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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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红线意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第三条

2、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按照“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二章 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与局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目标考核。第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

3、(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第七条 负责本单位(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第八条 负责市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协调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第三章 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局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担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一)牢固树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理念,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

4、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保障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六)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5、,指导并协调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七)发生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十条 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除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局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担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一)协助局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受局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全市交

6、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顿、“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认真落实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四)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演练。(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单位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六)受局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一条 局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

7、业领域(部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担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二)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严格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三)支持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四)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顿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

8、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一)抓好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同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研究涉及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支持、监督本单位(部门)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把安全

9、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四)按照规定加强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所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四章 部分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县道路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县

10、道路网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在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县道路路网新改建(改善)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三)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相关协调工作中,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并实施监督管理。(四)做好公路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工作。(五)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公路基础设施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减灾救灾有关工作。(六)制定市公路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第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年度工

11、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相结合,将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情况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行政许可的重要前提。(三)做好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工作。(四)在拟订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道路运输保障方案中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并组织实施。(五)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道路运输方面的保障工作,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减灾救灾有关工作。(六)制定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第十五条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负责强化和落实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与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一)坚持水上交通安全“属地管理、政府领导”的原

12、则,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二)加强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危险品运输监管与防治船舶污染。开展水上“打非治违”等专项活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三)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港口设施安全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管。(四)加强水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事前审查、事中核查、事后跟踪等管理工作。(五)积极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减灾救灾有关工作。做好水上交通与港口安全相关统计工作。(六)制定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第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

13、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督促县市区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农村公路路网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有关县市区,在农村公路路路网新改建(改善)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三)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相关协调工作中,指导、督促县市区,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并实施监督管理。(四)做好农村公路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工作。(五)指导、督促县市区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公路基础设施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减灾救灾有关工作。(六)制定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并抓好贯彻

14、落实。第十七条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全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一)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全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与监理和试验检测市场的管理工作相结合,将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前提。(三)做好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工作。(四)加强对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五)加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减灾救灾有关工作。(六)制定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

15、岗双责”有关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第五章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十八条 局安全监督科为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部门,科室负责人兼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按照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二)传达有关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及相关文件。(三)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四)组织有关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演练。(五)承担市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 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建设工

16、程质量监督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相关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第六章 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职责(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做好职责(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一)规划建设科。在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养护管理工作中,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在建设和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以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编制中,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组织工程

17、竣工验收工作中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评价要素。在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及工可审查(审批)和交通重点工程的后审评估工作中关注安全生产的需求。在拟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中,将安全生产信息化作为重要内容;组织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科技项目立项、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合作与交流。(二)综合运输科(治超办)。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综合性运输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物资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关注城市客运及出租车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安全防范情况。第

18、二十一条 局机关其他科室结合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宣传、执行等工作,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办公室。督查督办涉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有关事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及提案。在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关注安全生产的需求,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值班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二)交通法制科。承担市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局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中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三)财务审计科。

19、在市直交通部门预算中做好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情况。(四)人事教育科。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宣传工作中关注安全生产的需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规定对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及时进行调整;指导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五)交通战备科。在工作中关注安全生产的需求。(六)监察室。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参与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七)系统工会。在工会工作中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好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维护好干部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第七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习培训。局

20、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本级和下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第二十四条 完善考核机制。局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合格(称职)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劳模和干部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五条 严格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局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四不放过”原则,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局属其他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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