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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第一章 总则及一般概念第一节 手册的编排、使用和修改1目的及适用范围3标准化和工作协调5手册编排7指令和指南9手册的修订第二节 管理机构和职责21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职责23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责25外航监管处的工作职责27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在外航监管方面的职责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介绍51引言53国际运行55对国际标准的需要57芝加哥公约59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目标61义务63组织机构65出版物67公约附件69地区计划71空中航行计划73航行资料汇编(AIP)第四节 遵守规章与强
2、制执行91概则93航空承运人主动向局方报告违章95紧急状态下的偏离97系统范围的违章99向POI的报告和内部协调第五节 豁免、偏离和差异121豁免123豁免请求的内容125请求信的准备127请求的处理129运行规范的修改131偏离133应急运行情况下的偏离135承运人所在国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第二章 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第一节 概则201目的203合格审定程序205合格审定中的工作分配207获取运行规范编号209运行规范编号的组成单元211对于编号分配的限制和规定第二节 合格审定过程申请与受理231概则233初始询问或咨询235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受理237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239合格审
3、定小组的委派241合格审定小组和小组组长的责任第三节 合格审定过程文件审查与验证检查261概则263文件审查的组织工作265申请人所提交文件的审查267湿租航空器的批准269文件缺陷和记录271验证检查的一般要求273验证检查的原则和内容275验证检查发现的缺陷第四节 合格审定过程颁发运行规范301概则303运行规范的准备和颁发305合格审定报告第五节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介绍321419 保留第三章持续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421总则423制定监督计划的总体要求425日常监察的项目和频次427日常监察的实施及监察结果的处理第二节停机坪监察441停机坪监察工作单443停机坪监察报告445
4、关于停机坪监察工作单中检查项目的技术指南第一章 总则及一般概念第一节 手册的编排、使用和修改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手册用以指导为中国民用航空政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方,英文简称CAAC)服务的监察员在外国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方面的工作。本手册所称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是指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英文简称CCAR)第129部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本手册适用于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政府管理人员,同时也能满足刚刚加入中国民用航空政府管理部门的新监察员的学习和使用需要。手册包括了从一般概念、审定程序到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等各个方面的指导性内容。3标准化和工作协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
5、局)制定本手册的主要目标是使监察员的工作标准化。鉴此,本手册的任何改动都应首先在与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管理直接相关的所有CAAC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在手册改动之前,民航总局应负责就修改内容征求各方意见。 A.指令和指南。本手册力图为监察员提供充分的指令和指南,以使监察员的工作标准化,同时又力争不限制监察员和管理者的创造性。如果监察员和其他政府管理人员发现手册中的指令和指南限制太多或不适用于某种特定情况,可请求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对手册指南的偏离。 B.修改本手册的权限。本手册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得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批准。 C.与其他CAAC文件相抵触时的处理。本手册的指南可能会与CAAC的其它规章
6、、指示或命令相抵触。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编制时的疏忽或不可能同时修改所有指令所造成。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使用最新的指令。如果本手册的指示与CCAR相抵触,应遵照CCAR。监察员应将发现的这类矛盾报告给他们的直接领导。 D. 分发。本手册分发给 CAAC 的相关工作人员,手册内容对CAAC 以外的人员和机构公开。 (1) 通过正常的发行程序将手册分发给 CAAC 的工作人员。 (2) CAAC以外的人员和机构在适当付费后可以向民航总局指定的分发机构购买本手册。 E. 手册的获取。监察员应该告诉外国航空承运人和其他个人怎样得到这些手册,鼓励其向民航总局指定的分发机构购买。5手册编排 A. 手册按照内容
7、的层次结构,依次以章、节、条、款编排,每节中的条号是连贯的奇数,预留偶数号用于增补内容。 B. 图表尽可能与相关的正文放在一起。如果图表过长,为了不使正文中产生较大的间断,把图表放在其所在节的后面。图表用章号、节号和图号(或表号)来确定。例如,第2章第3节的第1个表用“表2.3.1”表示,第2个表用“表2.3.2”表示。7指令和指南 A. 本手册中包含的“指令”应理解为具有强制性,常用“应”、“必须”、“不得”(与“禁止”同义)等情态动词来指明具有“指令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灵活性,除非局方另有许可,这些指令性的规定必须得到遵守。 B本手册中包含的“指南”是指那些具有指导性的文字,常用“将要
8、”“可以”、“允许”等情态动词来指明。这些规定在执行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9手册的修订 鼓励 CAAC 的各级各类人员、外国航空承运人和其他航空界的人员对本手册提出修改建议。 A. 修订过程。从开始确认需要修订到最后将修改内容插编到手册中,修订手册的过程包括下述三个阶段: (1) 阶段: 确认。当航空界的具体情况、国内和国际法规或 CAAC 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对手册进行修订。在修订的需要被认定后,修订的建议应当以B款中介绍的方法之一进行传送。 (2) 阶段: 修订和批准。民航总局在收到修订建议后,将对其进行评审,并建立进行修订的优先次序。在充分研究和论证修订意见后,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予
9、以批准,然后编入手册。 (3) 阶段: 分发。公布的手册修订部分以与原始手册相同的方式分发。另有一份指明修订材料的插入与删除情况的修订单,修订单应与手册保存在一起。 B. 建议修订手册的方法。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出修订手册内容的建议。 (1) 内部交换意见。CAAC的任何工作人员都可以通过他们的直接领导对手册的修订提出正式建议。 (2) 邮寄。任何人都可以向 CAAC 提出书面建议。修订建议可以使用各种方式提出,但其叙述应该清楚、完整。在此提供两种建议作法:使用图1.2.1的修订建议格式,或复印现行手册中的有关页,标明所关注的内容,在复印件的背面写下修订的建议。寄至下述机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北
10、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0 C. 处理和通知。民航总局将对按照B款中后一方法提交的所有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将正式的建议处理结果通知建议的提出者。图 1.1.1手册修订建议格式章号 节号 条号 由字母标示的款号 页码 原文:“”修订为:“”说明:“”。第二节 管理机构和职责21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是民航总局负责对飞入中国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的内部职能机构。相关的职责主要包括:A制定和修改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监管的规章、政策和标准;B协调各地区管理局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C组织全局相关监察员的培训工
11、作;D在管理政策的层面上,与外国航空承运人所在的外国民航当局进行沟通和协调;E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23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责A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管理局在其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内设立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监管处(以下简称外航监管处),按照本条B款中规定的管辖范围和E、F款规定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飞行标准、适航维修、航务管理、航空卫生等业务处室,负责对外航监管处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B按照外国航空承运人登记地所在的地理区域,三个外航监管处管辖范围如下:华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监管欧洲地区、独联体国家和蒙古的航空公司;华东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美
12、洲地区、韩国、日本、朝鲜的航空公司;中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其他地区的航空公司。参照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方法,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空公司亦由广州外航监管处负责管理。C每个外航监管处应当至少配备4名运行监察员(包括2名飞行专业、1名航务专业和1名客舱安全专业)和2名适航维修监察员(包括1名机械专业和1名电子专业)。对每个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应指定一名主任运行监察员(POI)和一名主任适航维修监察员(PMI)。总体管理工作由主任运行监察员负责。一名监察员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外国航空承运人的主任监察员。D东北、西南、西北和新疆管理局的飞行标准处应当指定一名运行监察员、适航维修处应当指定一名适航
13、维修监察员,按照本条E、F款规定的工作职责,负责对在所辖地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督管理。E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所有文件的审批工作。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其他管理局所辖区域的机场运行时,有关管理局应当积极协助上述三个管理局开展审定和审批工作,派出监察员参加审定和审批工作。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在完成审定后,应当将审定和批准的情况及时函告其他相关管理局。F日常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原则实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年度监督计划由各管理局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本地区的运行情况制定,并且应当按季度做出修订。每年的10月至第二年9月为一个监督年度。各管理局应当在每
14、年9月完成下一年度监督计划的制定,在每年10月完成对上一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各管理局完成年度监督计划的制定、修订和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后,应当在月底之前报总局飞行标准司,由总局飞行标准司汇总后再通报各管理局。各管理局在每次按照年度监督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实施监察后,应当及时将监察的结果函告对该航空承运人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由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通知外国航空承运人。除需当场处罚的情况外,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所有整改要求和处罚决定亦由实施审定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作出并通知。25外航监管处的工作职责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的外航监管处应当按照23条中确定的管辖权限制定本处的工作职
15、责。其工作职责的样例见图1.2.1。图1.2.1华东管理局外航监管处工作职责一、贯彻我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CCAR-129部,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我国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对上述地区以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华东地区的航空运行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并将监察情况函告华北或中南管理局;二、组织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我国的航空承运人的初始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规范及运行规范修改项;三、对所有在华东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之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通过民航总局将其监督计划通报主管
16、的华北或中南管理局;通过民航总局接收其他地区管理局制定的对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察计划,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四、负责组织华东地区其他地方监管办对飞往华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持续监督检查。五、按照运行合格审定计划或年度监察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办事机构、代理人进行检查,实施航空器停机坪检查,并且在必要时,进行航路检查和到航空承运人所在国的基地进行检查。六、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根据检查结果,对外国航空承运人提出整改要求或向管理局政法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必要时上报民航总局;对于其他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华北或中南
17、管理局。七、收集所辖外国航空承运人以及在本辖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信息和监察信息,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定期作出报告;八、参与外国航空承运人在辖区内发生的飞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27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在外航监管方面的职责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应当按照23条中确定的管辖权制定本局在我国航空承运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其工作职责的样例见图1.2.2。图1.2.2西北管理局外航监管工作职责一、贯彻我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在西北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按照CCAR-129部要求,协同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进行运行合格审定,按照总局授权进行持续监督检
18、查,并将监察情况函告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二、对所有在西北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制定年度监察计划,通过民航总局将其监督计划通报负责审定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三、负责组织西北地区其他地方监管办对飞往西北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四、按照运行合格审定计划或年度监察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办事机构、代理人进行检查,实施航空器停机坪检查,并且在必要时,进行航路检查和到航空承运人所在国的基地进行检查。五、向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在需要当场作出处罚或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业务部门和管理局政法部门协商采取相应措施,必要
19、时上报民航总局。六、收集在本辖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信息和监察信息,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定期作出报告。七、参与外国航空承运人在辖区内发生的飞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介绍51引言 本章是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英文简称ICAO),包括其目标、责任和对国际民用航空所具备的影响的概括介绍。53国际运行 由于民用航空业的国际化趋势,了解、遵守国际航空规则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对从事国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负责管理的监察员必须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55对国际标准的需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航空器的技术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政治和技术问题,为了支持和促进国际
20、航空运输系统的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安全有序的航空运输需要机场、导航设施和气象报告系统等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为了消除由于误解和缺乏经验而导致的不安全情况,提供国际服务的方法的标准化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航行规则、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照、机场设计和其它与航空安全有关的许多重要领域建立标准需要“国际化”的行动。57芝加哥公约 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一次商讨国际航空界的商业和法律权利问题以及协商制定飞进和飞越另一国家领土的航线的需要的国际会议,“芝加哥公约”是该次会议的主要成果,通过签订公约,签约国同意共同寻求统一的目标、承担一定的义务并建立一个国际组织,这个组织就是现在已众所周知
21、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59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目标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在以下各方面的持续发展: 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发展 发展用于和平目的的航空器设计和使用技术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点、高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防止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经济上的浪费 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受到充分尊重,并且每个缔约国都有相等的机会经营国际航线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歧视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方面的发展。61义务 缔约国有责任遵守“为使国际民用航空以一种安全有序的方式发展,在机会均等和健康、经济运行的基础上为国际航空运
22、输业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和方法”。芝加哥大会上产生的96条公约,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力和义务。其中的某些条款可概述如下: A. 缔约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有完全、排他的主权(第1条)。 B. 公约包含的条款和附件,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每一个国家将要求他们的国家航空器的运行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第3条)。 C. 国际空中航行法规和缔约国有关在其领土内民用航空器导航和运行的规章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内或者正在进入或离开该国的航空器必须遵守该国的规章(第11条)。 D.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每一架在其领土内或领土上空活动的航空器,每一架带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无论在哪里
23、运行,都将遵守相关国家关于航空器飞行和操作的规则和规章。这一条还规定在公海上空航行的有效规则是在该公约下建立的规则。每个缔约国有责任保证对任何违反适用规章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12条)。 E. 每个缔约国都不能在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的可用性或收费方面采用歧视政策(第15条)。 F. 每个缔约国同意在其领土上,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常规提供机场、无线电服务、气象服务和其他空中导航设施,为国际空中航行提供方便(第22条)。 G. 缔约国同意采纳并使用合适的通讯程序、代码、标志、信号、灯光的标准系统和国际民航组织推荐或建立的操作常规和规则(第28条)。 H. 缔约国承认由其它缔约国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
24、标准颁发的人员执照和适航证的有效性(第33条)。 I. 当采取一致行动有利于促进和改善空中航行时,各缔约国之间应当进行合作,以保证在与航空器、人员、航路、辅助服务相关的规章、标准、程序和组织等方面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性(第37条)。 J. 每个缔约国应及时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该国的规章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第38条)。63组织机构 联合国承认国际民航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门机构。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但国际民航组织不属于联合国,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A. 代表大会(Assembly)。代表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
25、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程序,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其他机构提出指导。除非大会另有规定,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实行多数裁定原则。如在1987年,国际民航组织有157个成员国,因此有157张大会表决票。 B. 理事会(Council)。理事会由33个成员国选出的代表组成。它对可能防碍国际空中航行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全球的航空安全和秩序。如果需要,也可以在成员国之间的航空事务中充当仲裁人。 C. 空中航行委员会(Air navigation commission)。空中航行委员会由15名航空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这
26、个小组参与制定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D. 航空运输委员会(Air transport committee)。航空运输委员会主要关心的是与机场、航路设施和航空公司税率相关的经济事务。这类信息用于给所有的国际航空承运人提供公正均等的机会。 E. 联合支援委员会(Joint support committee)。当成员国缺乏足够的资源时,联合支援委员会对一些航空设施和服务提供财政支持。大部分基金来源于航空公司的直接用户费用。该委员会研究航空服务保障问题并在用户和提供服务的国家之间作出适当的安排。 F. 法律委员会(Legal committee)。法律委员会对芝加哥公约以及公法和私法问题做
27、出解释。 它主要关心的一些问题包括:劫机和其他空中恐怖活动、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侵犯国际运行的司法问题。 G. 对国际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问题委员会和它的办事机构就处理与航空保安相关的事宜给理事会提供支持和咨询。 H. 秘书处(Secretariat)。由理事会任命的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处理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日常工作。它的主要工作是外语服务,另外还有为会议和专题研究准备文件。65出版物 与监察员工作有关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罗列如下: A. 国际民航组织公告(The ICAO bulletin)。每年出版12次,它包括前一时期ICAO会议和活动的摘要。每半年期提供一份表
28、单,该表单给出了涉及空中航行的国际民航组织所有出版物的情况。 B. 会议报告(Report of meetings)。各分支机构、区域和专家小组会议的最终报告,包括每次会议的会议报告集和建议。建议必须经适当的委员会复审并由理事会批准。批准的建议提交给相关国家实施。 C. 附件(Annex)。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被指定为公约的“附件”,由理事会采用后,按各个技术领域分别发行。 D. 空中导航服务程序(PANS)。为了安全有效地进行空中航行,采用一些统一的操作程序是必须的。操作程序涉及航空器的使用、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国际民航组织缩写和代码、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等各个方面,这些操作程
29、序已经由国际民航组织采用。它们由各分支会议和专家小组会议进行更新。这些程序、服务和规则的一部分作为要求已经被收编在附件中,其它内容随着他们的成熟也将变成附件的组成部分。 E. 补充程序(Supplementary procedures)。一些仅在特定地区应用的程序作为补充程序发布。补充程序可以对国际标准进行解释和扩充,但不能与其相矛盾。为方便起见,所有的地区补充程序收编在一单独文件中,并且把适用于两个或更多地区的相似的补充程序归并在同一组。 F. 外场手册(Field manuals)。这些手册自身没有正式的文件级别, 但是可以由从中取材的国际标准、建议措施和空中导航服务程序(PANS)导出其
30、等级。主要供从事外场工作的人员使用。最常见的是关于训练的手册。 G. 国际民航组织通告(ICAO circulars)。为了将一些专门的信息提供给缔约国,由秘书长发行国际民航组织通告。这些通告未经理事会采纳或批准。它们包括统计的研究、条约或协定的摘要、技术文件的分析和一些技术专题的研究。 本条讨论的出版物和其他由国际民航组织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可以直接从国际民航组织出版发行部门获得。部分出版物的中文稿可向民航总局相关部门索取。67公约附件 A.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的运行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
31、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B.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中包含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必须同意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建议措施是建议性的,但不是必须的。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作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一些与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除非某一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对所有缔约国这些标准都是同等适用
32、的。 C.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其18 个附件说明如下: (1) 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作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 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 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 附件4,航图(aeronautica
33、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 附件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 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该附件列举了各种规范,以保证安全水平保持在全世界对类似运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这个附件有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 第二部分 国际通用航空飞机 第三部分 国际运行直升机 (7) 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aircraft nationality an
34、d registration marks)。该附件说明需要对航空器进行识别和登记。 (8)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该附件详细说明航空器合格审定和监督的统一程序。 (9) 附件9,简化手续(facilitation)。该附件规定过境手续的简化程序。 (10) 附件10,航空电信(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第1卷规定了通讯设备和系统的标准; 第2卷规定了通讯程序的标准。 (11)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air traffic services),包括建立和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信息。 (1
35、2) 附件12,搜索与救援(search and rescue)。提供有关组织和设施运行的信息,以及搜索与救援所必须的服务。 (13) 附件13,航空器事故调查(aircraft accident investigation)。该附件对航空器事故的通知、调查和报告规定了统一的作法。 (14) 附件14,机场(aerodromes)。提供机场设计和设备的规范。 (15) 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services)。包含收集和分发飞行需要的航行情报的方法。 (16) 附件16,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包含航空器
36、噪声的审定、噪声监测和供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的噪声影响范围的规范(第1卷)和航空器发动机的排放物的规范(第2卷)。 (17) 附件17,安全保卫(security)。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说明了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的方法。 (18) 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包括危险品的标识、包装和运输的规范。69地区计划 A. 虽然国际民航组织涉及到全球范围内的民用航空活动,但是有许多问题只需在某些地区内考虑。地区空中航行会议定期举行,研究特殊地区的飞行需要。为促进交通密度的增加,新航线的使用和新型航
37、空器的引进所必须的设施、服务和补充程序都被考虑在内。 B. 这些会议对国际民航组织9个地区的国家将要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进行认定。会议的建议经空中航行委员会复审后由理事会批准,并在覆盖9个地区的空中航行计划汇编中介绍。71空中航行计划 空中航行计划对特定地区的国际空中航行所需要的设施、服务和程序提供详细说明。每一个航行计划还包含在特定地区内提供空中导航设施和服务的建议。相关的政府可以相信:如果按计划配备建议的设施和服务,那么将与由其他国家装备的设施和服务联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适合于可预见的未来的空中航行系统。计划定期修订,以反映在要求方面和提供的设施与服务的状况方面的变化。73航行资料汇编(A
38、IP) 每个国家有责任编写航行资料汇编(AIP),以满足在空中航行中交换必不可少的航行情报的国际需要。航行资料汇编包含空中交通、机场、导航设备、特殊空域、气象情报和其它信息,这些信息是关于飞行机组将要进入或飞越的特定国家空域的信息,对机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航行资料汇编提供的信息应该是充分、精确和及时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被设计用于飞行。AIP包含一个清单,列出该国的国家规章和常规作法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之间的重要差别。当资料是临时性的或者来不及通过修改航行资料汇编来提供时,应发行航行通告(NOTAM)。第四节 遵守规章与强制执行91概则 本节包括在涉及规章遵守和强制执行程序这样
39、一些特殊领域时,监察员需使用的信息和指南。包括如下主题: 航空承运人主动报告违章行为 紧急情况下的偏离 涉及到多个机组成员的违章行为 系统范围内的违章93航空承运人主动向局方报告违章 外国航空承运人应主动向CAAC报告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违章事件。航空承运人和局方的合作以及采用劝导式的方法解决问题更有利于提高和促进航空安全。因此,监察员应告诉外国航空承运人,如果航空承运人选择按照本节的指南办事,CAAC很可能会减轻对航空承运人的处罚。 A. 适用主动报告违章程序的情况。监察员应确定航空承运人是否满足如下条件,来判断一个航空承运人是否真正使用了主动报告违章程序: (1) 在航空承运人发现明显的违章
40、后并在有关部门获悉前,航空承运人立即向CAAC报告。 (2) 出现的违章是非故意的。 (3) 出现的违章并不表示航空承运人缺乏基本素质或基本的资格。 (4) 发觉后立即主动采取措施终止违章的行为。 (5) 航空承运人必须制定和实施令 CAAC 满意的挽救措施。 注:通常,如果航空承运人在 CAAC 的日常调查/监察期间(从检查组实际到达现场始到检查完毕离开止)向 CAAC 报告违章行为,或者违章涉及到了事故和事故征候,CAAC 将不会放弃法律强制措施。 B. 程序。适用主动报告政策时,监察员应使用如下程序: (1) 航空承运人的初次报告。航空承运人发现违章应立即向有关的主任监察员报告,报告可以
41、是口头的、书面的或电子的。初始报告重要的是其及时性,并不要求全面,航空承运人不必因收集信息而拖延初始报告。但时间允许时,初始报告应尽可能包括详细的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违章的简要描述(包括何时、怎样发现违章,以及违章被发现之前持续的时间) 在该次违章被确认后,航空承运人对其它类似违章的核实。 对确认违章后立即采取的措施的简要描述(包括终止违章行为的措施和负责采取措施的人员) 航空承运人保证其正在进行内部评估,以确定违章是否暴露出系统问题。 为防止违章再次发生必须采取的纠正步骤的描述(全面纠正措施)。 确认负责准备全面纠正措施的人员。 航空承运人承诺在发现违章后的10 个日历日内向主任监察
42、员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2)CAAC 对航空承运人报告的答复。主任监察员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对航空承运人的初始报告作出答复。 (3)一旦收到航空承运人的书面报告,监察员应核实报告是否包括如下内容: 所违反的 CCAR 条目或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中的条目。 对所发现的违章的描述(包括何时发现、如何发现以及发现之前所持续的时间) 立即采取的终止违章行为的措施的描述(包括何时采取措施,谁对采取措施负责) 核实违章为非故意违章的情况说明 出现的违章的严重性分析和航空承运人进行分析的方法(要附证据) 建议的全面纠正措施的详细描述(包括计划的诸如程序、手册、设施等方面的改正步骤,贯彻这些改正步骤的责任和完成纠正
43、措施的时间表)。 确定公司管理人员对全面纠正措施的实施和完成所负有的监督责任。 (4)全面纠正措施的审查。监察员将与航空承运人一道对全面纠正措施进行审查,以防止违章的再次发生。 (a)完整的措施。当建议的措施可以接受时,主任监察员将准备一封包括有全面纠正措施开始实施日期和结束日期的信函。 (b)不完整的措施。如果建议的全面纠正措施不能在10个日历日内完成制定,航空承运人至少应提交一份计划纲要。但在航空承运人违章初始报告之后的30个日历日内,必须向主任监察员提交一份全面纠正措施的详细说明。 (5)全面纠正措施的实施。在实施期间,主任监察员应继续与航空承运人共同工作。为改正所有发现的问题,主任监察
44、员可以对航空承运人提出建议和帮助。如果需要,可以修改全面纠正措施。如果全面纠正措施的修改能被各方面接受,主任监察员将准备一封反映这一修改的改正信函,信中同时包括实施改正步骤的监督计划。如果主任监察员或委任的监察员认为实际进行的改正步骤与全面纠正措施文件中的步骤有实质差别,主任监察员可以撤回改正信,重新准备调查报告直至采取适当的法律强制行为。 (6)完成。在实施阶段结束时,主任监察员需要做出最后的评估。如果全面纠正措施中的所有要素都已园满完成,主任监察员将准备一封证实全面纠正措施已经满意地实施和完成的信件。这封信将送到航空承运人手中并以此结束调查。 (7)非正式申诉程序。当对建议的全面纠正措施的
45、可接受性或者对所作的修改发生分歧时,主任监察员和航空承运人都可以要求由CAAC内的上一级单位解决问题。这个程序提供了一种对分歧进行独立评估的方法。 (8)结束调查。主任监察员有权结束调查工作,但监察员在确定结束调查的时机时可以与其它监察员、技术专家和CAAC 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调查工作在改正信函发出后结束;但是,如果在全面纠正措施中包括的已经得到双方同意的措施没有完成到使 CAAC 满意的程度,随时可以重新开始调查。 (9)连续违章。如果在 CAAC 结束一次调查后,再次发现相同或相似的违章,一旦确认是因为航空承运人没有遵守全面纠正措施的全部要素, CAAC 将重新开始调查。此外,如果航空承运人决定对已经得到确定的全面纠正措施中的程序和系统作进一步修改,按照主动报告政策,附加的更改不必得到 CAAC 的单独批准文件。 (10)航空人员和其他员工的个人行为。满足下列条件时,主动报告政策适用于持照的航空人员和公司的其他员工: (a)违章事件在员工代表航空承运人行使职权时发生。 (b)员工立即向航空承运人报告违章事件。 (c)在员工向航空承运人报告违章后,航空承运人立即向 CAAC 报告。 注:如果不满足上面提到的所有条件,主任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