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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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浆粕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 立案。2012年12月13日,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

2、公司、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玉门华宇棉业有限公司和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代表国内浆粕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同时,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宜宾竹海竹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泰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和鄢陵县超发棉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支持调查的申请。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

3、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 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浆粕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加拿大和巴西驻中国大使馆。2013年2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分别向美国、加拿大和巴西驻中国大使

4、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2. 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博凯技术公司(Buckeye Technologies Inc.)、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American Forest & Paper Association)、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美国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及惠好NR公司(Weyerhaeuser NR Company)(以下称惠好公司)、美国沃伦公司(北美赛贝纸业)(S

5、.D. Warren Company)、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包括GP纤维瑞士有限公(GP Cellulose GmbH)、GP纤维有限公司(GP Cellulose LLC)和GP纤维亚洲香港有限公司(GP Cellulose Asia Marketing (HK) Limited)、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LLC)、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Fortress Specialty Cellulose Inc.)、加拿大天柏公司(Tembec)、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6、Ltd.)、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公司、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3. 企业抽样。由于该案登记应诉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数目特别大,单独审查所有公司的答卷会给调查机关带来过重的负担,并妨碍调查的及时完成,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登记应诉的美国和加拿大生产商采用抽样方式进行调查。2013年3月12日,调查机关将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决定抽取美国的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和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加拿大的纽西尔特种

7、纤维素有限公司和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作为抽样选中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等相关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抽样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注意到相关公司的主张及相应理由。经审查,考虑到海关统计数据与各应诉公司报告数据在统计时间、口径等方面的差异,在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报告数据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为及时完成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原抽样方案及相应的抽样结果。4.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13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向美国和加拿大抽样选中公司和巴西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

8、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和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提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此后,调查机关就答卷中的有关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补充问卷,应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2013年3月22日,调查机关还将该倾销调查问卷登载至商务部网站,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还收到了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公司、美国惠好公司和沃伦

9、公司的自愿应诉答卷。5.关于美国沃伦公司(北美赛贝纸业)(S.D. Warren Company)。该公司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但配合调查。该公司主张以应诉公司的平均倾销幅度为其税率。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倾销幅度需根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得出,沃伦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就不存在出口价格。因此,该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调查机关不予接受。该公司在符合条件时,可向调查机关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以获得单独税率。(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1.产业损害调查期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

1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3年2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36号)。2013年2月26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4份,其中,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共计10份,分别为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Fortress Specialty Cellulose Inc.)、加拿大天柏公司(Tembec)、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美国博

11、凯技术公司(Buckeye Technologies Inc.)、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American Forest & Paper Association)、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美国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美国沃伦公司(北美赛贝纸业)(S.D. Warren Company)、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GP Cellulose)、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LLC);国内进口商共计4份,分别为杭州萧山裕源化纤有限公司、河南美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南

12、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13年2月26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88号)。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3年3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110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浆粕反倾销

13、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111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112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2013年3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7家申请企业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玉门华宇棉业有限公司和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案8家支持企业湖南骏泰浆纸有

14、限责任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宜宾竹海竹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泰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和鄢陵县超发棉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浆粕反倾销案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延期提交答卷的请求,申请延期提交问卷答卷。2013年3月28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石河子郑氏化纤有限公司和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延期提交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请求,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延期提交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于2013年3月29日分别向其回复了关于答复“关于浆粕反倾销案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延期提交答卷的请求”的函(商调查行业函2

15、013150号)和两份关于答复“关于延期提交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请求”的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156、157号),同意其延期至2013年4月15日提交调查问卷答卷。2013年3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提交的关于进口浆粕反倾销案损害调查问卷延期申请,申请延期提交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于2013年4月1日向其回复了关于答复“关于进口浆粕反倾销案损害调查问卷延期申请”的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162号),同意其延期至2013年4月15日提交调查问卷答卷。2013年4月1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延期递交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

16、粕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答卷的函和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延期递交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函,申请延期提交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于2013年4月1日分别向其回复了关于答复“关于申请延期递交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答卷的函”的复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163号)和关于答复“关于申请延期递交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函”的复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164号),同意其延期至2013年4月15日提交调查问卷答卷。2013年4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延期递交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函,申请延期提交问卷答卷。经审

17、查,调查机关于2013年4月7日向其回复了关于答复“关于延期递交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函”的复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172号),同意其延期至2013年4月15日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在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28份,包括:本案国内生产企业提交的16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杭州萧山裕源化纤有限公司、河南美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和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提交的4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加拿大天柏公司、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美国惠好公司、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

18、公司、美国沃伦公司和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8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支持企业鄢陵县超发棉业有限公司和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美国博凯技术公司、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和南京法伯尔有限公司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2013年4月27日,应调查机关要求,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提交了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进口商答卷数据更正函。2013年5月9日,应调查机关要求,加拿大天柏公司和纽西尔公司提交了天柏公司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商/出口商调查答卷之补充资料和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商/出口商调查答卷第一次补充回答。201

19、3年8月6日,调查机关向已提交答卷的8家国外生产者和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 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为本案的巴西生产者,为新加坡金鹰集团下属企业。该企业未参加产业损害调查登记活动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但调查机关通过召开金鹰集团意见陈述会了解到该企业有关情况,并通过金鹰集团要求该企业参加本案的相关调查活动。发出了关于发放的通知(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388号),要求其对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中的部分数据进行补充答卷。2013年8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提交的关于申请延期递交浆粕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答卷的函,申请延期提交问卷答卷

20、。经审查,调查机关于2013年8月12日向其回复了关于答复“关于申请延期递交浆粕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答卷的函”的复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412号),同意其延期至2013年8月22日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在补充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答卷8份,包括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加拿大天柏公司、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美国惠好公司、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美国沃伦公司、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和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2013年8月15日,调查机关向醋酸纤维浆粕国内进口商发出关于发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醋酸纤维浆粕补充调查问卷

21、)(商调查行业函2013415号),要求国内所有醋酸纤维浆粕进口商提交调查期内醋酸纤维浆粕的进口数据。在醋酸纤维浆粕补充调查问卷答卷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醋酸纤维浆粕补充调查问卷答卷3份,包括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和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013年8月22日,应调查机关要求,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案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有关进口浆粕港杂费的说明;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清关费的说明函;河南美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补充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有关问题的说明。2013年8月26日,应调查机关要求,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提交

22、了关于递交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补充问题答复的函。2013年8月27日,应调查机关要求,杭州萧山裕源化纤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进口溶解浆清关费用的说明。2013年8月30日,应调查机关要求,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醋酸纤维浆粕国内进口商补充调查问卷价格数据补充说明、关于浆粕入库时间滞后的情况说明和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2010-2012年进口浆粕报关、报检、熏蒸、港杂费明细表。2013年9月18日,应调查机关要求,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提交了关于中浆粕产量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2013年9月27日,应调查机关要求,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提交了关于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中文译名的说明

23、。2013年10月11日,应调查机关要求,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提交了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中文译名的说明。2013年10月16日,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提交了关于浆粕反倾销案巴西生产企业情况的说明。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1)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2013年3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浆粕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13年3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122号)。2013年3月19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提起申请

24、的主要理由和对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意见。会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浆粕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发言稿。(2)听取国外生产者意见陈述。2013年3月4日和2013年5月27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美国惠好公司提交的关于将惠好公司从浆粕反倾销调查中排除的会谈申请和惠好公司关于浆粕反倾销案的会谈申请。2013年5月28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答复美国惠好公司会谈申请的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248号)。2013年5月31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美国惠好公司意见陈述会,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2013年6月4日,美国惠好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惠好致商务部的陈述内容。2013年3月5日,调

25、查机关收到新加坡金鹰集团关于说明在浆粕反倾销案中赛得利国际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会谈申请。2013年3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答复新加坡金鹰集团会谈申请的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121号)。2013年3月14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浆粕反倾销案新加坡金鹰集团意见陈述会,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2013年4月3日,新加坡金鹰集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局陈述会书面材料。2013年5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浆粕反倾销案应诉企业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拜访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请示函。2013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答复美

26、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会谈申请的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243号)。2013年5月3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意见陈述会,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2013年6月3日,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就浆粕反倾销案拜会产业损害调查局的书面陈述意见。2013年8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提交的会谈申请。2013年8月1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答复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会谈申请的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417号)。2013年9月5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意见陈述会,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

27、题的陈述。2013年9月6日,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就进口浆粕反倾销案拜会产业损害调查局的书面陈述意见。(3)听取下游企业意见陈述。2013年5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召开关于醋酸纤维产品意见陈述会的函。2013年5月20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238号)。2013年6月8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意见陈述会,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2013年7月4日,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关于相关浆粕反倾销案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意见陈

28、述会后的汇报材料。2013年6月18日和2013年7月16日,应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调查机关分别召开了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意见陈述会和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意见陈述会,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第二次意见陈述会后,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浆粕反倾销案意见的报告。2013年7月11日,应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要求,调查机关召开了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意见陈述会,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2013年7月22日,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进口浆粕实施“反倾销”

29、对粘胶行业影响的报告。2013年8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提交的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关于浆粕反倾销案产品范围的会见申请。2013年8月2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唐山三友集团会谈申请的复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437号)。2013年8月27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第二次意见陈述会,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2013年9月2日,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反对将惠好珍珠浆列入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意见。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等材料。2013年2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提交的关于坚

30、决反对进口化学木浆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报告和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山东游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美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反对对进口溶解浆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建议。2013年2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产品范围的排除请求和美国林业纸业协会提交的关于对进口浆粕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澄清的申请。2013年2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林业纸业协会提交的关于对进口浆粕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澄清的申请(修订并重新递交版本)。2013年3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林业纸业

31、协会提交的关于对申请人2013年2月28日递交的的说明,申请人提交的浆粕反倾销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有关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请求的评论意见和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美国林纸协会有关产品范围澄清问题的相关说明。2013年3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损害调查申请表中出口数量和金额的澄清。2013年4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提交的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调查案之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2013年4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GP Cellulose公司有关产品范围意见的评论意见。2013年5月

32、2日,调查机关收到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化学木浆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意见。2013年7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提交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2013年7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涉及的海关税则号范围的说明和澄清的评论意见。2013年7月1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的评论意见。2013年7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公司提交的对于浆粕反倾销案实质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评论意见。2013年8月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惠好公司提交的关于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请求扩大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反

33、对意见。2013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惠好公司提交的关于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惠好评论反驳的反对意见。2013年8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惠好关于产品范围意见的进一步评论意见和中国造纸协会提交的关于国内溶解级纸浆生产现状和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意见汇报。2013年8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山东雅美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13年9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惠好公司提交的浆粕反倾销案惠好公司关于产品范围问题的意见综述。2013年9月5日,调查机关收到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的评论意见。2013年9月1

34、6日,调查机关收到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对浆粕反倾销案意见的报告。2013年9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进口化学木浆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意见。2013年9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进口浆粕反倾销中对lyocell用木浆进行区别对待的申请。2013年9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提交的关于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之案件评论意见。2013年9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惠好关于产品范围综述意见的评论意见。2013年9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吉林化纤

35、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支持对原产于美国、巴西、加拿大的浆粕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函。2013年9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某公司提交的某公司坚决支持商务部浆粕反倾销调查案的函。2013年10月16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惠好公司提交的关于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再次申请扩大产品范围及提出错误产品划分标准的反对意见。2013年10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的评论意见。7.初裁前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3年5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浆粕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234号

36、)。调查机关于2013年6月至7月,分别对国内生产者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泰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实地考查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对本案的申请书、被核查企业提交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于2013年6月18日与宜宾市环境保护局举行了座谈会,就浆粕生产企业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2013年8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宜宾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的关于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情况的说明。实地核查结束后

37、,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补充修正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8.公开信息。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调查机关对申请书、产业损害调查问卷(补充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一)立案公告中关于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被调查产品名称:浆粕,英文名称: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

38、,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具体描述:浆粕是指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醋酸纤维等化学纤维的一种纤维素物质。主要用途:浆粕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醋酸纤维等化学纤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二)被调查产品澄清。立案后,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请调查机关澄清被调查产品范围。惠好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指出,立案公告所指的浆粕应为溶解级浆粕,该产品归在税号4702

39、项下,而惠好公司生产的浆粕(珍珠浆)不属于溶解级,通常应归在税号4703项下,且该浆粕不能单独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只能和其他溶解级浆粕掺杂使用,此外,其生产的浆粕用途较窄、生产工艺及使用流程也与溶解级浆粕存在部分差异、价格较低,与溶解级浆粕竞争性不强。申请人认为,税号4703项下的可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用浆粕与国内产业存在竞争,同时税号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以描述为准,立案公告及申请书描述包括了生产粘胶纤维的各种浆粕,并未特指溶解浆。调查机关认为,立案公告产品范围应根据公告中的产品一般特征、具体描述、用途、并参考关税税则号等因素综合确定,不能简单依据其中一个因素做出界定。本案中,惠好公司及国内产业申请人

40、材料显示,惠好公司生产的浆粕产品符合公告产品描述、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调查期内惠好公司产品在公告列明的税号下报关进口、本案立案申请书主要出口商也列明出惠好公司的名称等,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惠好公司生产的浆粕(珍珠浆)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立案后,申请人提交申请,认为本案被调查产品可能会在税则号47032100下报关进口。为海关监管便利,调查机关经审查,初步决定,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32100、47061000和47063000。申请人在立案后,提交了被调查产品的具体物理化学等指标。醋酸纤维用浆粕需满足以下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

41、度6.4 dl/g,或者粘度700 ml/g 、且1100 ml/g;第二,纤维素含量要求: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95.5%,或者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08%。除醋酸纤维用浆粕外其他被调查产品需满足以下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度3.7 dl/g、且6.4 dl/g,或者粘度350 ml/g、且700 ml/g;第二,纤维素含量要求: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88%、且95.5%,或者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87%、且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15%。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此也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

42、请人这些指标并没有扩大被调查产品范围,仅是对被调查产品进一步澄清和说明,目的是为了本案的执行和海关监管便利,初步决定接受申请人主张。 (三)被调查产品排除。案件调查过程中,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申请对立案公告的产品范围进行调整,排除对生产醋酸纤维用浆粕等特种浆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同意排除对生产醋酸纤维用浆粕等特种浆粕的反倾销调查。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排除对生产醋酸纤维用浆粕等特种浆粕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主张排除对用于生产粘胶长丝用浆粕的反倾销调查,理由是中国国内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鉴于该利害关系方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调查机关决定初裁时暂

43、不接受该主张。(四)澄清和排除后的被调查产品。经澄清和排除后,调查机关初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浆粕,英文名称: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具体描述:浆粕是指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的一种纤维素物质。主要用途:浆粕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度3.7 dl/g、且6.4 dl/g,或者粘

44、度350 ml/g、且700 ml/g;第二,纤维素含量要求: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88%、且95.5%,或者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87%、且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15%。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32100、47061000和47063000,这些税号项下不符合上述描述的其他产品不是本案被调查产品。(五)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并且根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范围进

45、行的调整和澄清,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浆粕(除醋酸纤维浆粕外)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消费者评价、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步调查证据显示:1.物理特性和化学性能。目前,国内产业生产的浆粕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依据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原国家纺织工业局发布的行业标准FZ/T51002-2006和FZ/T51001-2009,调查显示,国内产业生产的浆粕产品符合国内行业标准。通过对比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交的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和国内行业标准,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浆粕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均是各类植物纤维原料在高温高压下经

46、过化学药品处理(亦即蒸煮)得到的纤维素含量较高的植物纤维物质。其物理特征基本相同,均为白色固体,两者在化学性能、甲种纤维素含量、灰分含量、聚合度等主要指标并无明显区别,能够相互替代。2.生产设备和工艺。调查机关经过实地核查,并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与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提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在此基础上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浆粕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无明显差异。认定理由如下:(1)国内生产的浆粕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均为木片、棉短绒和竹片。木片和竹片的原材料处理方式基本相同,棉短绒虽然略有不同,但不存在本质区别,且三者在原材料处理后的生产工

47、艺基本相同。(2)国内生产的浆粕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亚硫酸盐法、预水解硫酸盐法和烧碱法。虽然这三种工艺使用不同的化学处理液对不同原材料进行处理,但实际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均包括原料的处理、蒸煮、浆料的洗涤和精选、漂白和二次精选、抄浆、分切、包装。(3)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国内生产的浆粕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设备相同或类似,均主要包括蒸煮锅、洗涤机、除渣器、漂白塔、加热器、脱水机、烘干器等相关设备。3. 产品用途。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国内生产的浆粕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均可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纤)等化学纤维。4. 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消费者评价及价格。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显示,被调查产品在国内主要通过直销和代理销售。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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