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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为我行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且深远的意义,为我行贷款呆帐核销申报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起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分述如下:一、手续繁琐、人员不足办法核销手续相对繁琐,呆账申报与核销时需提供证实材料种类繁多。由于这些材料的获得涉及银行系统以外的十多个部门,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繁琐,众所周知,我行目前资产保全队伍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且挂靠风险合规部,除处理日常本职工作外,还得周旋于院方及执行局、公安经侦等部门,如遇特殊情况还得协作风险部门其他工作,工作压力及劳动强度倍增,这势必将对我行后期的呆账核销工作形成制约。二、取证难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若因对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呆账核销报告、法律意见书,对达到规定追索期限的呆账进行核销。呆账核销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呆账发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这一规定虽然程序上缓解了我行外部证据获取难的压力,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特殊原因”较难把握,“相关政府部门”概念模糊且“相关部门”对“特殊原因”理解不同,我们取证时依然面临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