内幕交易,所以转变监管的思维模式异常的重要。2、科学设置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政府对股票市场监管一般通过立法和政策来

34、实施,这实际上是一个强制的规则,被监管的市场参与者往往并不愿被动地接受政府的监管,总会采取种种办法来逃避监管,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惩罚制度。对那些违法违规的股票机构及企业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自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惩罚力度上,证监会应该向美国SEC学习,对股票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零容忍。案例: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002200.SZ,简称绿大地,现称*ST大地)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公诉机关指控上市前绿大地公司虚增资产7011万元,收入2.96亿元,上市后虚增资产2.8

35、8亿元,虚增收入2.5亿元。但就是如此严重的股市欺诈案件,最后的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ST大地罚金400万元,约为其IPO募集资金的1%;以同罪名,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和公司原财务总监蒋凯西两人被判三缓四,其他两名当事人分别被判二缓三,一名当事人被判一缓二,所有案犯均被当庭释放,无人获实刑。在内幕交易案上,近20年以来,中美2国无论在判定个数和处罚力度上都相距甚远,美国SEC每年将近审理的内幕交易案高达50件,香港联交所处理的内幕交易案件每年几乎30件。而据统计,中国证监会20年来处罚并通报的内幕交易案件数不足50件,平均每年还不足3件。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在中

36、国的资本市场更是数不胜数,但最后的惩罚力度却是极轻,这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造假和内幕交易等行为犯罪成本几乎为0,很难想像这样的处罚力度能够对犯罪分子能够造成多大的震慑力度,所以加强法律监管,把股票市场上各类违法行为列入刑法条例务必要尽快提上日程。3、加强对中小股民的保护力度 在前面的我国股市监管方面就已经提到,由于证券民事诉讼一旦发生,股民人数众多,再加上许多股民所遭受的损害可能数额不大,权利人为避免麻烦不来登记,并且在诉讼时效内也不主张权利,违法者受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大大低于其违法所得利益,这样反而纵容了利益集团,没有起到应有的惩罚效应。针对这一情况,国外的集体诉讼依旧十分有效,屡试不爽。集体诉

37、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集体诉讼的威力在于,只要有一个人发起诉讼,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损者会一呼百应,最终导致的赔偿数量会非常惊人。这种诉讼方式极大地节省了诉讼当事人的成本,节省了国家的诉讼资源,方便群众,方便审判,充分地显示了它的进步性和生命力,并且给予违法犯罪之徒沉重的打击。4、引入股票做空机制,结束单边炒作去年,中外资股在外围市场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股票被大肆抛售,股价一落千丈,其导火索就在于美国一家原本毫无名气的的第三方研究机构浑水公司大肆狙击中国概念股,称其虚假财报和欺诈行为,使中资股在纳斯达克市场屡遭抛

38、弃,并且浑水公司提前做空,大赚一笔。“不透明也可以产生赚钱的机会。”美国第三方研究机构浑水研究的网站上如是说。在美国,像浑水这样的第三方研究机构有很多。他们会和律师事务所、投资人会结成一个同盟。各种基金和投资者事先买空该股,然后第三方出具不好的报告,之后是律师们的集体诉讼。”该人士介绍说。“这些律师们诉讼开始是没有律师费的,如果投资者获得赔偿之后,他们便得到了相应的费用。”财富指数资本集团总裁黄山说。布洛克则向巴伦周刊表示,在公布报告之前,他会做空这些公司的股票。无论怎么说,这是一个三方共赢的游戏。 不难发现,做空机制的存在能够使市场监管更为有效。一方面,在美上市的公司面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例行

39、监管;另一方面,市场上无数做空机构通过发现上市公司财报中的漏洞、会计欺诈手段而提起诉讼,获取赔偿。两者结合,使得美国市场的监管比国内的A股市场多了一道保障。 反观国内,由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过小,做空机制至今还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既不能让类似浑水这样的公司获利,又不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念及创业板高市盈率的发行价,上市后高管各种途径套现和利润骤减等现实,不由得不让人建议,在国际板到来之前,还是让浑水公司这样的第三方研究机构先来吧。靠政府部门过度保护的市场永远是生活在无菌环境中的不健康市场,即使看似规模巨大,却经不起风吹草动。只有经历过浑水公司这样的挑刺,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少有瑕疵,才是真正留在市

40、场上值得投资者持有的优质公司。(二)交易所应采取的对策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塑投资者信心证监会应加快相关立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交易所应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形式作出详细规定,统一相应的披露标准与要求,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加强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以便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也可以保证同一个证券交易所不同的公司、不同的证券交易所的公司之间的内部控制具有可比性。 下图为上交所和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比: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强制性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各个公司会采取各种办法逃避信息披露,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而无法做到完全保证内部控制

41、 信息披露的有用性。所以,在强制性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性的同时,要鼓励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提高其披露的自愿性。 信息披露是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监管效率的保证。监管部门应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建立健全我国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可考虑增加前瞻性信息、引导性信息、衍生金融工具投资信息等的披露规定。尽可能减少信息披露特别是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机会,以提高股票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促进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另外,必须建立公正合理的股票市场评价体系,以专业的方法对股票市场参与者的经营稳健程度、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将券商的创新、融资等方面的

42、许可与其资质挂钩,以增强守法激励。2、 关注股价异动 以上证综指为例 ,尽管在 20052011年这一期间股指总体趋势向上 ,但中短期波动十分频繁 ,在平均时间间隔期 9 . 2个月左右出现一次较大循环,且循环的波动幅度较大。暴涨暴跌趋势充分说明短期投机交易严重 ,而且中国股市日收益率的波动存在着“ 杠杆效应 ” ,即利空消息比同等程度的利好消息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更大一些,这说明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强 ,其投资行为极易受到各种消息的影响。年份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最高点1328.532698.906124.045522.783478.013306.7530

43、67.46最低点998.231161.912541.521664.931844.092319.742134.02期间振幅%33.09132.28124.96231.7188.642.5543.74 关注股价异动是治理股票流通市场的核心,因为无论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还是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在二级流通市场中势必都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异动和成交量的异动,证监会应该对日常交易下的股价异动给予重点关注,深入探究其异动原因,加大处罚力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震慑一些不法分子,还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给广大的投资者。 关注股价异动,加强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高管及其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大股东将作为新的

44、投资者群体进入二级市场,大股东利益将更多地与股价拴在一起,由此可能引发公司大股东非法集中持股等违规动机和出售股份的套现行为。另外,股改后上市公司及其具有持股优势的大股东和高管人员,可能产生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和条件;股改后大股东利益与股价的密切联系增加了大股东利用粉饰报表、虚假披露等手段进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合谋进行市场操纵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也在增加,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形,要求我们在监管中注重市场主体的行为与二级市场股价波动联系起 来综合分析,做到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其他一些自律组织应采取的对策 对于证券业协会,应该充分

45、认识它作为沟通国家与公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的作用。证券业协会的本质是民间非政府组织,是股票市场中各种参与者维护自身利益和市场基本秩序的自发性自治组织。为了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证监会应下定决心放弃对证券业协会的控制和领导,将对协会的领导改变成对协会的依法监督,使协会作为一个在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上完全独立于证监会的民主自治组织,它自觉接受证监会的依法监督和管理,同时又能反过来监督证监会的执法过程,起到对证监会行政监管的监督制衡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证券业协会在监管中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加以如下改造:第一,将证券业协会逐步办成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其会员大会通

46、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协会规章和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国家证券法规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等)。第三,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仲裁会员之间的证券交易纠纷。第四,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股票市场与股票主管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五、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应在法律框架之内 ,通过技术性手段及时获取市场的有关信息,利用行政手段设计合理的交易制度 ,直接作用于股票价格,以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息搜集、分析、反馈机制,解决股市中存在的信息问题。对市场的监管还应注意与市场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整的力量,规范股票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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