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生态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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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生态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辖区内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考核,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国有单位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工作进行考核,并开展相关培训和指导护林业务工作;镇(街道)、国有单位主要负责对村(居)、场的生态公益林管理进行考核;村(居)、场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监测及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管理与考核。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2、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二是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三是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延长);四是热爱林业,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五不是现任村两委成员及在职公职人员。第五条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招聘原则上一年一聘,每年1月底前完成。权属为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本单位负责招聘;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护林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经镇(街道)、国有单位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村(居)、场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合

3、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场(圃)原则上按每15003000亩配备1名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集体、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数量可根据面积大小、管护难易程度、承包范围等合理配备。第七条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主要职责(一)认真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生态公益林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本保护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受破坏。(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平均每月巡护次数不少于10次,佩戴巡护袖标,并做好巡护记录,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野外违章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县森

4、林警察派出所进行查处。(三)协助村(居)、场等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四)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五)协助处理本责任区的山林权属纠纷。(六)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第八条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在聘用期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场按照百分制计分法,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考核合格的下一年度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资格。第九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一级管护合同约定向镇(街道)、国有单位拨付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镇

5、(街道)、国有单位再根据二级管护合同向村(居)、场和护林员发放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用;公益林面积较大的村(居)、场根据三级管护合同向护林员发放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用。第十条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的。(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视其情

6、节轻重给予解聘或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二)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的。(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遭受损失的。(五)本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六)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的。(七)责任区本年度发生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并造成林木损失的。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度对镇(街道)、国有单位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工作进行检查,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工作管理不到位的镇(街道)、国有单位扣除下一年度镇(街道)、国有单位生态公益林森林防火费用的20%,该费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购买防火物资并根据需求发放。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由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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