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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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称我社)抵债行为,加强抵债资产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社辖内营业网点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因债务人、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我社债务,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接收的债务人、担保人用以抵偿所欠我社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抵债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

2、三大类。第三条 抵债资产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规范操作、确保我社利益的原则。我社辖内营业网点实现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资抵债。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资抵债,但抵债资产价值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防止高估冒算。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建立抵债资产负责制。一、辖内营业网点在联社许可扣收抵押物后负责本社抵押资产的保管。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以书面材料向县联社风险部申请处置,到批复后对抵押物的进行变现。二、风险合规部门负责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项目的审查、信息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抵债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事务;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消化

3、工作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抵债资产转自用购建指标的申报和审批。四、稽核部门负责对以资抵债原债务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稽核工作。第五条 联社风险合规部门要将抵债资产处置项目落实到社到岗。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一、接收岗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以资抵债的申报工作。抵债资产接收岗负责人的变更,必须由部门主管人员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岗负责人要对以资抵债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等负责。二、处置岗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抵债资产的设计、报批、实施工作。处置岗负责人要对处置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实施过程、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认*论等负责。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咨询

4、)第六条 抵债资产处置按理事会授权进行审议、审批。第七条 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项目审查(咨询)要素:一、材料要件的审查。根据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审查各种必备要件是否齐全。二、抵债资产内容的审查。接收项目审查内容:(一)审查以资抵债是否符合必备条件;(二)审查抵债资产是否属于禁止接收类资产;(三)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是否准确、合理;(四)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是否可行。处置项目审查内容:(一)处置方式是否可行;(二)抵债资产处置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第八条 裁定(决)接收的抵债资产实施,辖内营业网点要将接收资产如实完整地在书面材料中按要求说明内容,并签注主任和经办责任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上

5、报联社风险合规部,同时附以下材料。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裁)决书、执行书、裁定书、破产分配方案的复印件。二、稽核部门对原债务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报告。三、责任人处理文件。凡责任认定报告认定有人为责任的,要有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四、其它相关材料。第九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实施,辖内营业网点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债务人、担保人基本情况,目前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重点分析债务人、担保人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能力;二、债权形成、保全过程及效果;三、以资抵债保全方案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四、接收抵债资产概况及风险利弊分析。重点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预期变现能力、变现价格、变现损失及管理成本等情

6、况进行分析;五、评估机构及抵债资产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评估方法、评估价值及目前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价格;六、债权形成损失的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情况。(一)稽核部门对原债务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报告。(二)责任人处理文件。凡责任人定报告认定有人为责任的,要有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三)其他法律性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主要内容包括:1、对于外部有权部门批准才能转让的抵债资产,必须报送外部有权机关批准转让的文件;2、原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协议、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3、抵债资产权属证明和抵(质)押登记证明。(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处置抵债资产实施,辖内营业网点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

7、、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以资抵债简要过程;(二)抵债资产概况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重点对抵债资产处置方式、变现价格、计价依据、变现损失及管理成本进行分析;(三)债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四)联社有权层表决结果。(五)以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时,必须报送抵债资产重估报告。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抵债资产接收协议、法院裁定书或调解书;(二)抵债资产接收批文;(三)抵债资产入账凭证;(四)抵债资产权属证明;(五)抵债资产清单、登记簿或卡片;(六)抵债资产接收评估报告。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四章 接收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接收主要有裁定(决)

8、和协议两种方式。裁定(决)接收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它原因被宣告破产,或我社主动通过诉讼、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接收的债务人、担保人用以抵偿我社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协议接收抵债资产是指我社与债务人、担保人协商接收的用以抵偿农信社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含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接收的抵债资产)。第十二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必须严格控制,其接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已经中止或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无法筹集货币资金偿还我社债务。二、用以抵债的抵(质)押物不能立即变现且不宜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获得。三、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社债权遭受更大

9、损失。四、抵债资产具有较高价值、较低管理成本,未来一定时间内能够转让变现。五、实施以资抵债要考虑债务人在我社的全部债务。第十三条 不得接收的抵债资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二、土地使用权临近期满且期满前不能处置完毕的土地和地上定着物。三、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四、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五、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和股权、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没有转让价值的商标权等。六、应缴税费和日常管理费用已经超过资产预期处置价值50%的资产。七、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和没有转让价值的专用设备。八、国家专控设备和军用物资及设备,如卷烟设备、军工生产线等。九、我社认

10、为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第十四条 除法院、仲裁机构判定(决)外,协议接收的在建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我社贷款总额占在建工程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下。二、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三、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四证齐全。四、在建工程已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的90%以上。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的过户手续。裁定(决)接收的抵债资产,我社接到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决)书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将抵债资产纳入专用科目核算,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我社要根据审批(咨询)意见,认真落实有关条款,与债务人、抵债人签订正式抵债协议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

11、抵债资产过户手续。第十六条 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我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贷款方必须参与评估过程,以保证抵债资产价值公正、合理地确定。按照划分的权限,有关部门要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核实。三、裁定(决)接收的抵债资产,其接收价格以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决)的价格为基础,扣除接收费用及可预见的管理费用和处置费用后确定。四、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其接收价格以联社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评估机构的合理评估价值为基础,扣除接收费用及可预见的管理和处置费用后,经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七条 我社取

12、得的抵债资产按其共同确定的价值能够抵偿借款本息(含表内外利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不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差额,我社应依法继续追索,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收回。第五章 实物管理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将抵债资产有关要素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十九条 要妥善保管抵债资产,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特点等采取自管或托管方式。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要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并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二十一条 辖内营业网点建立抵债资产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保管方式、接收处置价格、接收处置时间、

13、处置方式、处置损益、垫付税费、管理责任人等。第二十二条 建立抵债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根据抵债资产性质和状况按月或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与卡片或登记簿、会计账核对,做到账簿(卡)一致、账实相符;价值重估要根据现行市场上同类资产的市场转让价格估算,并在卡片或登记簿备注中登记收益或损失。超过处置时间未处置的要及时向抵债资产管理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建立抵债资产定期监督检查制。联社应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处置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抵债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抵债资产通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时,拍卖底价原则由联社有权审批研究决定。

14、不宜公开拍卖的抵债资产,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必须按权限研究决定后,方可采取协议转让等处置方式。已接收的抵债资产必须合规处置及时变现。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合规处置,实行审查人和审批人负责制。第二十六条 抵债资产处置价格的确定。一、抵(质)押物的作价,以抵(质)押合同标明的作价为准,因作价争议而诉诸法院的,以法院裁定的作价为准。二、依法受偿抵债资产的作价,以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受偿物确定的价值为准。三、公开拍卖抵债资产,其拍卖底价综合考虑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现行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影响抵债资产处置价格的其他因素等,经联社有权层审议审议确定

15、。四、协议转让抵债资产,其转让价格必须经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确定价值后,经联社有权层审议确定;如预计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无损失的,可不再重新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款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收回货币资金;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处置的抵债资产,购买方在未付清款项前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对无需办理过户的抵债资产,必须与购买方签订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协议。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外部中介机构的选择。抵债资产评估机构必须选择联社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抵债资产拍卖机构必须选择资质较高的拍卖机构,并采取招标竞标的方式进行选择。第七章 账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我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变现后,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变现所取得的收

16、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呆账,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下同)。二、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三、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四、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五、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

17、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高出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定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六、具体账务处理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我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合理支出计,在抵债资产变现后核减。第八章 违规处罚第三十一条 我社员工在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依照相关制度办法的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截留抵债资产处置收入的。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三、越权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四、恶意串通抵债人,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

18、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我社资产损失的。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废止。附:*信用联社抵债资产接收情况登记表*信用联社抵债资产接收情况登记表年 月 日单位:万元、平方米、台、吨、股等社名:抵债借款人名称抵债物名称数量存放地点权证号接收情况1、接收时间2、接收方式3、入账金额4、抵偿贷款本金5、抵偿表内利息6、税费处置预案1、处置方式2、预计处置时间3、现值的协议、评估价4、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价5、预计变现总收入6、预计处置费用7、预计变现净收入8、预计处置损失额9、预计本金和表内利息损失额10、预计处置损失率审查要件清单(附后)1、请示报告、会议纪要2、抵债意向书或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复印件)3、接收时经有权部门审批的审批表或批复文件(复印件)4、进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进账单5、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及影像资料6、抵债资产评估报告7、抵债资产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8、保管责任情况9、处置意向书10、其他要求提供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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