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设备采购合同两方(FO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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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设备采购合同两方(FOB) 【 】工程 外贸设备采购合同 【 】公司【 】公司【 】公司 】年【 】月【 】日于【 】 】 【目 录 第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 . 2第二条 定义. 3第三条 合同标的. 6第四条 价格. 6第五条 付款方式. 7第六条 税务 . 10第七条 交货期限及地点 . 10第八条 原产地和制造厂商 . 12第九条 保险、包装和运输 . 12第十条 交付、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 14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14第十二条 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 . 16第十三条 保修 . 19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24第十五条 保密 . 28第十六条 承诺与保证

2、. 29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31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34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 35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36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 37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 . 39第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 买方: 卖方: 鉴于:1买方: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 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卖方: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 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

3、/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定义 2.1 “一方”:指卖方、买方的任何一方。 2.2 “各方”:指卖方、买方两方。 2.3 “合同设备”或“设备”。 2.4 “技术文件”: 指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电子文档等技术资料。 2.5 “货物”:指合同设备、软件介质及技术文件。 2.6 “软件”:指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卖方向买方提供并许可

4、使用的、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该程序的有关文档。 2.7 “合同系统”或“系统”:指按合同附件一提供的货物之间有机组合而成的能够正常协同工作的整体。 2.9 “合同”: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的附件、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的整体。 2.10 “安装”:指由卖方技术人员实施的设备、软件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等。 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括号中的内容进行调整。 2.11 “安装督导”:指当设备非由卖方安装时,卖方在安装过程中应当依据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以使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始运转。2.12 “技术服

5、务”或“服务” 户做出的行为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 2.13“初验”:指在买方的技术人员在卖方技术人员的协助下,按卖方确认的验收规范对合同系统进行各种技术指标测试。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2.15“试运行”:指签署初验合格证书第2天起合同系统在联网环境下连续稳定 2.16“终验”:指最终用户在试运行结束后对合同系统的验收。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卖方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2.17“系统测试”或“调试”:指由卖方技术人员按合同附件三的标准进行的单机、部分

6、或整个系统的测试和调通。 2.18“最终用户现场”或“现场”: 指最终用户确定的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 2.19“折扣率”:指卖方按目录价给予买方价格减让的部分所占目录价的百分比。 : 此处卖方向最终用户作出的行为和承诺可选择填写以下内容:合同系统的系统设计、安装(或安装督导)、测试、调通、培训、检验、保修、技术支持等。 2.20国际贸易术语:指由国际商会公布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第三条 合同标的 3.1 同设备、相关设备运行软件,卖方还应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及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设备运行软件、技术文件及服务

7、的价格 4.1 本合同总价为: 卖方提供的合同系统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 FOB (大写: 。 FOB含义以国际贸易术语中的定义为准。 分项价格清单见附件一。 4.2 上述合同总价为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和服务的含税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合同总价包括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交付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无论合同是否提及,合同总价均包括了合同有效期付款方式 5.1 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银行以支付。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5.2合同第四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5.2.1 首期付款:即FOB % 。由买方通过信用证的方式向

8、卖方支付: (1)同中 指定的银行开立一份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FOB%。 (2) 该信用证将凭卖方开出的,提示给开证行的金额为FOB价格即期汇票以及下列单据申请付款:(A) 合同总价100%的形式发票,三份正本。此处应标明支付金额和币种。此处费用可以是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 此处的后续费用可是后续的开箱检验、安装、测试、移交、联网测试、试运行、初验及终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 此处填写支付币种。 此处填写支付金额和币种。 此外填写即期或远期 (B) 清洁海运提单,一份正本和两份复印件,提单上应标明“运费到付”、合同号、唛头。(C

9、) 保险单据正本及复印件两份,应按商业发票全额的 投 。(D) 标明合同号、价格术语和唛头,金额为FOB价格的【 】的商业发票,三份正本。(E) 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详细装箱单正本一份。(F) 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正本一份。(G) 由生产厂商签署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H) ,一份正本,一份复印件。(I) 原产地证明正本。(J) 在中国现行规定的国别范围 %的商业发票,三份原件。(B) 由各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C) 由卖方指定银行出具的作为卖方履约保证的不可撤消保函原件一份 此处填写支付金额和币种。 和复印件两份;该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有效期至合同保修期结束,其样本见合同附件十三。 5.2.3 质量保证金:各方同意将合同总价【 】%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应付卖方合同款额中暂扣。上述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保修期卖方承担的保修和/或赔偿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卖方。 5.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5.4 买 方: 地 址:邮 编:税 号:开户行:账 号: 卖 方:地 址:邮 编:开户行:账 号:结算账号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 质量保证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

11、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税务 6.1 买方将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项。6.2 卖方保证其为所提供的合同系统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政府与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卖方同意,必要时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如因卖方涉嫌走私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买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6.3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买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卖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买方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 6.4 由于卖方出具的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

12、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 交货期限及地点 7.1 设备和技术文件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至买方指定船上。卖方应将货物一批交货,除非买方或最终用户要求,否则不允许分运和转运。交货地点: 目的地: 7.2 提供简要信息:(A) 合同号;(B) 货物备好时间;(C) 货物总体积;(D) 总箱数;(E) 总毛重;(F) 每箱重量;(G) 任何重量超过2公吨或体积超过1.5米1米2米的货物的总包装简图;(H) 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I) 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7.3 7.4 式送达买方:(A) 详细装箱单,二份

13、正本。(B) 形式发票,二份正本。列于形式发票中的货物的名称及金额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中价格总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否则,在进口清关时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上述文件差异而导致的任何关税增加或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卖方应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C) 在中国现行规定的国别范围内如卖方对合同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则需提供卖方国家和货物装运地所在国(当两者不一致时)的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一份正本,证明卖方的木质包装在交货 前进行了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如果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卖方需出具“无木质包装”或“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

14、包装”的声明,一份正本。7.5 若由于卖方原因, 卖方在买方承运人到达时未能在交货地将货物备好,或上述7.2条款卖方告知买方的货物体积、重量与实际不符,则由此造成的滞期费、空舱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将按照货运公司发布的有关原始单据文件进行计算和结算。 7.6如果卖方在买方承运人到达日期已备好货,而买方承运人在约定装运日后【 】据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立刻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若买计划。 第八条 原产地和制造厂商 8.1 货物原产地为: 。8.2 货物制造商为: 。8.3 卖方应提供原产地证书以及制造商签发的产品合格证。 第九条 保险、包装和运输 9.1 所有货物应进行

15、坚固包装使其适于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 9.2 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9.3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如果因卖方在发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按照买方和/或最终用户的要求,免费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造成延期交货,卖方应当按本合同第17.1条款的约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9.4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设备及主要附件附上标签,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主要机器名称、附件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16、备件和工具应注明“备件”或“工具”。 9.5 每个包装箱表面应清楚标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个站的总箱数,卖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注以下文字:(A) 合同号:(B) 收货人:(C) 目的地:(D) 设备名称:(E) 站点名称:(F) 总箱数/箱号:(G) 毛/净重(公斤):(H) 长,宽,高(厘米):如有任何货物重2公吨,或超过2公吨或对平稳装卸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明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

17、惯用图示。 9.6 危险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9.6.1 对于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公布的DANGEROUS GOODSREGULATION中危险物品规定的空运货物,卖方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标明“危险物品”;9.6.2 对于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公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危险物品规定的海运货物,卖方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标明“危险物品”。 9.7每箱 】天交付、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10.1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卖方按买方和最终用户的要求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船上视为交付。 10.2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自卖方按本合同交付货物并在货物越

18、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货物所有权同风险一同转移给买方。 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11.1 开箱检验应在最终用户指定地点进行。卖方及买方将在货物运抵最终用户 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将邀请当地质检局(AQSIQ)参加开箱检验。 11.2在由买方及卖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买方、卖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验货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之处。该报告应作为买方或最终用户向卖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 11.3 如果卖方人员在最终用户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

19、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卖方已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买方或最终用户向卖方提出补充、替换、修理的有效证据。 11.4如果因卖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货物有任何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 /或技术文件,并保证系统按期进行测试与调试。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如果因此造成合同系统延迟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7.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5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货物运到最终用户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承担。同时,本合同此后各最终用户指定的开箱检

20、验的地点为: 项义务履行期限顺延。 11.6货物开箱检验合格后,买方、卖方将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在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后,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可直接向卖方索赔和求偿。开箱验货合格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外观和数量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开箱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合同系统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及不能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初验、试运行和终验程序。 第十二条 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 12.1 卖方和买方应在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合格期间与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和技术

21、事务。如果有任何问题和争议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解决。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方法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 12.2 安装及系统测试12.2.1安装工作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六的规定按期开始。卖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天向买方提供二份有关合同系统安装的技术文件的复印件。 12.2.2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最终用户将对安装提供相应的协助,具体分工详见附件八。在安装完成后卖方将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卖方自行解决,但应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要求。 在安装工作非由卖方完成时,由

22、【负责安装,卖方应进行安装督 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 】提供,应该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要求。12.3移交、联网与初验12.3.1设备安装及系统测试完成后,卖方应将系统移交给最终用户。12.3.2移交系统时,卖方和买方应进行移交测试。卖方应自行携带测试所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器具至最终用户现场,并提供验收手册给最终用户。验收手册经最终用户确认后作为移交测试的依据。 12.3.3移交测试应由买方的技术人员在卖方人员的协助下按照验收手册进行。测试结果应做记录并在移交测试完成后由卖方和买方代表确认签字。12

23、.3.4如果买方确认所有合同系统指标都达到验收手册的规定,由卖方和买方的授权代表签署移交测试验收证书。移交测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卖方和买方各执一份。 12.3.5在移交测试完成后,卖方应配合买方对合同系统进行初验。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买方、卖方的授权代表应在初验通过后签署二份初验合格证书,两方各执一份。 12.3.6如果合同系统存在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缺陷/故障/瑕疵,且卖方将及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安装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安装后的检查和测试方。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测试器具的提供方。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安排移交及移交测试,并相应调整12.3.1

24、至12.3.4条款的内容。 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替换,在买方同意的前提下,买方、卖方仍将由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12.3.7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使合同系统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通过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7.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验能够尽快再次进行,直到完成初验。逾期不能完成初验的,按本合同17.2承担违约责任。再次及多次初验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12.3.8 在初验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造成买方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12.4 试运行及终验12.4.1从初验合格证

25、书签署后的第2日起,买方对合同系统进行为期】个月的试运行。对任何在试运行期内的故障,买方应清楚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2.4.2试运行期间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卖方的所有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与本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至达到附件二、三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 12.4.3在试运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发生以下故障的,经双方认定后,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承担因此给最终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此处费用包括最终用户和买方的所有相关费用。 12.4.3.1; 12.4.3.2 在试运

26、行期间,由于卖方原因使设备或软件出现故障造成网络 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或即使卖方在得到最终用户通知后在小时 】次以上;12.4.3.3%;如果系统发生上述三项所描述的故障而最终用户未提出解除合同或系统发生其他故障,卖方应当尽快免费进行更正、修改,或在满足最终用户的业务需求前提下,及时免费进行相应系统的替换。最终用户有权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决定:试运行期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或试运行期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顺延。 12.4.4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终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27、。终验合格证书仅作为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其签署并不解除卖方对合同系统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 12.4.5 在试运行和终验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造成最终用户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担。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行中断无法计算的,则按当日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 第十三条 保修 13.1 合同系统保修期13.1.1卖方对于合同设备硬件系统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2 13.1.2卖方对于合同设备软件系统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2 13.1.3保修期满后,

28、最终用户应向卖方签发一份有关保修期满的证书。13.2 保修期保修期内,如果因为卖方有缺陷的设计和生产造成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负责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最终用户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卖方可以使用最终用户的备件。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 户将临时替换备件退还给卖方,卖方提供给最终用户替换备件的性能应不低于故障件。 此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卖方将故障件修理后返还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将替换件推还卖方

29、;或由卖方提供永久性替换件,收回故障件。 如最终用户未要求卖方提供替换件,则卖方应在收到故障件后的【 】天保修期 当最终用户通信网络或设备调整时,在调整后的设备与合同系统网络物理连通的情况下,提供网络调试,实现调整后的通信设备接入合同系统的技术支持。 (C) 对合同系统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产品以及其它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日常技术咨询服务。(D) 合同系统发生搬迁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向最终用户提供合理、可行的搬迁技术方案,并保证搬迁后系统的正常运行。 13.8 保修期内,中国相关部门及最终用户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合同系统的技术体制标准而造成合同软件与附件三所述标准不一致时,卖方承诺免

30、费对合同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工作以使其符合上述最新标准。在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应按最终用户要求提供此类服务,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13.9 合同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的设备损耗所需零部件,卖方保证按买方和/或最终用户需求,以不高于本合同的成交价格(指各零部件的单价)向买方和/高出部分由卖方自行承担。拒不提供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合同系统运 在上述期限内,若卖方和/或合同系统所需零部件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合同系统所需全部或部分零部件,或卖方和/或生产厂商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或破产、撤消或终止经营的,卖方必须在上述事由正式发生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买方和/或最终用户有权依据需要订购所需的

31、任何零部件,卖方应继续以不高于本合同的成交价格供货以确保合同系统的正常运行。卖方或生产厂商停产后,则卖方应保证提供同类生产厂商生产的、在性能上完全适用或兼容于合同系统的且不低于本合同约定合同系统质量的同类型、规格的零部件,其价格应不高于本合同成交价格。高出部分由卖方自行承担。拒不提供的,卖方应承担 括号中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3.10保修期满后,卖方对买方或最终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对本合同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或检修,卖方保证收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日本条所述一般故障或检修或特殊和紧急情况,可以约定“以最终用户通知为准”,或可在相关附件中作出定义 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

32、继续追索。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14.1软件知识产权归属14.1.1对在本合同项下由卖方按最终用户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的所有软件,相关知识产权包括独占和排他的著作权归最终用户所有。 14.1.2 在未经最终用户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软件产品、文档及或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向最终用户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14.1.3 卖方不得将在按最终用户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上述相关软件产品的过程中获悉的任何技术文档、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明示或暗示地提供或透露给除最终用户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利用。 14.1.4 卖

33、方应保证在合同软件初验前提供给最终用户上述所有软件产品的全部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在其发生变更后及时告知最终用户,包括但不限于:(A) 合同软件产品的概要设计、功能设计的详细文档及源代码,类库定义说明文档和类库本身;(B) 合同中涉及软件数据库结构的详细文档,包括数据模型、数据字典等;(C) 卖方依据本合同专门为最终用户的相关业务流程功能、性能进行测试而定制开发的测试软件工具的技术文档及源代码。 14.1.5卖方应在系统终验时或最终用户要求时,将所有与上述软件产品有关的、以任何形式载有的技术资料、数据或程序(包括其电子文档)全部的完整地交给最终用户,不得有任何缺漏。 14.1.6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

34、由卖方提供给最终用户的所有文档、数据模型、类库、各种软件产品,最终用户拥有其全部权利,且最终用户拥有基于前述软件和文档、数据模型、类库等进行软件再开发的权利。基于卖方提供的文档、类库、各种软件产品进行的二次开发产品,其知识产权归最终用户所有。 14.1.7 如因卖方违反或不履行本条上述条款的规定而直接或间接地使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了与本合同中的按最终用户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技术规范、标准、流程的,则卖方应承担因此给最终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14.2软件使用许可权14.2.1卖方(软件使用许可方)许可最终用户(软件使用被许可方)非独占和不受限制地使用卖方拥有知识产权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最终用户的软件,卖方的此种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是不可撤消的(以下简称“软件使用许可权”)。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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