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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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PPT,“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1、教育法规知识 2、教育法律意识 3、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护自

2、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需要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和教育法规2、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教育政策的概念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的形式 党的政策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教育政策的实施 一定的教育政策只适用于一定

3、的对象,一定的教育政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政策下达政策学习试点展开总结,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 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 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重要的教育政策,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教育政策 十六大: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七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八大: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

4、)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效)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施行),2.教育法律:a.基本法律(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

5、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b.教育单行法律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施行)。3、教育法规4、教育规章5、其他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6、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施行,2006年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教育行政法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教育行政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地方法规和规章,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法律和政策,法律:是由国家特定机关(立法、司法机关)

7、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准则。,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教育法的特征: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b.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8、盾)c.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d.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a.方向性原则b.公益性原则c.平等性原则d.终身性原则,三.教育法的作用:指引作用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

9、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B、区别:(p23-25)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具有原则性、导向性。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各级机关和组织系统贯彻执行,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

10、性、强制性、稳定性);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指导性、调控性、灵活性),依法治教的含义,(一)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力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3.依法治教的依据:,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4.依法治教的基本措施,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

11、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依法治教”而不是“以罚治教”,法律针对的对象不只是学生,所以也不可能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面面俱到。而教育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如果只是“以法治教”,是不可能解决教育中的细节问题的,因为那样我们只能告诉学生怎样做会“罚”,而不能对学生“导”,忽视学生成长的过程,忽视学生的发展变化,限制学生的创意思考,也同时限制了人类的进步,教育只能注定失败,所以我们要“依法治教”不要“以法治教”。,依法治教”而不是

12、“以罚治教”,案例:班主任张某以加强班级管理为由,在班级制度中做出了如下规定:学生上课迟到一次罚款2元,旷课一次罚款5元,不按时交作业罚款10元,损坏公物罚款10200元,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罚款20100元。班里的一些同学已相继向张某缴纳了罚款。请依据有关法律分析上述这些罚款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中班主任张老师“以罚治教”的做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班级管理,从而采取了这样一项强有力的、一个极端的措施,这种操之过急的举措,却违背了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进而走入误区。,1、国家教委1994年9月已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重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

13、令禁止对学生罚款。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张老师动不动就罚款,这不但是简单粗暴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更是违法、危害学生心里成长的行为。依仗罚款管理、教育学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大忌,它有悖于师德。2、老师教育的本质是转变人的行为,使其积极向上,而不是以法执教,一罚了之,通过罚款来修正错误、激励学习,事实也证明是失败的,被罚者也许会形成一种错误意识,只要我有钱,我就可以随便犯错误了,拿钱就可以摆平了。如果这样做会误导学生,将来可能会是学生犯罪的导火线。,3、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是做

14、人的最低标准,老师是教育者,而不是执法者,也没有谁赋予我们以法执教,我们要教育学生,不能用罚款的形式来作为教育学生的手段,更不能知法犯法、丧失我们教师的尊严与人格,更不能让我们的“师魂”有半点污染、更不能让我们的“师魂”失去。总之,教育是塑造人的心灵的伟大工程,我们教师得用科学、守法、负责的态度从心灵深处感化、引导学生;得用尊重、理解和宽容的“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来教育学生,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立足于三尺讲台,无愧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2、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

15、的法律涵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16、。)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积极行为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和申诉权利。,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

17、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二、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

18、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

19、基本要求。1、.教师资格分为:a.幼儿园教师资格;b.小学教师资格;、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e.高等学校教师资格;f.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2、教师资格条件:a.必须是中国公民;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c.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d.具有教育教学能力;e.身体健康。3、资格考试: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形式:高校以下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受国家委托可自行举办。,4、资格认定: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高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5、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0、一经取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则依法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1、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b.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c.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d.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2、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 a.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

21、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b.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2.民事行为能力:(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

22、及其预防 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1学校过错责任,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23、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

2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

25、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2学生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3家长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

26、(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3)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4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5其他过错责任 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

27、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

28、则。,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现场紧急处置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三、调查取证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五、协商,六、调解七、诉讼八、仲裁九、保险十、处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 监护说,二 委托监护说,三 行政关系说,四 教育合同说,小学生课间相撞引起的伤害,某小学下第二节课后,小学生王某冲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课,但因其下楼速度过快而失足跌倒,并将前面同时下楼的学生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前臂骨折。张某的父亲遂将学校和王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因伤造成的损失。,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29、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没有上面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一、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与监护人不同。,三、学校不具有监护人的某些职能。,张冲案,199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强(16岁)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4

30、个月后,张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体罚学生 侮辱学生 侵犯学生财产权 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侵犯学生隐私权 非法搜查 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1.体罚学生,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左眼钝挫伤”、“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

31、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体罚学生案例2,某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李某给自己所教的班立下班规,凡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水。1989年1月3日到5日,有13人次的学生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某同时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威胁学生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体罚学生案例3,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

32、有完成作业而跳山自杀。,2.侮辱学生,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合理的惩戒方法,语言责备书面检查点名批评增加作业剥夺特权隔离措施,留置学校没收赔偿损失处分移送工读学校其他,3.侵犯学生财产权,非法没收,非法罚款,非法收费,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21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小学校的代课教师。1999年10月23日12时许,张某以本班学生张玉斌

33、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刘闯后离去。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张玉斌之父张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张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玉斌系缢颈窒息死亡。,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1)留置的原因要合理(2)留置的时间要合理(3)留置的程序要合理,5.侵犯学生隐私权,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2003 届毕业生。2003 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

34、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2003年8月4日,魏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 元。,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注意事项,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 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 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 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 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6.非法搜查,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报告。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现了王某的电子词典。,7.不作为

35、或过失的失职行为,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为此,王某家长将教师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教师和李某承担医药费26528元。,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 2、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3、学生在上课期间自行离开教室怎么办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担责5、教师在上课期间有必要检查出勤情况吗6、教师在上课期间可以随意离开教室吗,某中学初二学生牛某在上课时向老师报告说要上厕所,在得到任课教师李某的

36、同意后,牛某离开教室。在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牛某发现校园的一棵树上有个鸟窝,当即爬上树去找鸟蛋,但不慎从树上滑下,造成胫骨骨折。牛某的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所以学校监管不利,在与学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牛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2004年4月20日,某中学高二的同学正在上数学课时,突然有两个自称是学生黄某哥哥的年轻人要求找黄某,说家中有急事要告诉黄某(17岁)。当时正在上课的数学教师便将黄某叫出了教室,自己随后便关上了门继续上课。但时间不长,教室外便传来黄某的呼救声,数学教师急忙出去查看,发现黄某已经倒在地上,身上正在流血,两名找黄某的年轻人已经跑远。数学

37、老师一面组织学生迅速对黄某进行抢救,一面利用电话向学校领导报告。因抢救及时,黄某最终脱离了危险。后经警方调查,黄某前不久与这两名社会青年因为小事引起纠纷,两名社会青年便借机乘黄某上课期间不防备,将其叫出教室扎伤。另外,警方还了解到,当时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采用翻越学校围墙的方式进出校园的。,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999年10月17日

38、,某中学高二(1)班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在部分学生的要求下,政治老师提前15分钟就下了课,同学们蜂拥奔向学校食堂。因为时间太早,学校的值勤老师和学生还没有到食堂,所以同学的秩序混乱,其中学生贾某和杜某因为排队发生争执,引起殴斗。期间被同学拉开一次后,贾某又在食堂外拣起一块砖头,重新冲向杜某,并将其头部砸破。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杜某送往医院,但事后杜某因伤经常恶心、呕吐,有近半年的时间没能正常上学。杜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杜某的损失。,据京华时报报道,2002年5月9日,某中学初三的学生杜某在下午第二节课后,下楼准备去操场上体育课时被同学陈某等5人带到操场西南角的厕所里面,

39、同学张某先给了杜某50个耳光。打完之后,其他两个学生强行脱下杜某的裤子和衣服,其中一人点燃一张手纸,让杜某拿着一直到烧完。杜某不答应,结果被他们用烟头在背后烫了两下。后来,一个拿着烟头的学生提议要将烟头塞进杜某的肛门里,后被别人劝阻。随后,一名学生拿起一个盛满土的铁簸箕朝杜某砸去。经法医鉴定,杜某的伤情为轻伤。经事后了解,这样恶性的事件,起因竟只是杜某在5月8日没有借给陈某自行车。杜某随后将5名打人者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2006年3月,某中学的语文教室段某在上课时,恰好有人来找,段某安排学生阅读课文后即离开教室。期间学生刘某和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刘某用椅子将郑某砸倒在地,郑某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教师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郑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郑某的医药费等费用。,祝各位教师工作顺利!,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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