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毕业设计(论文)浅论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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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专 业: 国际贸易实务 班 级: 2009级国际贸易实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浅论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作 者: 指 导 教 师: 完 成 日 期: 2012年5月 摘 要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欺诈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多发地区。信用证欺诈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本

2、文主要阐明信用证的概念和自身特点,以及针对信用证业务中的软条款等及其对进出口的影响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其应防范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 信用证欺诈;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防范AbstractWhether developed country or developing country, settle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which brings into use the way of credit card accounts for largish. In China, a half of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settlemen

3、t introduce to the way of credit card. But the business of the credit card increases difficulty of risk prevention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by itself of complexity and independent abstract drifted away from the prime contract.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often happen all over the world. The developing c

4、ountry is the most serious to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Letters of credit frauds feature include high quota, severely impair and profound lessons. Thereby to the reason, endanger and eateries and needs to be explored in depth.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concept of credit card. In addition to risk prev

5、ention and Request countermeasures if needed.Keywords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The soft clause of the credit card; Fraud prevention目 录一 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1(一)信用证的概念1(二)信用证的特点11独立抽象性12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的买卖2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二 信用证的欺诈2(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2(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3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3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33骗取信用证3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4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

6、洁提单4(三)信用证欺诈的特点41国际性42复杂性53多重非法性5三 信用证的风险6(一)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61进口商不开证6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63“软条款”信用证6(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6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6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7(三)银行方面的风险7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7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7四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7(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7(二)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8(三)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8(四)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8五 结论9参考文献1

7、0正 文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基本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3种,使用托收和汇付方式,进出口方都将面临一定风险。出口商不信任进口商,不愿意先交出货运单据;进口商则不敢先交出钱,惟恐先付款后对方不交货,由此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较好的解决买卖双方彼此间可能出现的问题。信用证支付方式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值得我们思考。一 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一)信用证的概念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

8、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二)信用证的特点1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6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

9、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2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的买卖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

10、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二 信用证的欺诈(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

11、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6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根据UCP6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

12、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据UCP600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

13、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根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设立假公司,伪造假提单。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

14、、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3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限制性单据条款,如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

15、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品相符;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

16、,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三)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国际性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信用证诈骗的这种跨国性使得受害方

17、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因为一旦诈骗出现,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跨国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还有的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外扬”及自身利益与信誉考虑,遭欺诈也不报案、不通告。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活动之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这一点。2复杂性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例如一项进口业务涉及许多单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租船、商检、配载、卸载、管理和交付等

18、行为,还涉及到对卖方及船方的资信、货物数量和质量、船舶状况及船员配备的了解和贸易程序、水文气象、国际法等知识。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作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编造各种骗局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单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3多重非法性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

19、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由于诈骗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信用证诈骗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只占极少数,但从每一宗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触目惊心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对此,施以单一的方式来打击和防范是不够的,应从不同角度,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既要采取民事处理的方式,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不让诈骗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处理的方式,严厉惩罚诈骗者。三 信用

20、证的风险(一)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1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

21、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

22、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三)银行方面的风险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

23、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

24、损失等。四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是慎之又慎,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另外还要对贸易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

25、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二)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三)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

26、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四)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五 结论

27、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体信用证业务操作中,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以利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它的欺诈属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因此,目前世界上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欺诈和其所带来的风险,中国也不例外。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信誉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不能采用过多的干预手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欺诈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中国开证银行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行,从而防止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的发生。参考文献1)马丽,新编国际贸易结算,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82)顾民,最新信用证操作指南,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113)黄海涛,信用证6小时教程,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44)梁树新,跟单信用证对外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55)宋毅英,信用证、单据审核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6)李金泽,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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