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风险防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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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履行的风险,法务部,“企业财富的一半是合同”。,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正确签订、使用合同已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课题。,内容提要,一、合同的法律理论 二、合 同 的 订 立 三、合 同 的 履 行四、合 同 的 解 除五、合 同 的 担 保六、违 约 责 任七、诉 讼 时 效八、合 同 的 管 辖,合同的法律理论,一、什么是合同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签订合同的意义:寻求约束力,合同生效,1、即时生效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无特别约定,均为成立即生效。合同内容同常表述为:本合

2、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附条件生效和附期限生效两者的区别: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期限则必然成就。,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二)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三)合同签订后的监督管理,(一)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1、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2、对资信能力的审查。3、对股东的审查 4、对经营历史的审查。5、注意合同附件。,1、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1)法人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关键:对方是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法:到工商部门查询;在各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也可查询注意:一定要亲自核实,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2)分支机构具有独

3、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一看本身是否有营业执照。二应一并审查上级法人。特别注意: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先以该机构财产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开办法人承担。,(3)法人内部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所签合同无效。除非由法人出面,或由法人授权委托,才能签合同。,(4)审查法人的经营范围。,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如何看?一般超经营范围的不认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所签合同无效。,特 别 提 示:,一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具有相对性。二是只要不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止性规定,就可以保护。三是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是以地

4、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2、对资信能力的审查。,本质:是对企业有无履约能力的审查(1)对注册资金真实性审查。目的:确定对方是否为虚假注册。方式:核实公司成立时提供的银行存单、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常见的虚假注册情况:,验资报告上注明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报告验资的会计事务所存在,但报告书不存在;验资报告中的实物没有转移所有权。,(2)对会计资料的审查。,是否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如何。企业负债是否过多。如果负债中有银行债务的情况,那就要进一步查清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抵押。流动资金是否充足。,3、对股东的审查,股东是否真实。注意:注册登记的是几个,但实际股东只一人;注册的都是假的,实

5、际经营者却另有其人。审查方法:根据工商注册资料逐一去核实。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特别提示:新修改的公司法已对禁止关联交易做出明确规定。,4、对经营历史的审查。,对一般企业可能是过高要求,但对一个“百年老店”来讲,则是必须。历史上经营情况怎样?曾经做过哪些业务、项目。履约情况怎样,是否经常发生纠纷。具体签订合同时是否每笔都需上述方法审查,要由企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数额等情况定。,必须做事前调查:,大型项目;合同履行期较长;确定长期经销商、代理商、供货商。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合同。数额较大,对企业赢亏有决定性影响。,5、注意合同附件。,有的合同条文并不能把所有技术问题都解决。附件尤其是核心

6、、关键部分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提示:合同附件效力等同于合同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1、应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并与注册名称一致。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合同签订后的监督管理,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监督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1)管好公司印章、管好业务员。,案例:小张是A公司雇员,一直负责对B公司的业务。小张辞职后,A公司未及时通知B公司。后小张以A公司名

7、义从B公司大量购货并销赃潜逃。小张构成诈骗应受法律惩处,但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公司。,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该条立法目的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在此案中,A公司的过错是疏于合同管理,构成表见代理。,启示:,企业不得将某种能够证明有代理权的文件(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印鉴(公司印章)任意交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作自己的分支机构。否则等于无限授权,风险无边。企业的业务员离职后,须及时收回代理证书、公开声明,通知可能与该业务员有业务

8、往来的客户,防止欺诈产生的风险。切忌先盖合同章,丧失签约主动权.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合同也可能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概要的讲两条:,1、合同签订是第一道关口。必须牢牢把好。2、合同签订要精细、谨慎。,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全部合同活动的核心。合同履行也是合同活动中最容易发生风险,又最难防范的关键环节。,(一)合同履行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一,全面、适当履行;第二,遵循诚实信用;第三,公平合理地促使履行;第四,不得擅自变更。,(二)合同履行中常见的几个问题,1、同时履行合同中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案

9、例:兴业食品公司协议向宁海批发站购买柑桔。双方约定:公司向批发站预付货款万元,批发站于号前到货,验收后兴业公司将余款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要赔偿损失。后兴业公司预付万元,宁海批发站如约运货至指定地点。兴业公司验收合格后,因货款不齐,要求延期付款未被同意。一周后因兴业公司仍未筹齐货款,宁海批发站怕柑桔腐烂,将货物运走并转卖他方,同时通知兴业公司解除合同。,问题:到底谁违约?,兴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批发站违约,要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宁海批发站则要求对方承担运费损失元。,法理: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履行,即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

10、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行给付。,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要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互负债务都已过期,且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对方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注意:但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实质: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同时履行时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向对方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而是一种正当的行为。,解析:,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应推定为同时履行。兴业公司支付余款前,宁海批发站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构成违约。兴业公司延期一周已超过合同履行期限后仍未能支付余款,已

11、构成违约。宁海批发站返还兴业公司预付款万元,兴业公司赔偿宁海批发站运费损失0元。,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先履行抗辩权),案例:甲酒店将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约定:酒店“三通一平”于6月完成,乙方次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迟至9月才完成。次年8月,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顺延3个月交付验收。甲方起诉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问题:到底是谁违约?,法理:主要涉及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先履行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拒绝、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实质:是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先期违约的一种合法抗辩,反映的是后履行义务人的利益。,适用条件

12、:,1、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2、负债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债务已过期。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适用时应当注意:,1、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行使这一权利而不履行,不构成违约。2、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时抗辩权。后履行方在提出抗辩后对方履行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3、行使抗辩权时,是否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1)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可不通知对方。2)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给付有重大瑕疵,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行使权利时应通知对方,可给对方解释、改正的机会。,解析:,1)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权顺延工期,它是行使先履行

13、抗辩权的一种方式。甲方主张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乙方有权拒绝。2)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不影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若乙方有损失,可以依法向甲方主张赔偿金。,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何进行自我保护?(不安抗辩权),案例:公司协议购买公司价值电脑设备并约定:公司预付货款后对方日内供货。后公司因欠数家银行贷款,办公场所、库存商品、银行账户相继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供货义务。公司拒付预付款,要求解除合同。公司提出公司违约在先,应偿付违约金。公司认为拒付预付款、解除合同,系因公司无法供货,实属自保。,难题:在公司已实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公司交付预付款后,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确得不到有效保护。,解

14、析:合同法为公司自我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不安抗辩权。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对方欠缺资力或欠缺信用等危险情况下可中止履行,直到解除合同。实质:对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对防范合同欺诈有重要作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8条),(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提请注意:,(1)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履行有现实危险,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无须经对方同意,或经诉讼、仲裁等程序。(2)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15、上述情况之一的,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提请注意:,(3)权利人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4)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了履行能力,应当恢复履行。(5)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解析:,公司的正确做法是,暂停支付预付款并通知公司。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公司可解除合同。,(三)履行中常见的几种风险提示:,1、谨防合同诈骗犯罪。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高度关注以下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

16、作担保的;,谨防合同诈骗犯罪。,(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警示:合同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大部分是因有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2、防范信誉欺诈。,应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察,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1)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

17、,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一般应乐于接受。(2)有时债务人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又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可能是陷阱。提示:应立即充分了解该第三人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3)合作方如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合同无效与撤销、变更,1、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变更和可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年4、如果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3、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4、不再履行。5、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如财产已灭失无法返还,或者财产已被使用几年等,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6、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分类:(二)实务中行使解除权应注意的问题,(一)合同解除的分类:,

19、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93条规定)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合同法94条规定),法定解除。有以下5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约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注意:这是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是违约的一种形态。(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以上法定解除条件之一出现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直接行使,勿须对方同意。有利保护守约人一方利益。,(二)实

20、务中行使解除权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签订后,标的物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如何处理?(1)在合同中约定价格变动作为解除条件。(2)协议变更合同价格条款。(3)履行合同带来的损失超过承担违约金的损失时,可考虑不履行合同(实为强制毁约的一种,注意非物质利益)。(4)价格波动异常,不能预见,履行显失公平,争取用情势变更原则保护自己。,问题:该案如要求仪表厂按原合同约定价格履行,显失公平。,案例:合同约定:仪表厂供给煤气厂煤气表散件7万套。履行中,因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价格飞涨,单价由签约时的4400元,上涨到16000元,发生纠纷。,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

21、(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原则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与解除合同的把握。,案例:甲公司向乙厂订购纱布,约定交货时间为15日。3日甲派人去乙处检查,认为纱布密度不够,不符合约定质量,即表示不来提货;乙愿消除瑕疵,继续交货。8日甲向乙发函解约。15日乙发电要甲提货,甲未理。后乙起诉,甲败诉。评析:甲败诉的

22、关键在于没有乙到期不能履行的确凿证据,也未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担保。提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一个主观判断,必须十分慎重。,3、合同解除应注意的问题,(1)事先约定。为避免合同履行风险,掌握解除合同主动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哪些事实,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明确进行约定。(2)及时通知并积极寻求解决。当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提示:切忌对合同履行不管不问或单方擅自撕毁协议。,3、合同解除应注意的问题,(3)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若

23、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特别应当注意对方所做出的催告时间。(4)及时反应。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合同担保的五种形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人保、物保(金钱保),法定担保和意定担保(法定担保我国只有留置担保),原担保和反担保。,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

24、式(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4、担保的范围5、担保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担保应注意的问题,(一)担保机构和单位是否有担保资格?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考察,同时更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下列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点台电视台等,但是为自身事务担保的除外。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4、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的金融机构。5、未

25、经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上述主体提供了担保,债权人该怎么办?,案例,2010年9月郑州超运贸易有限公司诉郑州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业住宅集团有限公司货物贸易纠纷案件详情:郑州超运贸易有限公司为建业集团东风路森林半岛工地供应钢材800万,后仅支付少部分货款的情况下不在支付引发诉讼。其中涉及建业集团东风路项目部的担保问题,家家公司债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案例:2000年8月,烛光医院为中林公司与家家公司的债务300万元提供相应担保,期限6个月,连带保证责任,范围是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家家公司债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不能。关键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

26、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担保主体,该合同无效。,注意:,该无效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均有过错,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烛光医院对中林公司至多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启示:担保主体一定要合格,否则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最终、完全的保障。,(二)防止虚假担保。,案例:国投公司向酒楼贷款,期限至1994年2月10日止,由电力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并连带承担贷款本息等费用的责任。担保人栏内电力公司未签字、盖章。酒楼向国投公司提供一份盖有电力公司公章的担保函称:“本担保至1994年1月15日为有效期(手写体)”。该担保函标明保证人开户银行,但具体日期空白未填写。国投公司未向电力公司核保

27、,即向酒楼划款。期满后酒楼未按约还款付息。国投公司未向电力公司追索。电力公司直至一审诉讼才知有此担保。一审判决电力公司败诉。电力公司不服上诉。,争议焦点:电力公司应不应为酒楼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关键:二审法院查明的证据较大变化,从而导致“翻案”。1、“担保函”上电力公司印章是真实的,但系“移花接木”。电力公司原准备为大洋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将已盖公司印章及写有“本担保至1994年1月15日为有效期”的空白“担保函”,交同为大洋公司及酒楼法定代表人的白某,后被白用于酒楼向国投公司借款担保。2、“担保函”上保证人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是国投公司自己的,并非电力公司账户,且由国投公司人员填写。3、担保合同

28、期限(1月15日),先于主债务限期(2月10日)明显不合常理,且“担保函”原件上有手写体的保证期限,复印件上没有。,风险提示:,实质:移花接木的“担保函”应认定无效。从担保形式、约定的内容上看,都不真实,违反担保法律制度。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电力公司的民事责任应予免除。提示:合同欺诈人利用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惕,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的合同,从而骗得利益。,(三)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1、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2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多重抵押。3、抵押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设置多重抵押的后果

29、,案例:山东省某橡胶厂为引进一条生产线,将自己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方只考虑房产价值及所处地理位置,认为没风险,即签约放款。实际上,该房产已抵押了两家。橡胶厂因资不抵债,房产变卖后按顺序偿还欠款,银行蒙受巨大损失。,(四)充分考虑抵押财产变现能力,1、即使抵押财产真实合法,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因素制约,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2、应充分考虑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又无法变卖的情况。3、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一般很难变现,价值虽然很高,但一般不要轻易接受这样的抵押。,(五)抵押担保应当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担保法规定: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必须

30、向法定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优点: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特定物担保应履行的登记手续,1、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3、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登记;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1、。,(六)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范围、方式应具体明确。,我国担保法是一部严厉的法律,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适用推定。没有约定保证范围的,推定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特别注意:切忌在保证人栏目下匆匆签名,而对保证责任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七)明确定金性质。,案例:A公司协议向B外贸公司提供硅铁,约定数量、价格、价款、质量标准等。签约后,B公司承诺向A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20 定金,并约定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变更条款、违约责任等。后双方又达成延期履行合同的口头协议,B公司始终未支付定金。后A公司称:因市场变化,原合同不再履行。B公司起

32、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认为B公司未依支付定金,违约在先,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未支付约定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力。协议推迟履行期限,为合同变更,合同继续有效。A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启示:,1、主合同及定金合同均未明确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权利义务无明确的分界。从而导致对B公司何时交付定金不知所措,埋下败诉的隐患。2、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所担保的内容,即定金性质。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但是违约定金,还是订约定金,成约、解约定金?这种定金的约定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换句话说,其实A

33、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根本就未设置定金担保。假如A公司明确约定,此定金为成约定金,那么A公司在诉讼中可主张主合同并未无效,法院的判决也会截然相反。,3、混淆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主合同有效,并不必然导致从合同有效。从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A公司认为B公司没有履行定金给付义务,导致主合同无效,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启示:,正是A公司对定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才导致其在从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中出现一系列失误。究其根源,在于订立合同时的约定不明,即“模糊合同”,最终造成了A公司在诉讼中的一败涂地。提要:A公司的败诉充分说明,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内容应当尽量明确

34、完整,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条款,从而形成一个“完备”的合同,为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指明步骤和方向。,实际违约行为,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约束力,其功能系为保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五种,它是一种纯财产责任。过错并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必要前提实务中如何用好违约救济手段,化解风险、减少损失?,(一)违约与侵权并存时,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l、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当事人有选择权。(合同法第122条)2、当事人只能选则其中的一种责任,不能并用。3、一般而言,选择侵权责任

35、更有利。合同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4、若要变更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须在一审开庭前进行。,(二)过高的违约金法律是否保护?,案例:科技园与村委会协议征用土地,约定支付征地费1500万元,违约金日千分之二。后科技园尚欠200万。村委会要求支付违约金1300余万元。起诉到法院后,科技园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逾期付款200万元利息)为由,请求调整。,依据合同法114条规定,法院审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36、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判决:以同期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息为标准,判令科技园支付违约金123万元。,提示:约定违约金应基本合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注意:1、确定违约金一般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2、违约金过分高时以当事人有明确主张为前提。3、举证责任应由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4、过分高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分高违约金的认定一般无统一标准,看法官的认识。商品房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个“过分高”的标准: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有相应的规定,(三)在合同中既规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违约金如何处理?,案例:北新公司向水产公司定购水产品约定:先付定金万元,预付运费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

37、约金10万元。后北新公司依约付定金及运费。合同到期,水产公司未按期交货。北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产公司返还预付运费万元、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选择:此案定金双倍16万更有利。,法条: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处理:北新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并用。如两者并用,其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仅对违约方惩罚过重,也可能使守约方获得其所受损失之外的利益,将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四)赔偿损失责任范围,案例:甲商贸公司与乙门市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于7月15日

38、发货。届时,乙以种种理由拒绝。甲于8月1日向乙催告:8月10日以前提货,否则将解除合同,损失也将由对方承担。乙仍未履行。甲为此多增仓储费4万元,后变卖钢材,减少利润5万元。,问题:乙该偿付多少钱?,法条:合同法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为完全赔偿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判决:乙方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赔偿范围为甲方的全部损失9万元,即:4万元仓储费及5万元可得利益。,六、诉讼时效,简言之:超过规定期限不要钱物,法律一般不再保护。(一)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分为两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两年)。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形。二是特别诉

39、讼时效。,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1、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四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3、特殊情况下,20年。4、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二)适用诉讼时效应注意的问题,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丧失胜诉权。案例:甲公司向农行借款至2000年3月10日,共欠本息55万元未还。同日,该债权由农行协议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甲公司一直仍未偿还。2002年3月12日,该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未果。7月,资产管理公司起诉甲公司偿还受让的债权本息。,案

40、件的焦点在时效,关键点在2000年3月10日和2002年3月12日这两个重要时刻。,法院审理认为:第一,2000年3月10日,资产管理公司与农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00年3月11日(达成协议的第二天)起算,至2002年3月10日截止。第二,2002年3月12 日,资产管理公司在报上刊登的催收公告,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天,故判其败诉。,启示:,(1)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截止时间点,超过诉讼时效诉讼,将丧失要求法院强制力保护的胜诉权。(2)必须加强合同归类管理,对可能诉讼的合同的时效,应当件件做到心中有数。因为,再有理,只这一条不行,就要输。,2、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

41、讼时效如何起算?,案例:1995年甲向乙借款8万元,借条未写明还期。2005年1月30日,甲向乙要钱,乙以时效已过为由拒还。,依据法律规定:,第一,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206条)。第二,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结束,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1月30日前。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从准备时间届满时起算。,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经债务人同意履行受法律保护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并非不可

42、逆转的丧失胜诉权,仍可通过一定的方式重新获得法律保护。这些方式有:(1)通过协议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同意履行原债务。(2)通过单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形式。,(2)通过单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形式。,一是向权利人单方面明确表示放弃时效抗辩权;二是向权利人单方面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特别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最高法院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第7号批复中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

43、间后,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债权人催款,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第二,债务人没有做出拒绝履行的表示,反而在催款通知上加盖公章,由此推定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则可考虑从义务人加盖公章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第三,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债权人接受该还款计划,视为双方对原债务的偿还达成了协议,并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对1997年的贷款利息,2004年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案例:1997年5月,A银行向B公司发放一年期贷款1800万元。至2000年9月只利息未还,B公司向A银行书面请求免除贷款欠息,未获上级银行同意。2002年10月,银行向公司发出“确认函”,向其主张

44、欠息,B公司在该函上签字确认。2004年9月,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还息。法院判决: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关键:时效经两次重新确认。,第一,2000年9月,B公司书面请求免息,已超过2000年5月的两年诉讼时效。第二,2002年10月,B公司在“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已经超过了2002年9月的两年诉讼时效。第三,2004年9月,银行诉讼,未超过2004年10月的两年诉讼时效。,重要启示:,(1)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挽救的首选办法,是争取达成新的还款协议。(2)获得时效利益的,虽无法院强制要求返还,但亦使自己的商业信誉受损。,4、诉讼时效中断与催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

45、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的含义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所以公司对合同的时效进行清理,并进行恰当的催收非常重要。,诉讼时效中断,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交货、付款日为2004年1月30日,甲如期供货,乙一直未付款。甲公司应在2004年1月31日至2006年1月30两年之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但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如2006年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催收函,诉讼时效就应当从2006年1月21日起算,至2008年1月20日为止。,催收应当注意的事项,催收对象确定,表明是在向谁主张权利。催收要有确定的债权依据。如债权债务文书,使垂收的债权特定化。主张债权

46、的意思表示明确。在催收中明确要求被催收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偿还所欠债务。有明确的告知时间。即被催收人接到催收函的时间。送达的方式有:公正送达、直接送达由催收人签字、网络电子邮件送达、发特快专递、挂号信。注意保存好相关催收证据。,5、债务人的申报债权公告是否导致时效中断?,案例:某三个关联公司欲合并,在报上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90日内申报债权前并称:若90日内不来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问题:债权人的债权超过90日是否丧失?公告是否导致时效中断?,问题:债权人的债权超过90日是否丧失?公告是否导致时效中断?,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

47、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解析:,(1)债务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剥夺他人的债权。(2)公告应当解释为债务人表示履行债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合同管辖,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就管辖问题进行约定。如何约定,可减少讼累,争取诉讼主动权,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合同管辖协议的条件,1、只能对一审法院进行选择。2、不得违反专属(海事、军事等)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3、协议管辖必须是以下五个地方法院之内: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只能是合同事项)4、只能约

48、定一地法院。,(二)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管辖协议不明确。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4、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注意:违反规定,出现以上错误,管辖协议无效。,(三)管辖协议无效如何确定管辖?,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处理,即: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由被告住所地管辖:(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2)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3)对履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4)口头购销合同。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四)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

49、同的定性及管辖问题,1、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名为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却是加工承揽合同性质的;(2)受货方不提供原料的承揽合同易于混淆;(3)对加工承揽合同材料费、加工费不加具体区分而导致两者混淆;(4)受货方对货物提出特定要求,但不足以使其特定化。,2、区别定性需把握两条:,(1)是一般标的物,还是一定工作成果。(2)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不是市场上的一般商品。,3、区分管辖:,买卖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焦点:甲住所地法院对此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案例1

50、:甲设备厂与乙公司签订起重机买卖合同,由甲向乙出售一台起重机,该起重机相关数据由乙提供,在常州交货。后甲按约履行,乙在收验合格后不付款。甲遂诉至当地法院,乙提出管辖异议。关键:在双方所签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即:是买卖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区分的关键: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解析:,1、本案标的物起重机具有一定特殊性。甲按乙提供的技术数据,利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技术及劳力,专门为乙公司生产出一台符合使用要求的起重机,应属加工承揽合同。2、加工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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